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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阳贵安自动驾驶装备示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交通委员会 | 2024-12-05
申报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阳贵安自动驾驶装备示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阳市交通委员会 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贵阳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4年12月5日

 

贵阳贵安自动驾驶装备示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贵阳贵安自动驾驶装备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提高智能车联网产业创新水平,规范自动驾驶装备示范运营,根据《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贵阳贵安行政区域全域范围内开展自动驾驶装备示范运营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自动驾驶装备(以下简称“装备”),是指搭载先进的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无需人类主动操作情况下,实现自动、安全行驶的新型运载工具。

本办法所指示范运营,是指在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指定的路段进行的商业收费配送、载客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自动驾驶装备是指未列入机动车号牌管理的专用作业工具(或装备),外形尺寸与传统机动车相似的,按照机动车通行规则进行管理;外形尺寸较小的,参照非机动车规则进行管理,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第四条 自动驾驶装备示范运营工作,由贵阳贵安智能网联汽车联席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组”),负责贵阳贵安自动驾驶装备示范运营管理,统筹协调推动自动驾驶装备示范运营工作,组织开展示范运营申报工作,协调本细则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经联席工作组认定的第三方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负责受理自动驾驶装备示范运营申请,开展评估论证,制定贵阳贵安统一的自动驾驶装备编码规则及样式,开展跨区互认管理相关工作,发放自动驾驶装备编码,运营维护数据监管平台,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等。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示范运营主体是指提出自动驾驶装备示范运营申请、组织示范运营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是示范运营的第一责任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备自动驾驶装备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或示范运营等相关业务能力;

(三)具有自动驾驶装备示范运营方案;

(四)具备对自动驾驶装备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五)制定安全管理体系,定期为安全专员开展培训和考核等工作,确保自动驾驶装备日常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

(六)具有远程协助平台,远程协助平台具备实时监控自动驾驶装备的行驶状态和远程协助等能力;

(七)建立网络安全管理机制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机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要求,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护自动驾驶装备及其联网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防止数据泄露、被窃取和篡改,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八)保证自动驾驶装备在与远程协助平台通信过程中,信息传输的信道和数据经过加密,防止信息泄露、防止信息被篡改伪造;

(九)具备风险应对机制,针对自动驾驶装备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故障、恶劣天气等突发情况的安全处置预案,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排除隐患、及时消除不良影响,保障示范运营安全稳定有序开展;

(十)具备执法交互机制,积极响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求,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联系,确保事故发生或影响交通时能及时联系到相关示范运营负责人员;

(十一)具备应急事件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十二)对自动驾驶装备开展示范运营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应购买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责任险;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示范运营安全专员是指经示范运营主体授权负责示范运营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的人员。如出现交通事故,由安全专员接受交通违法处罚,进行现场救援、应急处理以及配合处理交通事故等。安全专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示范运营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二)持有C1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交通安全知识;

(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四)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六)经示范运营主体培训合格,熟悉自动驾驶装备功能,熟悉自动驾驶装备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体系、示范运营方案,熟练掌握自动驾驶装备操作方法,熟悉应急处置预案,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七)熟悉简单医疗救护的基本知识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法律法规,掌握突发事件应对的响应程序及工作流程;

(八)具备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现场和远程协助控制自动驾驶装备的能力,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下载保存自动驾驶装备整车的车端数据和行车记录仪视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自动驾驶装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并取得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

(二)完成自动驾驶装备测试项目,并取得贵阳贵安第三方管理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在拟运营道路范围内,参照《贵阳贵安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试行)》进行道路测试,测试通知书由联席工作组发放,自动驾驶装备测试编码由第三方管理机构发放;

(三)具备人工近场操控、自动驾驶和人工远程协作三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

(四)每台自动驾驶装备投保保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责任险;

(五)不满足设计运行范围时,应具备使自动驾驶装备达到最小风险状态的能力;

(六)在自动驾驶模式下,远程安全专员可通过远程协助平台及时、安全地将自动驾驶装备切换至远程协作状态;

(七)应具备提醒功能,在行驶过程中和紧急情况下,可及时提醒其它交通参与者;

