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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强省会”五年行动中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 2024-10-11
申报通知:

筑经开管 〔2021〕99号

(此文件已于2024年10月11日宣布失效)

辖内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工作部门及区属国有企业:

《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强省会”五年行动中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激励办法(试行)》已经经开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月12日

 

 

 

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强省会”五年行动中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激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激发现代服务业发展活力,推进实施好全区现代服务业市场主体培育“个转企、企转规、规转股、股转上”各项工作,根据《贵州省服务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5年)》《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管委会认定的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房地产企业、行业垄断类企业除外)。

第二条  设立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是专门用于促进开发区服务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用以引导和促进全社会对服务业的投入,壮大产业规模,优化经济结构,提高服务业现代化水平。每年在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内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作为加快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开发区服务业企业快速发展。

第三条 扶持政策

(一)企业落户扶持 对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按企业区级经济贡献的一定比例分年度予以三年资金扶持,第1-2年60%,第3年30%。

(二)企业上规(上限)入统扶持

1.对本办法实施后新增月度首次上规(上限)企业(以下简称“两上”企业)给予10万元/户资金扶持。对年度首次上规(上限)企业给予5万元/户资金扶持。对个体工商户新转为企业,且在2年内培育为“两上”企业的,在新增为“两上”企业奖励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5万元/户资金扶持(以上奖励均不含市级奖励,已在经开区领取了一次性上规奖励的服务业企业不再重复发放)。

2.鼓励楼宇、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购物中心、创业孵化器推荐关联企业上规(上限)入统,每成功推荐一家“两上”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年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现统计上规上限的,按企业区级经济贡献的一定比例予以十年扶持,扶持年限及标准:上规上限首年80%,第2年60%,第3-8年30%,第9-10年10%。

(三)办公用房补贴扶持。对本办法实施后新入驻经开区企业,入驻当年实现月度“两上”规模的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二年房租补贴,第一年按年度实际缴纳租金100%给予补助,第二年按年度实际缴纳租金50%给予补助。

(四)高管人才奖补。根据企业年度区级经济贡献梯度,对员工年工资薪金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达到1万元及以上的部分给予奖补,奖补梯度及比例:企业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超过30万元的,按照员工个人纳税额的25%予以奖补;企业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超过60万元以上的,按照员工个人纳税额的50%予以奖补;企业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超过90万元以上的,按照员工个人纳税额的70%予以奖补;企业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超过120万元以上的,按照员工个人纳税额的100%予以奖补。按照国家统计制度,完成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数据填报、审核及查询的规上企业,给予统计专员100元/人/月奖补,每个企业限定1人。

(五)稳增长上台阶扶持。对于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每超过30%,按其年区级经济贡献的增加部分予以5%的扶持。

(六)全方位金融支持。根据企业资金需求,量身定制综合金融解决方案,通过经开区产业助力贷、惠融贷、信融贷、产信贷、园区E贷等为创新创业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化解融资难问题,帮助企业补充从0-2000万元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对经开区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超过30万元的,优先给予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内的政策性贷款产品融资支持,利率上浮不超过基准利率的20%。对获得经开区政策性贷款产品融资支持的企业,按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的基准利率50%进行贴息,单户企业每年最高贴息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七)招商引资第三方奖励。针对服务业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在经开区举办大型活动、会议等联动招商,引进培育上规(上限)企业,按照引进企业当年区级贡献的10%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章  重点支持行业

第四条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支持企业开展软件研发。特别对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对经认定具有推广价值,且该企业软件业务收入占比达50%以上,按其软件实际研发投入的5%给予补助,最高500万元,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区级经济贡献。

2.支持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对接产业链、提升价值链,通过组织结构优化、业务流程再造、先进技术支持(5G、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等方式提供转型升级方案。对获得国家、省、市级优秀解决方案的,给予方案提供企业10万元、3万元、2万元资金支持。

3.支持软服企业资质认定。对区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获得“双软”认证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4.支持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公共服务平台品牌等培育,对获得大数据重点产品(解决方案)、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等国家、省、市级大数据领域相关品牌、奖项或入选相关试点示范名单的,根据区级经济贡献情况,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

