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贵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健全管理机制,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22〕32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由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或指导相关财务、会计、内部控制、政府采购、清理整合和监督等制度,协同市级主管部门制定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指导部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加强使用监督;配合市级主管部门做好资金分配和调整;负责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调度和支付资金;组织和指导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负责市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等。
第五条 市级主管部门是本部门预算执行的主体,履行本部门专项资金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制定完善资金管理办法;负责项目谋划、评估论证、入库储备、组织申报、绩效管理;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和自查自评;负责资金分配方案,发起资金调整调剂;负责本部门项目库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等。
第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本级主管部门健全财务制度、内控机制,组织做好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县级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涉及项目申报,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分配方案,做好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细化分解和监控以及任务清单实施等工作;完成省级和市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等。
第八条 用款单位负责围绕绩效目标实施项目和使用资金,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九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的分配使用、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资金安排与预算编制
第十条 从严控制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不重复安排政策目标接近、投入方向雷同、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资金。确需安排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策依据充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有明确的中央、省、市政策依据。
(二)关键要素明晰。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和实施期限等。
(三)权力责任匹配。属于市级事权或共同事权市级承担部分,属于部门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的事项。
(四)符合公共投向。不属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第十一条 市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强化项目库建设维护等工作。专项资金预算支出应以项目形式纳入项目库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不得安排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由市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评审工作按照现行市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工作规程要求开展。
第十三条 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应按《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02号令)等规定履行决策评估程序,认真执行“1 5”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制度,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按照基本建设投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应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分项目、分级次编制,严格落实零基预算和过紧日子的要求,发挥支出标准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每年印发市级预算编制通知,明确当年预算编制要求。市级主管部门按“轻重缓急”原则从项目库选取项目申报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由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召开专门的党组会或专题会议,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年度工作重点和产业发展方向,结合部门重点工作,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分管市领导审查,并经常务副市长审批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按确定的科目和项目使用。
第十七条 年初预算未落实到区县或项目的专项资金分配应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按因素法分配的,应明确分配因素并赋予相应权重或标准等;按项目法分配的,应明确项目申报主体、范围和申报条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规范程序分配。
第十八条 属于市本级支出的,应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以及支出功能分类项级和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属于市对下转移支付支出的,按因素法分配的应细化落实到区(市、县),按项目法分配的应细化落实到区(市、县)和项目。
第十九条 除应对自然灾害事件、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专项资金年初细化率(是指已细化到具体项目、用款单位或市县预算额度与预算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部门预算单位按照预算指标和支付申请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平台公司账户和共管账户转账,严禁挪用国库库款,不得无故滞留、拖延拨款。
第二十一条 市级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中央和省级需二次分配的转移支付15日内提出中央和省级资金分配方案,若要求市级配套的,一并提出配套分配方案,于收到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30日内商市级财政部门下达。需报市政府批准的,原则上应提前5日报批。
第二十二条 年初预算已落实到部门、市县或明确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二十三条 年初预算未落实到区县或项目的专项资金,需二次分配的上级资金,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办理:
(一)已有具体管理办法等明确分配标准的,或按人、户、平米、工程进度、应匹配资金等客观因素分配并有相应权重或标准的,或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市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审核下达。市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报批的,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二)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市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会商市级财政部门后,报市级主管部门分管市领导审批;
(三)500万元及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的,经市级主管部门分管市领导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批;
(四)2000万元及以上的,经市级主管部门分管市领导、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 市本级财力安排的专项资金原则上9月上旬前支出进度应达到年初预算的80%,对未达进度要求的,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提出专项资金收回统筹计划,纳入当年预算调整方案。年度终了未使用完的,不办理结转,全部收回统筹安排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二十五条 对于年初没有落实到具体单位的本级代编预算等财政资金,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尽快落实到具体单位,原则上本级代编预算应在6月30日前分配下达。
第五章 预算调剂和调整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应当按照预算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执行中除应急救灾等新增支出外,原则上不办理新增支出事项。新增支出优先通过调剂申请部门当年支出预算安排,或调整市本级当年预算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八条 市级主管部门申请调整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应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办理:
(一)调整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由市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会商市级财政部门后,报市级主管部门分管市领导审批;
(二)调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经市级主管部门分管市领导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批;
(三)调整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经市级主管部门分管市领导、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特别重大的支出项目变动由市政府常务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对因人员变动、政策变化等需要增加基本支出的,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涉及需进行预算调整的,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市、县)应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加强审计问题整改,切实严肃财经纪律。预算执行中,严禁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严禁擅自扩大范围、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严禁将库款挪作他用,严禁违规新增暂付款,严禁违规修建、购置楼堂馆所和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第三十二条 对专项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中央、省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执行、监督、绩效管理等参照本办法管理,中央、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工作按照现行市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相关制度要求开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级财政部门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发〔2013〕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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