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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 2025-01-21
申报通知:

筑经开管〔2016〕166号

(此文件已于2020年01月01日宣布废止)

经开区各部门:

《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经开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12月1日

 

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办发〔2016〕4号)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财政科研项目是指经开区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和战略安排,由区级财政资金予以资助、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区级财政科研资金是指列入区级财政预算的科技计划经费。

第三条  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好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等统筹协调。区财政局加强科技资金预算安排的统筹,做好各类科技计划资金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坚持经济与科技结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坚持择优扶强,实行项目合同化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区级财政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由区财政局、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经开区管委会研究。

第二章  科技计划的设立

第四条  科技计划应当明确功能定位、目标任务、时限要求、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和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

第五条  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按照不同类型科技计划的特点,建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方式和实施机制。

(一)基础研究计划。突出创新导向,以财政科技投入为主,重点支持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研究和重大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基础前沿、交叉特色和重点学科发展。

(二)科技支撑计划。以财政科技投入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共同投入,支撑产业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重点支持应用技术开发与研究、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以及其他符合经开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

(三)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突出企业主体,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进入创新领域,形成后补助、投资入股、科技贷款相结合的资金支持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本化、产业化。

(四)科技重大专项。结合我区优势产业、朝阳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关键领域,突出战略导向,扶优扶强,协同创新,以企业投入为主、财政科技投入为引导,推动产业链延伸、产业联盟形成、产业辐射发展和产业板块技术进步。

(五)科技平台及人才团队建设计划。强化能力保障,优化功能布局,完善考核评价机制。重点支持我区的创新平台(重大科学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等),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创业孵化平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园区及基地(科技示范园区、科普基地、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科技创新人才团队等,提升我区的科技创新发展能力。

(六)专项资金(基金)。结合我区产业发展,设立的各项专项资金(基金):

1、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用于补助专利的创造者、知识产权保护和专项活动、知识产权能力建设(试点、示范单位,项目预警分析和调查、重大专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等)。

2、高新产业技术创新与发展专项资金(军民融合、大数据等)。用于支持我区特色产业高新产业技术创新与发展环境建设,完善产业投入体系,加强产业发展所需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核心技术产品的自主研发和产业化,重点支持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产业化重大专项。

3、科技金融专项基金。用于设立各类科技金融专项基金和科技贷款;支持知识产权专利质押贷款的贴息补助,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科技项目贷款贴息补助等。

(七)其他。配套支持在我区实施的国家、省、市重点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全民科普教育项目,支持有利于本区科技进步事业发展的项目。

第三章   使用对象及原则

第六条  支持对象为在经开区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院所、科技服务业组织等。

第七条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兼顾“发展计划 重大专项”,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四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八条  科技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我区经济发展需求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报管委会专题会议审定,经同意后向社会发布。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经开区的重大项目的申报不受时间限制。

第九条  科技管理部门应建立科研项目立项评审制度,立项检索制度,通过项目评审、查重、科技查新、专利检索以及市场分析等方式,对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查,避免重复或指向不明立项。

第十条  项目评估评审以同行专家为主,按从省科技厅专家数据库中随机抽取、选用专业领域专家,或二者相结合的办法,会同纪检部门确定评审评估专家人员。项目评估评审方式可采取直接评审、第三方评审方式。直接评审的可采取函评、会议评审、网络评审,或者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种评审相结合的方式,但需综合意见后出具评审意见。对采用视频或会议方式评审的,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对采用通讯方式评审的,评审前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保证评审公正性。

第十一条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项目承担单位遴选机制,逐步推行科研项目网上申报、网上与网下评审结合、网上公示制度,积极引入招投标机制,实现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自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到项目立项公示原则上不超过9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健全科研项目管理服务机制,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开展巡视检查或抽查,对立项资金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区纪检部门、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实施项目进行中期评估、评审。发现违规行为应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或暂停、中止项目实施,并对项目资金予以缓拨、停拨或收回。

第十三条  科技管理部门要严把验收审查质量关,项目验收可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用户测评方式进行。积极探索建立项目评价体系。对部分探索性强的基础研究项目,经科技管理部门按程序确认科研人员已经勤勉尽职仍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允许给予结题。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向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提出验收或结题申请,并于验收或结题后1个月内提交科技报告。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或结题申请的,按未通过验收或结题处理,科技管理部门收回已拨的全部资金,后期进度款不再拨付,同时在未来1-3年内不再受理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研发项目。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自收到验收或结题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验收或结题。

第五章 科研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科研项目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费是指在科研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鼓励通过共享、租赁、改造、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减少科研项目设备的购置预算。申请新购置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科研仪器设备的,申请单位须同时提交本单位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情况自查报告。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总额不受单位三公经费额度的约束,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向项目承担单位收取专家咨询费或劳务费。

(十一)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直接费用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十八条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管理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5%。根据项目情况具体核定。

