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下午好,欢迎来到知域网!
免费注册
24小时服务热线:18275351089

关于征求《贵阳市市级冻猪肉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6-06-08
申报通知:

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12号)要求,贵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结合贵阳市实际情况对《贵阳市市级冻猪肉储备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7月9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反馈至贵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附件:贵阳市市级冻猪肉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贵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6年6月9日

      

(联系人:陈铖;联系电话:0851-85803014)


贵阳市市级冻猪肉储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冻猪肉储备管理,确保冻猪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储备调节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监督、承储、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储备冻猪肉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商业运作”的原则,实行常年储备、动态轮换制度。

第四条 储备冻猪肉动用权属市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擅自动用。

第五条 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制定市级冻猪肉储备工作计划,按照布局合理、经济便捷、安全适用、符合标准的原则,根据市级冻猪肉储备方案确定承储企业;落实冻猪肉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冻猪肉数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冻猪肉财政补贴的预算编制和资金申报。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储备冻猪肉财政补贴资金的安排和管理。

第七条 市商务局负责储备冻猪肉市场投放动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储备肉投放补贴预算编制及兑现。

第八条 冻猪肉储备库所属地的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根据部门职能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和相关行政审批工作。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冻猪肉入储、加工、更新轮换及动用工作,负责冻猪肉日常管理和台账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及时上报冻猪肉业务、报表和报告,并提出储备管理建议。

第三章 承储企业管理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稳定的销售网络、良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良好。

(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承储计划执行违规违约行为。

(四)具有与储备任务相匹配的应急投放能力。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仓储设施所在地应满足属地及周边区域的保供应急需求,企业自有或租赁冷库符合《中央猪肉储备冻肉储存冷库基本条件》(SB/T10408-2013)要求,冻库储存能力不低于2000吨,其中租赁库有效租期不得短于承储期。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地址。若承储企业因自身生产经营、股权结构变化等可能影响存储计划落实的,需及时上报市粮食和储备局。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省级储备肉管理部门或市政府工作要求,并结合市场调控需要,制定年度市级储备肉入储计划。

第十四条 储备冻猪肉补贴资金为管理补贴资金,包括冻猪肉储备利息补贴、冷藏费、管理费、搬运费和损耗等费用,补贴标准参照省级储备肉补贴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 储备冻猪肉补贴资金严格按照肉类储备的计划、规模、使用范围、补贴标准拨付,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转移和挪用。

第五章 入储管理

第十六条 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市场调控需要,经与承储企业协商后,调整冻猪肉储备规模和品种,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向承储企业下达冻猪肉储备变更计划。

第十七条 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冻猪肉入储计划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根据冻猪肉入储计划向市粮食和储备局提供相关台账和采购证明。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按时落实冻猪肉入储计划。储备冻猪肉入库数与入储计划的差异不得超过1%。

第二十条 未经市粮食和储备局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如遇重大疫情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承储企业应及时将冻猪肉入储计划执行情况报市粮食和储备局。

第二十一条 因承储企业未能按照规定完成储备计划,需进行规模内调整计划的,由市粮食和储备局调减或取消其储备计划;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超规模紧急收购冻猪肉的,由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视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在库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冻猪肉储备实行专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储备冻猪肉,不得虚报储备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冻猪肉堆码库。

第二十四条 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造成在库冻猪肉损毁、灭失及变质的,相应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储备冻猪肉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立即书面告知市粮食和储备局。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依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在库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粮食和储备局。

第七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冻猪肉轮换,保证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情况下,由承储企业自行销售、加工方式进行,涉及费用由承储企业自行负责。

第二十八条 储备冻猪肉原则上每年轮换不低于3次,每轮储存不超过4个月。在轮库期内,储备数量不得低于储备计划的75%。

第二十九条 储备冻猪肉轮出后,承储企业应按计划及时等量轮入。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轮入的,需报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否则按擅自动用储备冻猪肉处理。

第八章 动用管理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商务局提出动用储备冻猪肉计划(包括动用品种、数量、价格和资金使用安排),商市财政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后,报市政府审定。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

(二)全国或者部分地区肉类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三)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动用储备猪肉的结算价格原则上统筹考虑实际入库成本和承储企业所在地同期同类猪肉市场监测价格合理确定,必要时可按照低于市场价格执行。动用补贴费用列入市商务局预算支出。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及时落实储备冻猪肉动用计划,在执行动用计划期间,每日将执行情况报送市商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冻猪肉动用计划。

第三十三条 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执行动用任务后,应在45日内完成补库,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入库的,需报请市粮食和储备局批准。

第九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 储备冻猪肉质量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鲜、冻片猪肉》《分割鲜、冻猪瘦肉》等最新国家标准的白条肉、冻六分体,猪分割I号、II号、III号、IV号肉、排骨、蹄膀、五花类产品、前肘、后肘。

第三十五条 国内冻猪肉产品应在入库前30天内生产,进口冻猪肉产品应确保入库前剩余保质期不低于6个月。

第三十六条 储备冻猪肉应具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动物产地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屠宰检疫合格证等证明,对进口冻猪肉应附相关入境检验检疫证明。

第三十七条 特殊疫情期间,储备冻猪肉入库前,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追溯凭证,并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储备冻猪肉数量检查应对市级储备冻猪肉专库进行现场清点,查看进货台账、库位平面图、出入库记录等,核查在库数量。

第三十九条 储备冻猪肉质量检查应查看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存储管理和产品包装标识等。

第四十条 建立储备冻猪肉月统计报表制度。承储企业应在每月后的3个工作日内填报《贵阳市市级物资储备月报表》,及时报送市粮食和储备局。

第四十一条 市粮食和储备局每年应对承储企业执行储备计划情况开展日常检查,确保落实储备计划。

第四十二条 承储企业对市粮食和储备局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在特殊疫情及应急情况下,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入库,如需入库,必须报经市粮食和储备局同意。

第十一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分。

第四十四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市粮食和储备局商市财政局,要求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扣拨其管理费及相关补贴。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问题由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 版权与免责声明:转载的文章遵循原作者的版权声明,如果原文没有版权声明,按照目前互联网开放的原则,我们将在不通知作者的情况下,转载文章,如果我们转载的文章不符合作者的版权声明或者作者不想让我们转载您的文章的话,烦请提供相关信息联系18275351089,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线
商标顾问
顾问二
顾问五
专利顾问
顾问六
版权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