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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高新办发〔2025〕2号贵阳国家高新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贵阳国家高新区区管专家选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2025-01-07
申报通知:

区管各部门、垂直管理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

《贵阳国家高新区区管专家选拔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2025年1月7日

贵阳国家高新区区管专家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兴市”战略,充分调动广大专家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我区经济、产业、科技等发展服务,根据《贵州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管专家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委人领发〔2021〕5号)和《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市管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党办发〔2012〕32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阳国家高新区区管专家(以下简称“区管专家”)是指由区党工委、管委会命名,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公开选拔的重点专家人才。

第三条  区管专家分为三个类别。

区管专家(I类)指在某一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理论研究成果或实践应用成效达到国内外领先水平, 工作业绩特别突出, 行业认可度高的人才。

区管专家(II类)指在某一行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理论研究成果或实践应用成效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工作业绩比较突出, 行业认可度较高的人才。

区管专家(III类)指在某一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理论研究成果或实践应用成效达到市内领先水平, 有一定工作业绩和行业认可度的人才。

第四条  区管专家的选拔按照“党管人才、政治引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鼓励创新,公平公正、竞争择优,严格标准、宁缺毋滥”的原则开展,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限制。

第五条  区管专家管理期为3年,评选人数根据我区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人才需求导向及当年申报对象整体水平等实际综合确定。

第六条  本办法在区党工委、管委会的指导下,由区组织部门整体统筹,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专家的选拔、考核、管理、服务等工作,积极发挥专家作用,为全区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招商引资、创业孵化、项目建设、成果转化、人才引育等方面提供指导、建议和帮助。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七条  区管专家评选工作主要面向符合高新区“两主一特一软”产业、“三圈”企业发展需求的专家人才和为高新区经济、产业、科技等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家人才,从近5年来取得以下四个类别的其中条件之一(详见附件)的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含非公企业)在职在岗人员和柔性引进人才(原则上每年需在区累计工作3个月以上)中选拔(公务员<参公人员>不在申报范围):

(一)区管专家(I类):1.科学技术:取得重大理论突破或解决“卡脖子”关键技术难题,填补国内空白,达到国内外领先水平;2.工程技术:有重大技术工艺突破,技术工艺填补国内空白或取得重大成果、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企业经营管理:长期在企业工作, 有独创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显著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并促进所在企业实现跨越式突破和发展;4.专业技能:取得重大创新突破,技术技能工艺填补国内空白。

(二)区管专家(II类):1.科学技术:取得重要理论突破或重要发明、技术创新,达到省内领先水平;2.工程技术:有较大技术工艺突破,技术工艺填补省内空白或取得较大成果、产生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企业经营管理:长期在企业工作,协助企业负责人在现代企业管理方面推动独创的管理模式,明显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并促进所在企业实现新的突破和发展;4.专业技能:取得重要突破,技术技能工艺填补省内空白。

(三)区管专家(III类):1.科学技术:取得理论突破或发明、技术创新,达到市内领先水平;2.工程技术:有一定技术工艺突破,技术工艺填补市内空白或取得一定成果、产生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企业经营管理:长期在企业工作,协助企业负责人在现代企业管理方面借鉴和探索创新管理模式,明显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并促进所在企业实现一定突破和发展;4.专业技能:取得一定突破,技术技能工艺填补市内空白。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区管专家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综合评审的方式进行。

(一)宣传发动。通过线上 线下相结合方式,广泛宣传区管专家选拔的相关政策,公布评选标准、条件和方法步骤等。

(二)逐级推荐。推荐人选按隶属关系和归口管理的原则进行推荐。推荐人选经个人申报、单位遴选、归口行业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区组织部门。

(三)条件初审。由区组织部门会同区各有关部门对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条件初审。

(四)专业评审。根据推荐和初审情况,按照组建以专家、学者为主体的评审组,并根据评审参考条件(其中之一),采取审阅材料、无记名投票表决或集中评议等方式,委托评审组对通过条件初审的人选进行专业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人选建议名单,评审费用参照省内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有关规定执行。

(五)公示。将候选人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应向区组织部门书面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六)组织审批。公示结果无异议,以及公示期间有异议但经核实不影响评选的拟命名人选,按程序报请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命名,颁发聘书。

第四章 职责和保障

第九条  区管专家在管理期内应按不同类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区管专家(I类):指导重大专项工作推进、参与相关规划或政策制定;对经济、产业、科技等提出具有前瞻性和战略性建议、对策,为区工管委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应邀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专题讲座、决策咨询,出席重大活动等。原则上每年为高新区工管委或相关部门提供建议、咨询、服务不少于5次。

