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文件依据:《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申报流程:
①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县级以下乡镇(街道)、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审查提供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供材料是否完整有效。
②将相关信息录入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
③原则上优先由常住地或参保地或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实地核查、信息比对、电话抽查等方式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
④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在申请人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⑤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申报材料:
①申请单位基本信息材料;
②符合条件人员基本信息材料;
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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