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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2026年秸秆饲料化补助项目申报指南


贵阳市农业农村局 | 2026-08-18
申报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6年秸秆饲料化补助工作的通知》,推进我市秸秆饲料化利用,加快秸秆资源就地转化,特组织开展秸秆饲料化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秸秆饲料化补助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内容及目标

2026年,省农业农村厅按35元/吨标准补助,拟通过2027年度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贵阳市秸秆饲料化补助资金70万元,用于补助全市水稻、玉米等农作物秸秆收储加工“饲料化”利用量不低于2万吨,最终补助资金额度以2027年省级财政正式下达资金为准,若省级预算规模调整,我市秸秆收储加工利用目标任务将同步相应调整。通过补助政策,有力推进我市农作物秸秆高值化利用,确保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8%以上;获得补助的市场主体秸秆收储加工成本或养殖成本同比降低;补助主体满意度达85%以上。

二、申报对象及补助标准

(一)申报对象

2026年收储加工利用市域内玉米、水稻等作物秸秆通过青贮、黄贮等方式用于饲料化达100吨以上的企业、公司、合作社、养殖场、家庭农场、个体等主体,以下统称“主体”。

(二)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6年秸秆饲料化补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内容执行,即对满足申报条件的主体给予35元/吨的补助,全市补助资金预计为70万元(最终补助资金额度以2027年省级财政正式下达资金为准,若省级预算规模调整,我市秸秆收储加工利用目标任务将同步相应调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体,不得申报

对享受过2026年中央转移支付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补助的主体、享受过2026年粮改饲补贴批次秸秆不纳入本次补助范围。同一批秸秆不能在收储环节申请补助后,又以另外一个主体名义在加工利用环节申请补助,若出现重复申报情况,则在加工利用环节将其扣除。

三、申报流程

2026年全市秸秆饲料化收储加工利用补助实行“当年收储、次年补助、先建后补”的跨年度兑付模式。实行市级牵头负责、县级初审核查、逐级审核把关的工作机制,按照主体申报、县级审核、市级复核、公示公开、资金兑现等程序开展。

(一)主体申报

2026年收储加工利用本地玉米、水稻等作物秸秆通过青贮、黄贮等方式用作饲料化达100吨以上的主体填写主体申请表(附件1-1)及申报承诺书(附件1-2),于8月31日前提交到区(市、县)农业农村局。

并在秸秆收获期收集相关印证材料(附件1-3)。申报主体于11月10日前提交县级农业农村局审查(提交印证材料时间可根据今年秸秆实际收获期适当延长)。

(二)县级审核及推荐

区(市、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开展资料审查把关,在收到申报主体申请表后,对申报主体资质、上年利用情况、今年预计利用情况开展全覆盖现场核实评定,并填写审核(复核)意见表(附件1-6),对不满足申报要求的取消其申报资格,满足申报要求的主体以呈报文呈报至市农业农村局,并附上推荐申报主体名单,主体申请表、申报承诺书(附件1-1、附件1-2),于9月11日前提交到市农业农村局。

秸秆收获期结束后,县级需全覆盖现场审核主体台账资料,收集汇总申报主体印证材料清单、审核意见表、申报情况汇总表等资料(附件1-3、附件1-4、附件1-5、附件1-6),于11月5日前将秸秆青贮、黄贮饲料化利用资料提交到市农业农村局(提交主体印证材料具体时间可根据今年秸秆实际收获期适当延长)。

(三)市级复核

市农业农村局汇总申报秸秆“饲料化”利用总量,若秸秆“饲料化”总量小于2万吨,则动员组织主体再次申报;若秸秆“饲料化”总量等于2万吨,则按程序审核把关申报主体资料;若秸秆“饲料化”总量大于2万吨,则按超出比例同比例减少每个申报主体申报量,并填写审核(复核)意见表(附件1-6),确保秸秆申报总量达到2万吨,并按主体申报核定量初步确定拟补助资金。

秸秆收获期结束后,由市农业农村局科学技术处组织财务处、畜牧渔业处、畜牧站、市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农村生态资源服务站、设施站等相关工作人员对县级提交的申报主体资料,以县为单位进行复核,若申报主体未超过5个,则全覆盖进行现场复核,若申报主体超过5个,则按50%以上比例抽取部分主体进行现场复核,其余主体资料采用电子资料审查及电话核查等方式复核资料真实性,于12月30日前完成复核工作(完成复核时间可根据今年秸秆实际收获期适当延长)。

项目核查后,若申报主体农作物秸秆“饲料化”利用台账秸秆收储量未达到100吨的主体,取消其申报资格;项目审核结束后,若获得补助的秸秆总量未达到2万吨,则由市农业农村局参照本方案流程组织开展二次申报,不再编制具体实施方案。

(四)公示公开

市级审核无误后,将拟补助主体、秸秆利用量、拟补助金额在贵阳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及申报主体所在乡镇进行公示公开,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若存在有异议的主体,市、县两级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再次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再次公示公开。

(五)资金补助

市农业农村局在公示无异议后,待2027年省级专项预算资金下达后,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据实、合规拨付补助资金到主体,并及时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系统省级财政资金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中规范填报绩效目标总体进度及资金支出情况。

四、核实标准

一是申报主体提供资料涵盖自产自收、无偿给农户腾地收割秸秆等需将秸秆收储面积折算成秸秆量的印证材料,农业农村部门应结合粮食产量、草谷比,或根据申报主体申报利用类型及亩产青贮秸秆量、黄贮秸秆量常规值进行测算等方式复核认定。对于无偿给农户腾地收储面积真实性审核,可参考农户种植台账。

二是申报主体所申报类型为青贮饲料,提供印证资料中收购的秸秆为全株玉米秸秆,则需扣除果实重量,按草谷比为1:1进行折算秸秆量,即按台账秸秆总量的50%折算。

五、有关要求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局要充分利用官网、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等媒体形式,广泛全面宣传2026年秸秆饲料化补助政策。同时要结合《贵州省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划定方案》,进一步强化秸秆禁烧区内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力度,提高主体政策知晓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组织本县秸秆饲料化加工及利用主体申报项目。同时,在秸秆收获和收储加工利用重点时段,加强对秸秆饲料化补助申报主体过程监管和指导,对秸秆饲料化主体提交材料的规范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严禁弄虚作假。若印证资料不足以证明申报主体提供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县级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增加申报资料。项目结束后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做好档案资料归档管理,梳理总结相关工作经验,于2027年1月31日前将2026年秸秆饲料化拟补助情况汇总表(附件1-5)可编辑电子版及盖章扫描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在2027年补助资金下达后1个月内将项目总结(含资金拨付)报省农业农村厅,并开展项目绩效自评评价。

 

一审:蔡 景 行

二审:李    树

三审:敖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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