6.对本地数字技术平台、生产性服务业平台、开放创新平台、测试认证服务平台、大数据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基础设施平台、行业协会交流平台等大数据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其提供专业服务的企业数一年内达到1000家、500家、100家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50万、10万奖励。

7.对在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中获得领先科技成果奖等各类奖项的团队或企业,在经开区注册成立公司并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本地企业获得相应奖项并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给予同等奖励。

8.对当年获批为省市服务出口基地、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的,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其运营管理方10万元(省级)、5万元(市级)资金支持。对当年获批成为省、市服务外包示范企业的,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给予运营管理方5万元(省级)、2.5万元(市级)资金支持。对离岸服务贸易企业,以其上年度出口额(依据海关出口数据或网上出口填报数据)为基准,新增出口额部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每家企业每年出口奖励最高额度为10万元。

9.支持企业参与数字治理(民生)项目建设。推进大数据与社会治理、民生领域融合发展,对获得国家、省、市数字化治理(民生)领域典型应用示范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

第五条  科学技术与研究服务业

1.享受总则中的扶持政策外,其他政策参照经开区《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10条措施》,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兑现落实。

2.以“综合科技创新指数”为基础,针对经开区科技类型企业,与贵州银行开发“科创贷”政策性产品,解决科技类型企业融资难困境。

第六条  金融服务业

1.支持私募投资基金: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落户至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契约型基金除外)、直接投资经开区内重点产业的、引入新的重点产业项目落地经开区内的,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规范运营,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基金业协会列入失联(异常)机构名单或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资金托管账户设在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行政处罚记录;具备项目投资管理能力的私募基金。

2.在经开区内注册登记且完成基金协会备案手续的私募基金,根据其实收资本的规模,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收资本的5%进行落户奖励,奖励最高上限不超过50万元。

3.私募投资基金(不分区内、区外)直接投资经开区内重点产业或引入新的重点产业项目落地经开区内的,股权投资项目满3年后,按照其3年内投资额度的1%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一次性项目奖励,奖励最高上限不超过50万元。

4.基金管理人奖补。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的高级管理人员,按不超过5个的人数,给予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100%奖补;投资经开区内项目的,清算退出时按照区级留存的个人所得税100%给予奖补;投资经开区外项目的,清算退出时按照区级留存的个人所得税50%给予奖补。

第七条  商贸流通业

1.鼓励引进高端商业品牌,并给与入驻奖励。对在经开区新注册开设国内外知名品牌、“中华老字号”等零售、餐饮旗舰店、专卖店,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且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含)的法人企业,每入驻一个国际顶级品牌奖励40万元,国际一线品牌、“中华老字号”奖励20万元。

2.对本办法施行后新入驻经开区年销售额达3亿元(含)以上或营业面积在2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专业贸易及服务企业,在其开业后首个纳税年度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符合商贸流通发展要求,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下同)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或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改造提升项目,开业后首个纳税年度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3.对本办法施行后新入驻法人企业年销售额达到限额以上的品牌店,从次年开始每年销售增幅达到5%以上的,按年度净增额的1%给予奖励,连续奖励3年,同一企业每年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上年度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限上商贸企业开展经管委会(含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商贸活动,给予实际支出费用5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申请促销补助累计不超过2次,单次活动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批发企业: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年度应税销售额增幅10%以上或年应税销售额1亿元以上且增幅高于全区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平均增幅的批发企业,若应税销售额净增额高于2000万元,按其当年应税销售额净增额的0.1%予以奖励(净增额按千万元为最小核算单位,不足千万元的部分忽略不计)。对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下降的企业,下降部分在本年增量中予以扣除,同一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零售企业: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年度应税销售额增幅10%或年度应税销售额增幅高于全区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平均增幅的零售企业,且应税销售额净增额高于2000万元,按其当年应税销售额净增额的0.2%予以奖励(净增额按千万元为最小核算单位,不足千万元的部分忽略不计)。对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下降的企业,下降部分在本年增量中予以扣除。同一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住餐企业:限额以上住餐企业年度应税销售额增幅10%以上或年度应税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年度应税销售额增幅高于全区限额以上住餐企业平均增幅的住餐企业,且应税销售额净增额高于100万元,按其当年应税销售额净增额的1%予以奖励(净增额按百万元为最小核算单位,不足百万元的部分忽略不计)。对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负增长的企业,下降部分在本年增量中予以扣除。同一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新评定为五星(钻)级、四(钻)星级、三(钻)星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8.电商企业: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商产业示范基地或电子商务创新试点项目,分别奖励运营主体或项目单位100万元、50万元。对综合评定获国家、省级表彰的网络经济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支持跨境电商线下综合园区建设,对投入使用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且入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达到20家以上的,给予园区运营方投入使用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每个企业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9.新业态:对年度新设10家以上无人超市、零售小店、线下体验店等新零售模式的总部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单体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线上线下联动体验店,给予项目业主单位50万元补助。对于知名品牌在经开区开设全球首店、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区域首店,或开设新物种店、概念店、体验店、定制店、旗舰店等首店品牌落地、首发、首展、首秀等提供“一店一策”优惠政策支持。对购物中心、商场超市等商业项目,经认定单店商业用房租赁面积超5000平方米,首次开业后正常经营且半年内列入统计直报平台的,一次性奖励投资方20万元,营业面积每增加5000平方米,补助金额相应提高10万元,最高限额50万元。

