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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型孵化器认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 2025-01-21
申报通知:

筑经开管〔2018〕12 号

(此文件已于2024年10月11日宣布废止)

经开区各部门:

现将《贵阳经技术开发区创新型孵化器认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23 日

 

 

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型孵化器认定管理考核办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创新创业工作文件精神,深入实施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千亿量级园区建设,在区域范围内培育壮大一批众创空间等创新型孵化器,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新型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为创业者提供完善的全面的服务,包括入驻、孵化培训、孵化投资、技术支持、运营支持、创业者培训等,同时以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的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众创空间,是指依托社会资源,为创新、创业和创意活动主体提供包含工作场所、交流及资源共享空间, 推动创客将想法和创意变为项目和产品的创新型孵化器。

第四条  经开区创业服务中心对区域内众创空间等创新型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并牵头负责众创空间等创新型孵化器的认定、考核和补助资金拨付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孵化器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运营管理机构须在经开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财务制度和孵化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二)发展方向明确,机构设置合理,领导团队得力,管理团队结构合理,从业人数10人以上,其中,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 孵化场地有一定面积的共享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在孵企 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 场地。

(四)现有入孵企业达10家以上。

(五)具有确保正常运营的投入能力,同时,具有为在孵企业提供融资的能力,并与创业投资、担保、科技中介等机构建立 业务联系。

(六)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20%以上已申请专利。

(七)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

第六条  孵化器在孵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新注册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在孵化场地内; 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截至入驻孵化器时, 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二)属迁入孵化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四)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符合经开区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

(五)企业有稳定的技术经营队伍,50%以上人员有大专以上学历。

(六)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无纠纷。

第七条  区级众创空间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设及运营主体为经开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团队和工作机制。

(二)以创新创业为宗旨,能为入驻创新创业团队、创客及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的办公场所及配套服务。

(三)具有不低于500平米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孵化场地,具有成熟的商业运作模式。

(四)具有3个以上稳定且实际开展辅导工作的创业导师, 建有创业导师工作机制。

(五)已固定入驻5个以上的创新、创意、创业或创客团队。

(六)与天使投资人、创投机构或其他融资服务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具备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能力。

(七)年均开展投资路演、宣传推介、创业讲堂等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12次。

第八条  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个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创新创业激情和开拓创新精神,积极参与众创空间组织的各项创新创业活动,研发方向、目标产品符合新兴产业发展方向,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二)培育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如注册成企业可放宽到3年。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报。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认定条件,填写申报材料并附证明材料向经开区创业服务中心申报。

第十条  初筛。经开区创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对达到认定条件的纳入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评审。经开区创业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形成考评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对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在孵企业、团队实际运营情况进行实地考评,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公示。根据评审情况确定为经开区孵化器、众创空间初步名单,经经开区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认定。经公示无异议,认定为经开区孵化器、众创空间,并授予相应标牌。

第十四条  备案。已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可向经开区创业服务中心提出备案申请,纳入经开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并享有相应支持。

第四章  考核及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经开区创业服务中心对已认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并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考核程序:

(一)经开区创业服务中心发布考核通知;

(二) 已认定的区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考核通知要求上报考核材料;

(三)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评分;

(四)公布考核等次,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按评分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等次。 其中评分为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等次;75分至90分的为良好等次;60分至75分的为合格等次。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标准如下:

(一)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孵化器最高给予20万元资金补助;众创空间最高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

(二)年度考核良好等次的,孵化器最高给予15万元资金补助;众创空间最高给予8万元资金补助;

(三)年度考核合格等次的,孵化器最高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众创空间最高给予5万元资金补助;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中发现未达到认定条件或评分为60分以下的,第一次予以告诫并提出改善建议;若连续两次60分以下,则取消孵化器、众创空间称号,收回标牌;取消称号的,可再次申报并重新认定。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获得良好以上等次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拥有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权。经推荐的入驻团队或企业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经开区给予优先支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的,取消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收回补助资金,并纳入创新创业不诚信名单。情节严重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办理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补助工作的人员在筛查、考察、年度考核中存在违反纪律、违规操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经开区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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