第十九条  年度计划管理费一般按年度财政研发资金的5%以内安排,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年度预算由区科技管理部门报区财政局核定。用于科技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检查、招标、实施项目监理、验收、成果评估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条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现有科研条件和设施,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项目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有自筹经费来源的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科技管理部门在项目预算评估评审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除以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外,依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项目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不得在预算申请前先行设定预算控制额度。

第二十二条  科技管理部门要合理控制项目和预算评估评审时间,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批复项目和年度预算。区财政局正式批复部门预算前,预拨部分预算资金。对有明确目标的重大项目,按照关键任务合同完成情况进行拨款。

第二十三条  规范直接费用支出管理,各类科技计划的支出科目和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放宽直接费用预算调整权限。在项目经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项目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如需调整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在财务检查或验收时予以确认。严格控制直接费用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支出,项目实施中发生的该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第二十四条  完善间接费用支出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重复提取、列支管理费或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项目经费决算开支范围应当与项目经费预算的范围相一致,如实反映项目经费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的基本情况,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科技计划管理部门;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依据,报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待核准后,其结余资金应当原渠道退回。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当全部退回。因特殊情况(如因破产、关闭、解散、失踪或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项目失败等)退回资金确有困难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追踪管理过程证明材料及项目失败申请终止报告。报管委会题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批准,作为项目终止处理。

第六章  后补助

第二十八条  在经开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根据市场需求先行投入资金,从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活动或科技服务,并取得明显成效的,通过审查或认定后,可享受后补助。

第二十九条  后补助分为先备案后补助、后审查后补助和科技服务后补助三种方式。

(一)企事业单位围绕经开区发展重点领域,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预期成果登记,并按相关程序向经开区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后,可根据成果转化活动所处阶段申请后补助。

(二)企事业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活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达到相关标准,经经开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后可申请后补助。

(三)经开区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公益性科技资源平台及科技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开展公共服务,经绩效考核后可申请后补助。

第三十条  后补助所需资金从经开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经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认定后,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经开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负责后补助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如发现弄虚作假、伪造成果、挪用挤占等行为,可中止事项、停止拨款,并根据具体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补助经费,5年内不得向经开区科技管理部门申请任何科技研发资金。

第七章 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职责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局的职责与权限:

(一)审核、批复年度区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总预算及计划管理费预算; 

(二)会同区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区财政局正式批复部门预算前,可以预拨部分预算资金。对有明确目标的重大项目,按照关键任务合同完成情况进行拨款。

(三)会同区科技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区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审核年度区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年度决算。 

第三十二条  区科技管理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一)负责提出年度研发资金总预算建议;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计划管理费。

(二)负责组织项目立项的申报和评审(评估),科技管理部门在项目预算评估评审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除以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外,依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项目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不得在预算申请前先行设定预算控制额度。要合理控制项目和预算评估评审时间,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批复项目和年度预算。

(三)负责将项目评审(评估)意见的汇总,逐级上报相关会议审定。

(四)负责加强项目的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一)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科研人员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二)负责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经费预算,要结合本单位的现有科研条件和设施,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项目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三)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有自筹经费来源的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四)对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实行单独核算。

(五)接受科技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六)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项目经费决算开支范围应当与项目经费预算的范围相一致,如实反映项目经费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的基本情况,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七)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原则上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八)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九)对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者必须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对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十)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依法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调整外拨资金。

(2)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3)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4)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5)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经费监管部门采取下列方式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项目拨款。

(三)终止项目执行。

(四)追回已拨项目资金。

(五)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项目申报、立项、审批及执行

第三十五条  财政研发项目按照年度申报指南采取集中申报、分批立项,对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年度申报指南,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报。须提交申报单位的资质证明,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项目经费预算,应成为申报单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独立的章节。经费预算应来源明确,准确清晰,结构科学,计划合理。

第三十七条  立项审批程序。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查验申报主体资格、应交材料的齐全性),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技术评审和财务评审),出具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建议额度,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企业对经开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综合考虑专家的建议额度,并提出建议和意见,报管委会专题会议审定,审定后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之后,会同财政局按审定后的项目和金额拨付,金额拨付进度原则上按照首付80%、验收合格付20%,50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合同任务约定分期拨付,经批准的项目经费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对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定的项目,如为额定项目,须履行研发资金的管理程序,且原则上只做立项评审,不做财务评审。未核定金额的项目,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技术立项评审,项目资金评审由区评审中心负责,在资金评审结果未出来前,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可以立项,但不予以拨款。

项目执行期限自项目立项到验收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科技项目任务合同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实施科技项目,并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区科技管理部门调整项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九条  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区财政局、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的经费支出进行绩效评价。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行为,区财政局、区科技管理部门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与国家、省、市科技管理部门相冲突或条款调整时,以国家、省、市科技管理部门的条款为准,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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