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37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贵州省工程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74号),现就2023年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类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精神,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把握职业特点,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按照业内认可、社会公认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科学评价专业技术人才。
二、申报评审范围
省直企事业单位、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市(州)企事业单位以及参加社会化评审的民营企业从事质量技术类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申报评审条件及有关政策要求
(一)申报评审条件
申报人员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181号)要求申报评审。
(二)有关政策要求
1.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各事业单位推荐申报高、中级职称的人数,应在本单位相应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空岗数范围内。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申报工程系列职称,须由单位出具符合空岗申报条件的情况说明,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申报职称,不受岗位限制。用人单位应统筹考虑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发展、引进人才需要等方面的情况,确定具体推荐办法和人数。
2.根据《2022年版贵州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黔人社通〔2022〕118号),在工程领域,取得不分级别或一级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直接申报工程系列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取得二级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直接申报工程系列相应专业中级职称。以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申报职称的,其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应为获该资格后取得,且应为申报专业相关业绩。
3.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时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在基层和民营经济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5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2023年度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课程学习和测试,按《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目学习测试工作的通知》(https://rst.guizhou.gov.cn/xwzx/gggs/202306/t20230613_80199342.html)执行。
4.申报人以行业协会、学会等非政府奖项作为业绩申报的,须提供据以获奖的相关支撑材料。其据以获奖的业绩或学术成果不得低于评审条件规定的同类业绩、学术要求。
5.推行代表作制度。落实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代表性学术成果送审制,经政策性审查并符合送评条件的,其代表性学术成果送相关专业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重要评价依据。
申报质量技术专业正高级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送评的学术成果中选择一份代表性学术成果,并在缴纳评审费时向评委会提供隐去作者姓名及单位信息的word格式电子版(电子文件名统一为姓名 申报专业 成果标题,使用光盘或U盘拷贝)。经政策性审查并符合送评条件的,将申报人员的代表作送相关专业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对申报人员学术水平的重要评价依据。
6.2023年申报人员任职年限(聘任时间)终算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12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未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延聘(延退)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参加评审。
7.继续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黔党发〔2012〕31号),企事业单位、民营经济组织工作的博士、硕士,可根据其学术、技术水平直接申报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8.专精特新企业实行职称申报举荐制。专精特新企业内具有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取得原创性科技成果、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工程技术人才,填写举荐报告(附件2)经企业董事长(或研发团队技术带头人)和1名同行业专家(副高级职称以上)署名推荐,可直接申报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标准适用工程系列社会化评审条件,评审类型选择“专精特新专项”)。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每年度可举荐2人直接申报高级职称,省级专精特新企业每年度可举荐1人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违规或不实举荐的,取消举荐资格。
9.质量技术类专业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绿色通道”专项职称评审一并组织实施,评审范围为2022年1月1日以来从省外(含国、境外)引进到我省企事业单位质量技术类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在“评审类别”中选择“绿色通道”,适用社会化评审条件。其中,事业单位从省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界定参照当年贵州人才博览会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有关工作的通知相关条件执行。
10.其他本通知未提及的有关职称政策,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申报推荐审核要求
(一)创建账号。账号创建办法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行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应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80号)执行。
(二)线上申报。今年需申报的参评人员,应登录其个人账号,填写保存本人申报材料,并在规定的材料提交时限内按要求提交。申报人从8月1日起即可登录信息系统维护本人信息、上传申报资料,提前为提交申报资料做好准备,在申报入口关闭前及时点击“申报”按钮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信息一经提交不能自行变更。今年申报人员线上提交申报材料时间统一为8月28日8:00至8月31日17:00(申报材料上传清单及要求见附件)。
(三)单位审核。用人单位根据《贵州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试行)》,认真对照评审条件审查申报材料,发现填报错误、被信息系统“学术风险预警”提示(以下简称“风险提示”)、其他不符合申报要求问题的,指导申报人进行补正。确保进入公示、推荐环节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合规,确保补正后的申报材料不存在学术风险预警提示,或被风险预警提示但已进行风险排除,不影响推荐。
(四)单位公示、推荐上报。各单位对申报人员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申报条件的,以适当方式在用人单位和在信息系统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式启动后,申报材料不能退回补正。公示期间接到举报反映的,及时进行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公示结束后,对资格审查和公示期间,涉及“风险提示”人员已排除风险不影响推荐的,出具书面说明(加盖单位公章),会同申报材料在信息系统中上传推荐。
(五)上级部门审核流转。单位推荐完成后,申报材料按程序逐级报送审核、流转、分送,各流转节点接收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往上一级推送工作,确保申报人材料在评委会收取截止日(10月9日17时)前推送到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推送,导致申报人材料不能及时送评的,责任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推送的单位承担。
(六)委托评审。需要委托评审的,按《贵州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试行)》第十九条办理。
(七)评审费收取。评委会接收申报人材料后,由各单位统一将评审费交省市场监管局人事处代收,请各单位以现金方式缴纳评审费,不接受其他方式支付。各单位缴费时还须提供1份《贵州省申报质量技术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花名册》纸质版和电子版(以执业资格申报的,备注栏注明执业资格名称及取得时间)。评审费缴费时间为10月11日至10月13日。
(八)职称评审结果确认及存档。从2022年起,职称评审通过结果不再采取纸质评审表形式确认。评审结果备案完成后,评委会组建单位在信息系统中生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确认单”,下载打印盖章(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或申报人本人领取,经用人单位盖章确认后存入个人档案。
五、相关事项
(一)各用人单位、申报人在申报评审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单位公示、申报人和推荐单位承诺制度,未按要求公示和签署承诺书的申报人和单位,其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各用人单位要对申报人材料(含政策性审查未通过后的补充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严格审核。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学历造假、证书造假、资历造假、业绩造假、学术造假以及劳动人事隶属关系造假等)经查属实的,政策性审查通过的取消参评资格,评审通过的取消任职资格;从认定之日起记入信息系统诚信档案库,认定之日后的3个职称评审年度内不得申报职称。并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申报人员及推荐、审核单位责任。
(二)用人单位启动公示程序前,申报材料可退回申报人调整补正。用人单位启动公示程序后,为充分保障个人申报意愿和信息安全,信息系统对申报材料开启防篡改保护,除“申报类别”“评审类别”可按程序依申请调整外,申报材料全流程锁定流转。
(三)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贴近贵州需要服务人才成长——贵州职称一站式办理”专题专栏拟于7月下旬建成使用,相关政策、解答将统一在专题专栏汇总发布。信息系统可在专题专栏中的登录入口登录。
(四)破格申报中级,申报副高级、正高级的人员需要到指定地点参加答辩,答辩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缴费及材料报送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66号省市场监管局1905办公室。
联系电话:0851—85850027。
附件:
省市场监管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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