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各区(市、县)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精神,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相关证明及办理流程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点群体范围
(一)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人员;
(二)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三)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政策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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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办理流程
(一)从事个体经营重点群体
1.申请。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人员直接到工商注册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税收优惠事宜。其他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群体持以下资料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1)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低保证或其家庭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证明或毕业证书。
2.核实、标注。受理申请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核实相关情况,并按以下分类进行标注:
(1)通过协作机制,由申请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情况信息传递清单》(附件5)传递至税务部门,并由税务部门反馈《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情况信息传递清单》(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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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符合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在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他记载事项”栏标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字样及日期,并加盖公章。
(3)对符合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其所持《就业创业证》“其他记载事项”栏标注“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字样及日期,并加盖公章。
(二)企业招用重点人群就业
1.申请。企业须持以下资料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1)《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登记表》(附件1)。
(2)企业与招用的重点群体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核实副本,提供复印件)。
(3)企业为招用重点群体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清单。
(4)企业招用重点群体持有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人员无需提供)。
(5)下列情况还需提供:
①企业吸纳人员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的,需提供低保证或其家庭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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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企业招用的重点群体是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证明或毕业证书。
核实、标注。受理申请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核实相关情况,并按以下分类进行标注:
(1)核实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及时将《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登记表》反馈给税务部门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并由税务部门反馈《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情况信息传递清单》(附件5)。
(2)对符合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在其所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他记载事项”栏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及日期,并加盖公章。
(3)对符合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其所持《就业创业证》“其他记载事项”栏标注“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字样及日期,并加盖公章。
(4)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向人社部门反馈《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情况信息传递清单》(附件5)。
3.发放证明。按模板及编号规则,双面打印,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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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变更。企业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次月10日前向申请机构办理变更。
(三)办结时限。收到办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税务部门2个工作日,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2个工作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沟通协调。各区(市、县)人社、税务部门之间要加强对接,做好沟通协调,方便重点群体和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各区(市、县)人社部门于每季度次月5日前报送上月《就业创业证》增加标注发证情况及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情况,由市人社部门汇总后于每季度次月10日前向市税务部门推送;各区(市、县)税务部门于每季度次月5日前报送上月新增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企业申报情况,由市税务部门汇总后于每季度次月10日前向市人社部门推送。
(二)做好宣传培训。各区(市、县)人社、税务部门要做好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耐心解答重点群体或企业的相关咨询,积极主动做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落实。
(三)强化资料管理。业务办理过程中收集到的相关材料、数据,明确专人管理,不得改为他用或对外公布,并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信息保密工作。
(四)上级人社、税务部门若有新的规定和要求,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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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登记表
(联系方式: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邱富雳 联系电话:85807093;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 联系人:黄文雯 联系电话:86900079)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