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能源行业管理部门、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用好能源专项资金,发挥能源专项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我们优化完善了《关于支持现代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奖补政策》,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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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省财政厅
2026年2月11日
关于支持现代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奖补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加快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21〕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2〕1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作用,推动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规模化、智能化发展,稳步提升煤矿安全保障和生产供应能力,加快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持续推动贵州能源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奖补政策。
一、支持对象
(一)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以及各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
(二)在贵州省内开展相关项目的能源企业。
(三)服务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服务机构、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二、支持范围及标准
(一)煤矿安全生产建设
1.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经国家矿山安监局公告为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一次性奖补500万元。
2.煤矿智能化建设。对智能化采煤工作面,每个(套)工作面奖补200万元;对智能化掘进工作面实现掘进过程远程集控的,每个(套)工作面奖补100万元;对符合《贵州省智能煤矿评定办法(2024版)》的高级智能煤矿项目,给予每矿300万元的奖励;煤矿瓦斯钻孔智能施工系统,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进行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煤层气及煤矿瓦斯开发利用。支持煤层气(煤矿瓦斯地面抽采)开发利用,对利用量按0.3元/立方米进行奖补;对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利用量按0.2元/立方米进行奖补。
4.煤矿瓦斯地面综合治理工程项目。支持在煤矿区通过地面钻井方式抽采煤矿瓦斯的工程项目,按照企业地面抽采工程费实际投资金额的15%进行奖补,单井奖补金额不超过120万元。
5.煤矿供电系统升级改造。对完成储能应急电源建设项目的煤矿,按照项目总投资的30%进行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煤矿供电系统防雷改造,通过采用新型材料对煤矿产权内供电架空线路及供电设备接地系统进行改造、有效降低接地系统电阻提升防雷能力的煤矿,按照项目总投资的25%进行奖补,每矿奖补金额不超过50万元。
6.市县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奖补。上一年度辖区内煤矿未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上一年度辖区内调度原煤产量,给予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吨0.05元奖补,给予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吨0.15元奖补。工作奖补主要用于强化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能力建设,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采购煤矿安全技术服务等安全保障措施。
(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1.开工建设能耗和排放达到国家要求的燃煤发电项目,给予贴息补助。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融资额度并参照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贴息补助期一般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贴息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2.对符合国家标准、符合支持方向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按照直流桩200元/千瓦、交流桩10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一定补贴,单个项目(项目分期建设的,以项目整体作为补贴对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煤电要素保障
1.市县电煤保供工作奖补。对完成年度电煤中长期合同供煤任务的市(州)和县(市、区、特区),按照实际供应电煤量,给予市(州)电煤保供管理部门每吨0.05元奖补,给予县(市、区、特区)电煤保供管理部门每吨0.15元奖补。工作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电煤保供工作。
2.对完成电煤中长期合同任务的煤炭企业,对其供应统调电厂、非统调电厂分别按8元/吨、4元/吨给予奖补。其中露天煤矿电煤保供奖补政策以省政府有关意见为准。
3.迎峰度冬电力保供期,对煤电机组超过装机容量75%及以上的发电能力视为顶峰电力,并对顶峰电量实行分段式奖补。其中:对顶峰电力达75%(含)—80%(不含)的电量,按0.1元/千瓦时进行奖补;对顶峰电力达80%(含)—85%(不含)的电量,按0.12元/千瓦时进行奖补;对顶峰电力达85%(含)—90%(不含)的电量,按0.15元/千瓦时进行奖补;对顶峰电力达90%及以上的电量,按0.2元/千瓦时进行奖补。迎峰度冬电力保供具体时间每年由省能源局根据供需形势行文确定。
(四)推动天然气增储上产
1.天然气政府储备能力建设。政府应急储备能力建设按罐容予以一次性补助2000元/水立方,按先建后补原则执行。
2.页岩气勘探工程建设。支持页岩气企业在矿权范围内开展的页岩气勘探井建设工程,按照实际投资金额10%进行奖补,单井奖补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同时对矿权范围内开展的三维地震勘查工程,按照5万元/平方公里进行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五)促进新能源非电消费
2026年起对备案并建成且地热能应用占比达60%以上的地热能供暖(制冷)项目给予奖补,奖补金额根据项目总热负荷测算。
1.竖直地埋管地源热泵及中深层地热能项目,按照750元/千瓦进行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水源热泵(包括地下水、地表水和污水源(中水)等)项目,按照450元/千瓦进行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六)其他事项
1.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政策性融资担保等方式支持现代能源产业发展。
2.对事前申报并通过评审的能源企业开展重点科研项目攻关,或使用新技术、新工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省级试点示范项目进行奖补,奖补金额根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确定。
3.支持能源行业中电力、油气、新能源、油气管道等领域安全工作和能源安全建设等。
4.国家支持的涉及能源高质量发展需省级支持的相关项目。
5.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其他事项。
三、组织实施
(一)严格项目申报与审核。奖补资金按照“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对标奖励、拨付资金、监督检查”流程开展(专家评审流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开展)。中央在黔、省属国有企业能源项目方案报省能源局;其他企业能源项目及市、县有关项目方案经同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州)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市(州)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能源局。省能源局对项目组织评审并严格把关后根据项目资金计划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下达方案。
(二)严格资金拨付与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会同能源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年度预算安排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各级有关政府部门、能源企业和社会组织机构要做好绩效管理工作,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认真开展事前项目绩效评估,切实强化事中绩效运行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县级政府要加大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支持力度,助力能源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项目方案审核和资金分配、审批、拨付、复核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管理权限移交纪委监委追究相应责任;对资金安排和使用中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回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其他事项。2020年印发的《省能源局 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支持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能源煤安〔2020〕62号)和2023年印发的《省能源局 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支持现代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奖补政策的通知》(黔能源发〔2023〕2号)废止;省能源局原有奖补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涉及清算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清算。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