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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中国和芬兰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 待定
产业类别
大数据 5G/移动通信 物联网 互联网 医疗器械 生命健康 节能环保 科研单位 新能源与节能 建筑业 产业园 软件 云计算 区块链 人工智能
申报条件
一、申报资格要求
1.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 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3. 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4. 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课题负责人可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课题)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对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其他重点专项项目(课题)互不限项,但其他重点专项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申报此类不限项项目;对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台项目,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其他重点专项项目(课题)以及“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非港澳台项目(课题)互不限项,但其他重点专项项目以及“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非港澳台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申报此类不限项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的申报和在研上述两类不限项项目的总数限为1项。项目骨干的申报和在研上述两类不限项项目的总数限为1项。
同时,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只能主持1项“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含上述不限项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和在研“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含上述不限项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只能主持1项“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台项目(含上述不限项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和在研“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含上述不限项项目)。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24年6月30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 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6.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7.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 “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必须与国外合作单位就本次项目申报签订合作协议。
项目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我国及各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相关规定。凡开展须事先审查报批的合作活动,例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或种质资源等,申报单位必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所有必需的手续完备后,项目才可正式立项。
合作各方对未来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归属有明确约定或意向性约定,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的有关条款(须附知识产权协议或意向性协议、备忘录、证明信或在中外合作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
9. 中方单位务必与外方合作机构和人员明确以下几项要求:外方项目牵头人不得就同一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与国内不同单位合作多头参与申报,其作为外方项目牵头人申报项目和参与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已作为受聘于内地的外籍科学家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的,不得再作为外方人员参与申报。
二、领域和方向
(一)减碳和循环经济。
包括但不限于:
1. 智慧、绿色能源解决方案
(1)智能电网技术;
(2)清洁能源生产技术;
(3)氢气和Power-to-X 技术;
(4)能效测量、评估方法以及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生产全过程的能源管控。
2. 可持续建造
为建筑建造行业提供碳中和方案,如:木构建造、绿色智能建筑、健康建筑、低碳加热制冷技术设备、可持续建筑材料。
3. 生物与循环经济
(1)可持续生物基材料包装;
(2)塑料和纺织品回收;
(3)废物处理与回收;
(4)其他材料(如:金属)处理与回收。
4. 绿色产业园
碳减排解决方案,包括:系统规划、清洁能源数字化方案、数字与传感器测量和监测技术、分布式能源生产、能效、可再生能源、废弃物处理与再利用。
(二)健康与老龄科技。
包括但不限于:
1. 数字健康
(1)人工智能辅助的医学影像技术,人工智能用于药物研发、病理学研究,人工智能用于预测及诊断,人工智能用于精准医疗;
(2)数字疗法(DTx)。
2. 老龄科技
(1)康复设备;
(2)提高用药依从性的软硬件方案。
3. 体外诊断(IVDs)
(1)分子与免疫诊断;
(2)即时检测(POCT)。
4. 生命科学领域
(1)基因组学;
(2)精准医疗;
(3)药物研发;
(4)疾病治疗。
(三)工业数字化和产业升级。
包括但不限于:
1. 智能汽车和智能交通
(1)网联车、自动驾驶、车用无线通信技术(V2X);
(2)汽车与移动机械电气化;
(3)智能交通与出行服务。
2. 绿色智能船舶、航行与港口
(1)智能导航与自动驾驶船舶;
(2)减少船舶温室气体排放;
(3)全自动港口。
3. 利用数字技术生成智慧高效的方案、系统和工艺
(1)数字骨干(digital backbone)与平台(如:5G、工业物联网和边缘云);
(2)将人工智能、增强现实/虚拟现实、数字孪生、传感器技术等数字技术和方案用于加工处理和生产优化;
(3)人工智能/数据驱动的灵活自动化软件和系统;
(4)用于测量和监测的数字技术。
4. 在其他产业领域执行类似的议题,推动碳中和、可持续发展与制造、产业升级。
三、其他要求:
(1)项目参与方须至少包括一家中方单位和一家芬方单位(芬方要求企业牵头,其他要求参见芬方指南),并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无效。
(2)鼓励产学研合作,鼓励多家企业联合申报。
(3)中方企业应提供至少与其获得政府资助等额的配套出资(芬方有关要求参见芬方指南)。
(4)中芬双方合作伙伴须优势互补、平等互利,项目各方投入力量要基本平衡。
(5)中芬双方合作伙伴须明确参与各方在合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并签署明确的知识产权协议。
(6)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3 年,鼓励项目内双方人员合作交流。
(7)中芬双方申报单位要同时填写并提交双边合作表格,见链接: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zn/20231026.html。
(8)芬方指南网址:https://www.businessfinland.fi/,联系人:Ilmari ABSETZ,电话:+358 50 557 7837,邮箱:ilmari.absetz@businessfinland.fi;Maarit KOKKO,电话:+358 40 761 9555,邮箱:maarit.kokko@businessfinland.fi;米卡(Mika),电话:+86 134 82746884,邮箱:mika.klemettinen@businessfinland.fi;俞淳,电话:+86138 0174 4271,邮箱:elisa.yu@businessfinland.fi。
支持力度
拟支持项目数:不超过15个。
共拟支持经费:6000万元人民币。
申报材料
1.项目牵头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ervice.most.gov.cn)填写并一次性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
2.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课题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严禁弄虚作假。
3.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填报。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项目来源
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2024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20231031/54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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