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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产业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林业局 | 2024-05-09
申报通知:


各市、自治州林业局,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为规范我省林业产业项目贷款贴息工作,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林业产业发展,现将《贵州省林业产业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林业局

                                                    2024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林业产业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林业产业项目贷款贴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71号)《贵州省林业草原改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资环2024〕9号)《省林业局 省财政厅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贵林贷”金融产品支持油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措施的通知》(黔林产发〔2023〕5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财政资金和林业产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林业产业项目是指林业产业的一、二、三产全产业链项目。林业产业项目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林业产业项目实施主体“贵州林产业服务平台从金融机构获得的用于林业产业发展的贷款(不包括民间借贷,下同)。贴息资金主要来源于贵州省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

第二章  贴息申报条件与标准

第三条  贴息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油茶、山桐子、竹、花椒、皂角等经济林基地培育、林下种植养殖、花卉苗木培育等一产项目;木竹材和林产品加工、冷链物流、仓储设备等二产项目;森林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技术创新推广、林产品品牌建设等三产项目;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现代林业产业示范区一二三产融合项目。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良好的申报主体优先。已享受其他财政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林业产业贷款贴息。申报同一项目的贷款贴息补助原则上不得连续超过3年。

第四条  贴息标准:林业贷款贴息视财力状况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贴息年度(申报时的上一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之内存续并正常还本付息的林业产业贷款,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年贴息率不高于3%。

  申请和核准流程

  贴息申请流程

(一)每年6月30日前,根据省林业局当年通知重点支持方向,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贷款主体申报年度贴息,须提供借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进账单、利息支付单据、支付凭证(贷款使用情况)、征信报告、该林业产业项目年度情况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配合好项目实施现场核实工作。申报贷款贴息主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

(二)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受理汇总申报信息,经合规性审核和现场核实后,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

(三)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各县(市、区)的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对各县(市、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林业主管部门对审查通过的项目向省林业局推荐。

  省林业局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财编〔20215号)相关规定,组织第三方机构和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抽查项目现场,根据省财政预算贴息资金规模,结合各市)推荐情况,综合平衡提出贴息资金分配比例在省林业局官网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呈省林业局党组会审议后报省财政厅按程序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监管工作机制。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监督贷款贴息资金专款专用。贴息资金拨付情况应及时向省林业局、省财政厅报备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应作为贷款贴息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违规处置。各级林业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贷款贴息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主体在申报和使用林业贷款贴息资金中存在伪造材料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对违法违规信息推送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供有关方面查询使用,形成失信惩戒的长效机制。

  档案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上级有关材料,本级应同时存档应留存相关文件、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利息支付凭证、资质证明、项目实施报告等相关材料,保留时间不少于10年。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则

  办法有关内容因政策变化、上级管理要求和林业产业工作实际等需要调整的,根据调整后的要求执行。

第十办法由省林业负责解释。

第十  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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