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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中泰青年科研人员交流计划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 2025-02-14 - 2025-03-31
产业类别
电子信息 生物医药 科研单位
申报条件
(一)资助领域
支持以下领域中方科研人员(即申报人)赴泰国开展时长分为 3 个月、6 个月或 12 个月的科研交流。领域方向: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热带动植物;空间技术;民用核技术。
拟支持项目数:10 个。
共拟支持经费:240 万元人民币。
(二)资助期限
申报人赴泰国交流时长为 3 个月和6 个月的,项目执行周期为 12 个月;赴泰国交流时长为12 个月的,项目执行周期为18个月。
(三)资助方式及要求
1. 根据申报人赴泰国工作时限(3/6/12 个月),资助经费一次性拨付至中方派出单位(即项目申报单位)。中方派出单位收到经费后,按月拨付给申报人,须确保申报人已购买在泰交流期间的医疗和人身意外等保险,具体经费发放方式由中方派出单位与申报人商定。经费拨付到中方派出单位和发放给申报人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税费,由中方派出单位按照本单位及税务部门规定进行缴纳。
2. 项目实行经费包干制,无需编制预算。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编制项目资金决算。项目无间接费用,中方派出单位不得截留经费,资助经费应全部用于入选人员出访交流,支出科目仅包括重点专项项目“业务费”中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四)申报资格要求
项目支持我国科研人员赴泰国开展科研交流。1. 申报中泰项目的中方科研人员应为项目负责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 5 年以上科研工作经历;
(3)申报人员在派出单位从事科研工作;
(4)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或科研潜力;
(5)年龄不超过 45 周岁(1980 年3 月1 日及以后出生)且身体健康;
(6)具备良好的英语语言沟通能力;
(7)承诺在泰交流期间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则,尊重当地习俗。
2. 申报中泰项目的泰方接收单位限1 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在泰国境内设立,具有相应对外合作渠道和能力、具备相应科研条件和能力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校或企业等;
(2)能够为中方赴泰国科研人员提供在当地工作的必要条件,并确定 1 名外方项目负责人负责中方赴泰人员交流计划的实施;
(3)能够向中方赴泰国科研人员出具赴泰国工作同意书、邀请函并协助其办理入境签证、外国人居留证等相关手续。
支持力度
每个中泰项目限资助 1 人,资助额度为2 万元人民币/月(税前),即 3 个月项目资助 6 万元、6 个月项目资助12 万元、12个月项目资助 24 万元。资助经费用于申报人支付国际旅费以及在泰交流期间生活开支、住房租赁、保险购置(保险为必须项,且至少包含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等费用。
申报材料
由中方派出单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ervice. most.gov.cn)在线填报并提交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材料。附件材料中应包括:
1. 泰方接收单位工作同意书和邀请函;
2. 申报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最高学位证书和申报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含教育、工作经历);
3. 申报人语言等级证书或语言能力证明材料;
4. 其他与申报人科研能力与水平相关的参考材料。
申报人需自行联系泰方科研单位,作为其在泰工作单位,并获取该单位的工作同意书及邀请函。
项目来源
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5年度中新(加坡)、中泰(国)和中南(非)青年科研人员交流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20250210/56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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