(八)自动驾驶装备使用高精度地图数据,应符合国家及贵阳贵安关于高精度地图的相关规定要求;

(九)具备自动驾驶装备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应向监管平台实时回传下列第1至4项信息,应自动记录和存储自动驾驶装备发生碰撞、事故、控制模式切换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及发生后30秒的下列各项信息数据,且自动记录的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3年:

1.自动驾驶装备编码;

2.自动驾驶装备控制模式;

3.自动驾驶装备位置;

4.自动驾驶装备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

5.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6.自动驾驶装备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7.自动驾驶装备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8.自动驾驶装备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

9.自动驾驶装备故障情况(如有)。

10.自动驾驶装备制动、转向等数据。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示范运营申请

第八条 在贵阳贵安开展自动驾驶装备示范运营的主体、安全专员和自动驾驶装备应当同时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相关要求。

第九条 申请自动驾驶装备示范运营时,示范运营主体应当向第三方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示范运营主体、安全专员及自动驾驶装备的基本情况;

(二)自动驾驶装备安装的自动驾驶系统介绍,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自身技术条件下可能发生的最小风险状态及相应的最小风险执行方式;

(三)经第三方管理机构认定的封闭测试场出具的符合各项要求的评估报告,并在有效期内;

(四)自动驾驶装备示范运营承诺书;

(五)示范运营期内有效的责任保险凭证;

(六)安全专员有效身份证件、在职证明、培训证明等材料;

(七)远程协助平台的使用说明、系统故障时的应对方案;

(八)自动驾驶装备示范运营计划表;

(九)网络安全管理机制、保障方案、应急处理措施、数据安全和通信安全风险评估机制说明材料;

(十)示范运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示范运营目的、拟开展示范运营的路段或区域、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十一)接入第三方管理机构指定的智能车联网监管平台,并开放相关数据接口;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第三方管理机构对示范运营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其示范运营能力进行评估;审核、评估通过后,向联席工作组备案;备案后,联席工作组向示范运营主体发放示范运营通知书,同时第三方管理机构核发自动驾驶装备编码。示范运营通知书应写明示范运营主体名称、可开展示范运营的路段或区域、时间、内容等信息。示范运营通知书有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在有效期结束前2个月可向第三方管理机构提出新的示范运营申请。

第四章 示范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 联席工作组应当按照“安全第一、有序创新”的原则,根据道路交通流量、周边居住密度、通信链路、道路交通标识标线和示范运营主体声明的自动驾驶装备设计运行范围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选取合适的示范运营区域和路段。

第十二条 联席工作组应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特别是示范运营路段、区域周边发布自动驾驶装备运行范围、运行时间及安全注意事项等信息。

第十三条 自动驾驶装备应遵守本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未取得通知书及编码的自动驾驶装备,不得开展示范运营。

第十四条 示范运营主体、安全专员均应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依据审核通过的时间、路段、区域和项目开展工作,并随车携带通知书备查。不得在示范运营过程中在道路上开展制动性能试验。

第十五条 自动驾驶装备车身应张贴编码、标识和紧急联系电话,提醒周边车辆及其他交通参与者注意,但不应对周边的正常道路交通活动产生干扰。

第十六条 自动驾驶装备在示范运营过程中,不得搭载法律及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的非法出版物、宣传片、印刷物等,武器、弹药、非法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妨碍公共安全的物品。

第十七条 自动驾驶装备应当遵守以下通行要求:

(一)车型较小的自动驾驶装备,在非机动车道内顺向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车型较大的自动驾驶装备,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两辆及以上自动驾驶装备不得并排行驶;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二)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三)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四)与相邻行驶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让行人;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五)发生碰撞危险时,自动驾驶装备应发出警报声警告其他交通参与者;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自动驾驶装备开展相关活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遇恶劣天气,应及时采取减速行驶、就近在安全位置停靠、现场人工处置等相应的安全处理方式。