(二)区管专家(II类):对重点科技攻关、成果转化产业化等项目进行指导和建设;带领团队完成科技研发、课题研究、发展规划等共建项目;为高新区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科技研发牵线搭桥,帮助引进资金、技术、项目和人才;应邀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和咨询。原则上每年为高新区工管委或相关部门提供建议、咨询、服务不少于5次。

(三)区管专家(III类):积极参与产业、科技、人才等各类主题活动;发挥专业知识、技术优势,开展咨询建议、主题讲座、项目评审、课题调研等服务;通过“带教优才、拜师学艺”等方式,发挥师带徒、传带帮积极作用,为产品或工艺的研发、攻关、应用、推广提供指导、建议和帮助。原则上每年为高新区工管委或相关部门提供建议、咨询、服务不少于5次。

(四)鼓励、支持区管专家(I类)(II类)(III类)结合专业特长,整合资源设立专家工作室,充分发挥业务专长、技术和资源优势,开展学习交流、经验传承和人才培养等工作。

(五)根据本人专业特长和岗位工作性质以及承担的工作任务,区管专家应制定年度计划和管理期内的科研、工作业务、项目合作等目标任务。

(六)区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制度,履行安全保密义务,保守合作服务对象的工作、商业、技术等秘密和隐私。

第十条  区管专家在管理期内享受以下待遇保障:

(一)对管理期内的区管专家发放技术津贴,按区管专家(I类)1000元/月、区管专家(II类)800元/月、区管专家(III类)500元/月的标准择时集中发放(从颁发聘书之日起逐月计算);

(二)鼓励区管专家发挥引领带头作用,自与所在企业(机构)或专家工作室的人才签订培养协议之日起,按照导师制、帮带制等方式,指导和帮助我区人才成功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人才计划、工程的,经认定,分别给予专家本人10000元、6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指导和帮助我区人才取得正高职称(首席技师、特级技师)、高级技师、副高职称(技师)的,经认定,分别给予专家本人1500元、1000元、800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名专家每年指导和帮助不超过10人;

(三)区管专家可享受高新区人才小镇6折购房优惠政策,并结合房源实际,优先安排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区管专家租住高新区短期人才公寓;

(四)对区管专家申报科研项目、创新创业项目、重大人才计划等,有关部门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予以推荐、立项或支持;

(五)定期组织管理期内的区管专家体检、疗养,对区管专家子女入学等就近统筹协调,凭票据实报销本人在管理期内每年不超过2次的国内探亲双向交通补贴(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座、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公路汽车)。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区管专家由区组织部门统筹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助管理,专家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管理。

(一)建立管理期制度。区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满后专家相应待遇取消;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重新申报评选。重新申报评选时,简化评选程序,重点评价管理期内的业绩贡献情况;

(二)建立信息采集制度。健全专家信息库,专家信息库主要包含:个人基本信息、工作业绩、考核情况、职务晋升、奖励荣誉等,并做好人才信息安全保护;

(三)建立专项报告制度。区管专家的职务调整、工作调动以及奖惩、退休等变化情况,所在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区组织部门报告;

(四)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区管专家应围绕全区高质量发展需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管理期内工作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柔性引进的需提供项目合作计划和目标),经所在单位把关,报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组织部门备案。每年适时对区管专家开展考核,由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组成考核组,围绕专家制定的年度目标计划,采取个别谈话或座谈听取意见等方式进行考核,对区管专家发挥作用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评价,并填写《贵阳国家高新区区管专家考核表》。考核结果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组织部门。区组织部门建立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对专家考核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评定为“优秀”的人员,在区内通报表彰;对评定为“合格”的,区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帮助提升;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取消区管专家资格和待遇。考核结果作为区管专家享受技术津贴、疗养培训、评先选优等人才服务和管理期满后重新申报评选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专家联系制度。区组织部门和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领导联系专家制度,将区管专家列入工管委领导走访慰问名单和部门领导联系服务名单,定期走访慰问专家,了解专家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专家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建立专家服务制度。发挥区管专家智囊参谋作用,区管专家要按照管理期内的职责,积极参加政府决策咨询,主动开展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和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并作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必备条件;

(七)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管理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继续作为区管专家进行管理,由区组织部门进行通报,并即时取消相应待遇:

1.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犯有严重错误的、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违反保密制度的;

3.工作中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4.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谎报成果骗取荣誉的;

5.转任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岗位的;

6.去世、离职或调离我区的;

7.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具体由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本区内现行相关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附件:

1.科学技术类申报评审参考条件

2.工程技术类申报评审参考条件

3.企业经营管理类申报评审参考条件

4.专业技能类申报评审参考条件

 

附件: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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