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加快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根据《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贵州省科技创新实施纲要(2021-2035年)》(黔党发〔2022〕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贵州省内注册设立,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运行机制市场化,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第73类(研究和试验发展)、74类(专业技术服务业)、75类(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指导推动全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等工作,择优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配合省科技厅开展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申报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在省内。
(二)业务发展方向明确。具有清晰的发展目标和明确的研发方向,在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概念验证等方面特色鲜明,具备服务支撑产业能力。
(三)研发和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机制健全,人才引进机制灵活。
(四)近三年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
(五)主要从事市场化商品的生产和经营销售、教学培训、中介服务、检验检测、孵化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不纳入新型研发机构范畴。
第五条 申报新型研发机构须具有以下研发条件:
(一)具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所需的仪器、设施设备和场地。办公和研发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仪器、设施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软件开发类机构仪器、设施设备原值不低于50万元。
(二)具有相对稳定的研发队伍,研发负责人或研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学术或行业影响力。全职研发人员不低于10人且占职工总人数比例不低于40%。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事业单位入驻兼职科研人员全年实际工作超过90天的视为全职研发人员,但比例不得超过全职研发人员数的50%。
(三)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股权收益、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经费等。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0%且不低于100万元,对研发经费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股权收益取得的年度技术性收入占年度收入总额的50%以上。
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省科技厅发布新型研发机构申报通知。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核实,对符合申报条件、材料齐全的,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单位为中央在黔和省属单位的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二)审核论证。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和现场核查。通过评估论证和现场核查的,省科技厅按决策程序提出新型研发机构名单。
(三)公示。省科技厅对新型研发机构名单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或有异议但不成立的纳入管理。
第七条 申报新型研发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相关材料:
1.研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机制、人才引进机制等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2.场所房产权属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3.单价10万元以上自有科研仪器、设备清单。
4.单位在职在岗人员花名册、缴纳职工社保材料,有兼职科研人员的须提供聘用协议。
5.近三年财务年度审计报告、研发支出明细账、纳税申报表、各类科研项目清单、项目任务书或合同(协议)复印件、技术性收入清单及其收入到账佐证材料。
6.其它必要的材料。
第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底前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重点围绕研发投入、创新产出、成果转移转化、人才聚集和培养等方面,以两年为周期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不再纳入管理。
第十条 绩效评价程序:
(一)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根据省科技厅绩效评价通知,组织本地区纳入管理的新型研发机构填报评价材料,评价材料主要包括:
1.自评报告。
2.研发投入、创新产出、成果转移转化、人才聚集和培养等方面的佐证材料。
3.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对评价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意见。
(二)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纳入新型研发机构管理:
(一)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的。
(二)存在较大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
(三)机构业务方向发生重大变更,不再具备新型研发机构条件的。
(四)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五)机构存在其它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
第十二条 纳入管理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以下支持:
(一)支持省内企业通过科技创新券向新型研发机构购买技术成果、科技创新服务。
(二)在财政科研项目、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等方面可享受与省级国有科研机构同等的政策待遇。
(三)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第十三条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建立本科生、研究生教育(实训)基地,联合培养人才;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到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工作,高校、科研院所认可其在新型研发机构的工作业绩,并作为考核和职称评聘的依据。
第十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如发生名称、建设主体变更,重大人事变动、被吊销、被处罚等重大事项的,应在事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报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原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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