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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后补助暂行办法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 2026-09-21
申报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贵州省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大仪”)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发挥激励机制的引导作用,提高大仪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我省科技创新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国科办基〔2026〕2号)《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仪,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大仪应对外开放共享。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大仪向社会开放,供其他单位、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机构的大仪共享服务后补助工作。

第四条 贵州省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共享服务平台”)是为我省开展大仪开放共享提供信息化支撑的平台,鼓励大仪在省共享服务平台开放共享。大仪管理应当建立完善大仪运行和开放共享情况记录,并及时汇交至省共享服务平台。省共享服务平台客观记录科研仪器开放率、有效工作机时、对外服务机时等信息,为科学有效开展评估后补助提供基础性支撑,实现省共享服务平台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调剂共享平台进行数据共享交换。

第五条 大仪开放共享服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收入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省大仪共享服务后补助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实行统一组织的管理方式,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  后补助流程

第七条 每年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大仪共享服务后补助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

第八条 年度后补助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发布通知。发布评估后补助申报通知,明确评估后补助申报具体要求。

(二)提交材料。申报单位按照发布的通知要求,通过省共享服务平台提交大仪共享服务自评报告。

(三)集中审核。后补助评估实施分类评估,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集中审核,并结合省共享服务平台的客观数据,对大仪共享服务进行评估。

(四)现场核查。在集中审核的基础上,对不少于10%的大仪共享服务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大仪的运行使用记录等。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不予通过;对集中审核评分有明显失误的予以修正。

(五)确定补助。综合集中审核和现场核查情况,确定评估结果,对大仪共享服务评估合格及以上的,给予共享服务后补助。

第九条 评估后补助结果通过贵州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后补助评估范围与内容

第十条 凡以省级财政性资金建设、购置的大仪都应积极参加共享服务后补助评估,鼓励以其他资金建设、购置的大仪共享服务参加评估。

第十一条 大仪共享服务后补助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管理

1.统筹管理。包括大仪购置查重评议、共享、运行、激励约束管理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2.大仪开放率。指已纳入平台开放的大仪总原值占单位应开放大仪总原值的比例。

3.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包括大仪管理人员、实验技术人员配置及培养情况(学历提升、职称晋升、优秀人才及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等),以及组织实验技术人员开展技术方法创新、仪器功能开发的进展成效。

(二)运行使用

1.大仪运行机时。指当年大仪平均有效工作机时。

2.运行使用及成效。包括当年大仪的维修维护情况、支撑本单位及外单位的科研项目数。

3.大仪预算执行率。指当年大仪补助预算执行数与当年大仪补助预算数的比值。当年大仪补助预算数包括:当年财政拨款、上年结转资金和其他用于大仪的补助资金预算。

(三)共享服务

1.大仪共享机时。指当年大仪平均对外服务机时。

2.大仪对外服务收入或服务单位数。指当年大仪对外共享服务收入或服务单位数。

3.大仪对外检测样品或实验次数。指当年大仪对外检测样品数量、实验或测试次数。

4.服务用户满意率。指当年服务用户评价满意数占用户评价总数的比例。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评估结果等级给予大仪共享服务后补助,后补助资金不超过开放共享服务收入和大仪原值。原则上大仪共享服务优秀等次的给予后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良好等次的给予后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合格等次的给予后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共享服务后补助资金来源于贵州省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经费列入预算,按《贵州省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共享服务后补助资金可用于后补助单位大仪的建设运行维护相关的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以及统筹用于开展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共享服务后补助资金的开支行使管理和监督权,应做到账目清晰、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共享服务后补助资金使用规范合理。对挪用、转移、私分共享服务后补助资金等行为的,由省科技厅依法追回共享服务后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存在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管理单位三年内参加评估资格,对已拨付的共享服务后补助资金予以追回,并按程序纳入科研失信记录。

第十六条 对以省级财政性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大仪不纳入省共享服务平台开放共享的,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停止管理单位新购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涉及安全保密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大仪,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贵州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服务评估与补助暂行办法》(黔科通〔2016〕1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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