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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岩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十条措施


云岩区投资促进局 | 2023-04-19
申报通知:

第一条适用对象

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云岩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效益不少于50万元的新引进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好、符合云岩区产业导向的招商引资企业(房地产业除外,主要是新引进的省外投资企业)。

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业,须承诺10年内不迁离云岩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被扶持企业违反以上承诺,我区将追企业已享受的所有优惠扶持。

第二条 鼓励类产业扶持

主营业务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

对通过招商引资活动转移到贵州的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额达到一定规模,所发生的企业搬迁费、设备安装费、厂房租赁费等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总额70%比例的支持。

第三条 企业落户奖励

(一)500强总部落地奖励: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将全国以上总部新设立在云岩区的,经认定分别给予1000万元、900万元、800万元奖励,均含上级匹配资金。

500强企业落地奖励: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的控股或全资企业新设立在云岩区的,经认定首次入黔,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均含上级匹配资金。

(三)首次新入评企业奖励:对首次入评中国500的民营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首次入评中国民营500的民营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均含上级匹配资金。

以上落户奖励经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认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

第四条 经济效益奖励

新引进企业签订招商引资协议起1至第5年,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效益50-100万元(含50万元)的企业,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效益20%予以奖励;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效益100-200万元(含100万元)的企业,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效益40%予以奖励;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效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效益50%予以奖励。

对享受本条政策期满5年的企业,自第6年起,有资格申请经济效益增量奖励,为期5年。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效益以前最高年度增长的增量部分,按50%予以奖励。

以上奖励经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认定后予以兑现,如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行业上规入统标准和满足行业扶持奖励申请条件的,可以同步享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五条 市场化招商奖励

与云岩区签订招商引资合作协议的第三方招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协会、金融机构、中介招商机构、高等院校、产业研究咨询服务机构等),经行业主管部牵头组织认定,第三方机构引进的单个项目省外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且以项目正式运营投产一个完整年度为准,若为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则按照对云岩区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第三方招商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若为第三产业则按照对云岩区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第三方招商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高管人才奖励

实行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管人才申请省、市人才分类认定并发放人才绿卡,持卡者可享受生活津贴、购房补贴、配偶就业、子女就学、探亲休假补贴、就医保障、医保补助、人才落户等优惠政策和便捷服务。

新引进企业签订招商引资协议起1至第5年,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相关行管部门共同认定以其个人经济贡献区级实得部分为参照数100%予以奖励。

第七条 办公用房、厂房扶持

(一)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效益50-100万元(含50万元)的企业,其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场地租赁及装修扶持,扶持期限3年,每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效益100-200万元(含100万元)的企业,其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给予场地租赁及装修扶持,扶持期限3年,每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效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给予场地租赁及装修扶持,扶持期限3年,每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当年对本区方经济发展效益50-100万元(含50万元)的企业,其租用标准厂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给予场地租赁及装修扶持,扶持期限3年,每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效益100-200万元(含100万元)的企业,其租用标准厂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场地租赁及装修扶持,扶持期限3年,每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效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租用标准厂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给予场地租赁及装修扶持,扶持期限3年,每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效益50-100万元(含50万元)的企业,其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购买房价的5%一次性给予购置及装修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效益100-200万元(含100万元)的企业,其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购买房价的8%一次性给予购置及装修扶持,最高不超过60万元;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效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购买房价的10%一次性给予购置及装修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以上的装修、租用、购置等扶持均采取先缴后补原则,经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认定、核查予以拨付。

第八条 企业上市奖励

对于引进并成功在境内主板上市的企业最高奖励2000万元(含上级匹配)在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最高奖励1200万元(含上级匹配);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含上级匹配)。关于企业上市的奖励,将根据国家、省、市最新政策予以实时补充调整。

第九条 重点项目扶持

对带动性引领性极强,对云岩区经济发展贡献大的中央、省、市、区重点项目,经区政府审定可另行予以重点扶持。特别是飞地园区项目,按“飞地两区合作协议,予以扶持。

第十条 附则

符合本优惠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省、市、区其他扶持奖励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上市扶持奖励除外)。原则上企业年度所享受的扶持奖励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实际产生的效益,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后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以此政策为依据,若有关法律政策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享受一事一议政策扶持的企业,不适用本政策。本政策由云岩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云岩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十条措施实施细则


附件

云岩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十条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条申请初审

企业申请兑现以上扶持奖励需向云岩区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区投资促进局作为受理部门负责统一收集初审所需资料。

第二条政策申报所需材料

企业申请兑现本政策,须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报告;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与云岩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复印件

4. 达到扶持奖励政策条件的相关佐证资料

5. 所提交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6. 企业在协议期不迁离云岩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承诺书;

7. 申报事项的其它佐证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8. 当母公司与云岩区人民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后,用项目公司的效益等相关数据兑现扶持奖励时,需提供关于母公司与项目公司关系明,由区投资促进局初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云岩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云岩区人民政府公章,作为申报兑现政策的佐证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叁份,加盖企业公章。

第三条受理部门(区投资促进局)根据申请材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请示,报云岩区人民政府审批。

享受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须严格履行与云岩区人民政府签的招商引资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义务。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云岩区人民政府将根据招商引资协议中的违约责任等条款,依法追企业已享受的所有扶持奖励。

以虚假资料骗取财政扶持奖励补助资金等情况的企业,云岩区人民政府将依法责令其全额退回所得的相关奖励资金,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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