10.服务贸易:鼓励企业通过扩大业务、增加投资、并购重组、合资合作等方式,提高服务贸易企业的接包能力和人员规模。2021年起,以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系统的统计指标为依据,凡以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其外包业务执行额当年达50万美元,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执行额达100万美元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执行额达200万美元,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外包业务执行额达500万美元,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外包业务执行额达1000万美元,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外包业务执行额达2000万美元以上,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对本办法施行后新获评省、国家级无车承运人等物流新业态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

2.企业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超过当年全区同类行业平均增幅10个百分点,给予每户企业产业扶持资金5万元。在增幅基数上,每增加0.5亿元,再给予产业扶持资金0.5万元。

3.对当年被评为国家3A级、4A级(国家五星级仓储企业)、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4.对规上企业年应税营业收入首次达1亿元、5亿元、10亿元(含)且当年应税销售收入同比增幅超6%以上的物流企业,给予增量的1‰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报资金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材料。

2.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资格认定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4.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法人委托书。

7.申请办公及经营用房补贴的,需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和购房(租房)发票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8.申请认定及资格类奖励的,需提供资格认定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9.申请实际投资类奖励的,需提供一年内资金用途及账目资料:申请企业开办资金类奖励的,还需提供具备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0.申请购房补贴的,需提供个人契税完税证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11.部分企业还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12.其他所需证明材料(政策兑现过程中,区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可视具体情况请第三方出具相关意见)。

第十条  工作流程:

1.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企业向“经开区服务业扶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2.经开区服务业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将项目汇总并分类后向区扶持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3.区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导并组织企业进入具体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职责分工:

1.产业发展局负责统筹服务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及政策资金兑现。

2.财政金融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做好资金保障及监管工作。

3.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贡献的相关数据及提供企业人才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税应税收入数据。

4.公安分局负责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5.建设管理局负责核实企业购置房屋情况。

6.各行业主管部门复核是否已享受本区其他产业资金和市级产业资金支持,对同一事项已获得省、市、区奖金扶持或奖励的,不再享受本政策支持。

7.市场监管局核查企业信用信息,公安分局核查企业(机构)、人才上一年度的违法违规情况。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企业在收到拨付款后定期向经开区扶持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企业或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根据需要适时对项目进行跟踪,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十五条  申请奖励政策的企业未按投资协议按期完成注册、验资、达产等承诺,经开区扶持政策领导小组有权终止或调整奖励金的发放。

第十六条  申请奖励政策的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或企业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统计关系的,一经发现,应当退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及相关孳息,尚未发放的不再予以发放,予以公示并通报,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的,包括上级部门考核“一票否决”事项、具体行政处罚事项等,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申请奖励政策的企业自登记之日起,在经开区经营期限不低于十年,在十年内迁出经开区的,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所有奖励、补助、补贴及扶持资金须全额退还。

第十八条  如遇其他政策与本办法重复,原则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同一企业符合本办法多条扶持政策时,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经营主体所属的不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不重复兑现原则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扶持奖励资金从区服务业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年度为单位开展试行情况评价,根据实际情况优化政策条款,确保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经开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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