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部门、垂直管理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
《贵阳国家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2024年第10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2024年8月6日
贵阳国家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建设,引导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贵阳国家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进一步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提升能力,发挥孵化载体在全过程创新、全要素集聚、全链条加速等方面的作用,加快培育电子信息制造业、先进装备制造业、新能源汽车产业和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优质企业,按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贵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筑科通〔2022〕34号)《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支持创业孵化培育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筑高新管发〔2023〕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贵阳国家高新区,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成活率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载体。专业孵化器是指在同一产业或技术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60%(含)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孵化器。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专业化众创空间是聚焦细分产业领域,以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服务于实体经济为宗旨的重要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强调服务对象、孵化条件和服务内容的高度专业化,是能够高效配置和集成各类创新要素实现精准孵化,推动龙头骨干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多方协同创新的重要载体。
第二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围绕贵阳国家高新区产业链发展需求,整合社会资源,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风险投资、中介服务等机构的合作,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搭建各类服务平台,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实行申报认定,每年不定期受理。贵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开展区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主要负责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管理,统筹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为入驻的企业、团队提供专业、系统的创新创业服务;接受有关部门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等。
第三章 孵化流程
第五条 区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按照以下标准开展孵化工作:
(一)申请入孵。对在贵阳国家高新区注册、符合高新区电子信息制造业、先进装备制造业、新能源汽车产业和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产业方向的科技型企业,或在团队支撑、产品研发、市场拓展等方面具有一定能力的企业,可入驻高新区孵化器(众创空间)。
(二)入孵程序。通过企业申请入驻→孵化器(众创空间)审批→向创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孵化器(众创空间)自行安排场地等程序,与企业签订《孵化协议》,做好资料统计归档工作。
(三)入孵管理。入孵企业在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根据要求及时准确地向载体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积极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入孵企业毕业后原则上应留在本区内进行产业化。
(四)入孵考评。根据本办法,对符合毕业条件的企业进行备案登记并推荐至产业园区开展产业化,毕业企业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认定。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贵阳市相关标准及《孵化协议》对在孵企业进行年度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分梯队进行培育。
(五)退出机制。按照在孵企业经营情况,采用孵化毕业退出、考评不合格退出、申请退出、勒令退出等方式,终止孵化关系。
第四章 申报认定
第六条 申报区级孵化器(众创空间)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区级孵化器申报条件
(一)运营单位。孵化器的建设与运营单位为贵阳国家高新区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制度。
(二)孵化场地。孵化器孵化场地集中,并满足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要求:孵化器不低于15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不低于1000平方米。孵化器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孵化器总面积的75%。属非自有物业的,自申报之日起应当具有至少2年的自主支配权,保证孵化器的持续、稳定运营。
(三)孵化服务。孵化器具备公共服务设施,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参加创新创业载体相关培训且获得相关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工信等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四)孵化资金。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万元,在孵企业中至少有1个资金使用案例。
(五)在孵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8家(专业孵化器不少于5家),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4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企业在高新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经营,注册地或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发展应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截止入驻孵化器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制造型企业可适当延长。
3.属迁入孵化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400万元人民币。
4.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等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不超过60个月。
5.从事研发、生产的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技术产业领域、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及贵阳国家高新区的重点发展产业领域。
6.就业岗位。孵化器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40个(专业孵化器30个)。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含)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认定管理。
区级众创空间申报条件
(一)运营单位。众创空间的建设与运营单位为贵阳国家高新区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制度。
(二)孵化场地。众创空间孵化场地集中,并满足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要求:众创空间不低于500平方米,众创空间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属非自有物业的,自申报之日起应当具有至少2年的自主支配权,保证众创空间的持续、稳定运营。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三)孵化服务。众创空间具备公共服务设施,至少有1名专职服务人员参加创新创业服务载体相关培训。
(四)入驻团队。协议入驻众创空间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不少于7家。入驻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3家,或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数量不低于2个(家)。
(五)开展活动。众创空间场地具备举办会议、项目路演、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的基本条件。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的众创空间,可按专业化众创空间认定管理。
第七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辅导。对有意向申报区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由创业服务中心根据该办法进行先期调研、培育和辅导,并告知申报时限。
(二)申报初审。申报单位填写区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书,提交创业服务中心。
(三)联合审查。由创业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区有关部门开展申报资料审查工作,并提出区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建议名单。
(四)会议研究。由创业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后报高新区管委会专题会确定区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拟认定名单。
(五)公示。将区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拟认定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六)认定。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事项经核实不影响公示结果的,认定为区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授予相应牌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区级孵化器(众创空间)须自觉接受行业主管单位和区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九条 区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定期报送相关孵化服务数据,参与填报上级统计调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统计报表。
第十条 区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若有更名、运营单位变更、地址迁移、主要负责人调整等重要事项的,需报创业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对存在虚假申请、骗取、截留、挤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政策兑现部门将依法依规追回扶持资金,由相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永久不再受理其相关扶持资金申请,取消其区级孵化器资格并退出管理。
第十二条 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贵阳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由创业服务中心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贵阳国家高新区区级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筑高新管发〔2017〕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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