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下午好,欢迎来到知域网!
免费注册
24小时服务热线:18275351089

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镇市科技局(市大数据局) | 2024-11-12
申报通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加快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根据《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贵州省科技创新实施纲要(2021-2035年)》(黔党发〔2022〕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贵州省内注册设立,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运行机制市场化,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第73类(研究和试验发展)、74类(专业技术服务业)、75类(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指导推动全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等工作,择优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配合省科技厅开展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申报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在省内。

(二)业务发展方向明确。具有清晰的发展目标和明确的研发方向,在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概念验证等方面特色鲜明,具备服务支撑产业能力。

(三)研发和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机制健全,人才引进机制灵活。 

(四)近三年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

(五)主要从事市场化商品的生产和经营销售、教学培训、中介服务、检验检测、孵化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不纳入新型研发机构范畴。

第五条  申报新型研发机构须具有以下研发条件:

(一)具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所需的仪器、设施设备和场地。办公和研发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仪器、设施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软件开发类机构仪器、设施设备原值不低于50万元。

(二)具有相对稳定的研发队伍,研发负责人或研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学术或行业影响力。全职研发人员不低于10人且占职工总人数比例不低于40%。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事业单位入驻兼职科研人员全年实际工作超过90天的视为全职研发人员,但比例不得超过全职研发人员数的50%。

(三)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股权收益、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经费等。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0%且不低于100万元,对研发经费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股权收益取得的年度技术性收入占年度收入总额的50%以上。

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省科技厅发布新型研发机构申报通知。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核实,对符合申报条件、材料齐全的,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单位为中央在黔和省属单位的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二)审核论证。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和现场核查。通过评估论证和现场核查的,省科技厅按决策程序提出新型研发机构名单。

(三)公示。省科技厅对新型研发机构名单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或有异议但不成立的纳入管理。

第七条  申报新型研发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相关材料:

1.研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机制、人才引进机制等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2.场所房产权属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3.单价10万元以上自有科研仪器、设备清单。

4.单位在职在岗人员花名册、缴纳职工社保材料,有兼职科研人员的须提供聘用协议。

5.近三年财务年度审计报告、研发支出明细账、纳税申报表、各类科研项目清单、项目任务书或合同(协议)复印件、技术性收入清单及其收入到账佐证材料。

6.其它必要的材料。

第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底前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重点围绕研发投入、创新产出、成果转移转化、人才聚集和培养等方面,以两年为周期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不再纳入管理。

第十条  绩效评价程序:

(一)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根据省科技厅绩效评价通知,组织本地区纳入管理的新型研发机构填报评价材料,评价材料主要包括:

1.自评报告。

2.研发投入、创新产出、成果转移转化、人才聚集和培养等方面的佐证材料。

3.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对评价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意见。

(二)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纳入新型研发机构管理:

(一)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的。

(二)存在较大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

(三)机构业务方向发生重大变更,不再具备新型研发机构条件的。

(四)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五)机构存在其它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

第十二条  纳入管理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以下支持:  

(一)支持省内企业通过科技创新券向新型研发机构购买技术成果、科技创新服务。

(二)在财政科研项目、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等方面可享受与省级国有科研机构同等的政策待遇。

(三)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第十三条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建立本科生、研究生教育(实训)基地,联合培养人才;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到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工作,高校、科研院所认可其在新型研发机构的工作业绩,并作为考核和职称评聘的依据。

第十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如发生名称、建设主体变更,重大人事变动、被吊销、被处罚等重大事项的,应在事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报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原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 版权与免责声明:转载的文章遵循原作者的版权声明,如果原文没有版权声明,按照目前互联网开放的原则,我们将在不通知作者的情况下,转载文章,如果我们转载的文章不符合作者的版权声明或者作者不想让我们转载您的文章的话,烦请提供相关信息联系18275351089,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即买即用
签署合同
确认后放款
支持线下
安全交易

贵州中企联合信用认证有限公司 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金融大厦20楼4号 备案号:黔ICP备2024040035号-1

线
商标顾问
王明
18254754867
刘杰
15086554531
专利顾问
姜江
18257469584
版权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