第十九条 示范运营主体将自动驾驶装备相关数据接入第三方管理机构指定的智能车联网监管平台,第三方管理机构做好监管平台及账号管理工作,监管平台应支撑交通、交管等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示范运营过程中,不得擅自进行可能影响自动驾驶装备功能、性能的软硬件变更。如因示范运营需要或其他原因导致自动驾驶装备功能、性能及软硬件变更的,示范运营主体应及时向第三方管理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并暂停自动驾驶装备示范运营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新增申请示范运营的“三同”(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自动驾驶装备,示范运营通知书有效期内且活动期间无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由第三方管理机构开展一致性核查并出具相应报告。

第二十二条 已在其他省、市、区申领到自动驾驶装备编码或标识且在有效期内的自动驾驶装备适用简化申请流程。相关主体可提交异地封闭道路测试报告、异地道路测试检测报告、有效期内的责任保险凭证以及异地通知书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示范运营证明材料,由第三方管理机构进行核验,经联席工作组同意,在车身张贴自动驾驶装备编码和标识后,可开展示范运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示范运营主体应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节后第1个工作日),向第三方管理机构提交上季度开展相关活动的运行报告和下季度的运行计划。运行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目的、路线、时间、项目、规程、脱离类别、脱离原因和脱离次数等(脱离类别包括系统故障、策略缺陷、人工安全防御、人为接管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联席工作组应定期对自动驾驶装备在所辖区域的运行范围、运行时间和天气、监控设备、风险预案、网络和信息安全、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于示范运营主体违规操作,违反本办法相关要求的行为,应当及时通报。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规操作、违反本办法要求以及造成不良影响的,联席工作组指定第三方管理机构可视其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约谈示范运营主体、暂停部分自动驾驶装备活动、暂停全部自动驾驶装备活动、取消相关活动资格等不同处理措施,并要求示范运营主体限期整改。示范运营主体整改完成后,应向联席工作组指定的第三方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证明,获认可后方可申请恢复开展相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 自动驾驶装备在开展相关活动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示范运营通知书,回收自动驾驶装备编码:

(一)第三方管理机构及联席工作组认为开展相关活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

(二)自动驾驶装备有严重干扰交通秩序行为,如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违法停车超过10分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及因自动驾驶装备原因导致交通拥堵5分钟内安全员未人工干预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自动驾驶装备毁损等严重情形,自动驾驶装备承担次要、同等及以上交通事故责任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相关通知书的单位违规在道路上开展示范运营,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的,12个月内不得在贵阳贵安范围内进行自动驾驶装备示范运营申请。

第二十八条 示范运营主体应对提交的所有材料及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示范运营主体提交不实材料或数据资料的,第三方管理机构有权撤销该主体申报的所有自动驾驶装备的通知书,收回自动驾驶装备编码,并12个月内不再接受该主体的示范运营申请。

第五章 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自动驾驶装备开展相关活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一)自动驾驶装备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并迅速拨打报警电话,出现人员伤害情况的,还应当拨打急救电话。应当自动利用灯光、声音等手段,进行现场防护,提示途经人员、车辆避让,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二)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安全专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事故现场处理过程中,现场安全专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如实说明事故情况;

(三)示范运营主体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第三方管理机构及联席工作组报告事故相关情况,并立即派出事故处理人员赶赴现场,调集各种应急救援资源,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四)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三方管理机构应通过监管平台封存事故自动驾驶装备信息,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辅助开展事故数据调取、分析等工作。

第三十条 自动驾驶装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认定和违法处理。事故责任主体包括安全专员、示范运营主体等。交通违法由安全专员接受处罚。

第三十一条 示范运营主体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及其它善后事宜。承担次要、同等及以上交通事故责任的,第三方管理机构应当暂停该自动驾驶装备相关活动。

第三十二条 第三方管理机构应依托贵阳贵安智能网联汽车监管平台,于事故发生24小时内就事故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有办理案件需要,应组建事故专家工作组,出具事故分析报告。

第三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示范运营主体应当向第三方管理机构及联席工作组提交事故原因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第三方管理机构视交通违法情节和违法结果情况,可采取停止事故自动驾驶装备相关活动、限制该示范运营主体自动驾驶装备数量和运行时间、停止该主体区域内全部活动等措施,待整改完毕并通过审核后准许其恢复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贵阳贵安智能网联汽车联席工作组,由贵阳市交通委员会、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贵阳市工信局、贵阳市大数据局四部门组成,依据《贵阳贵安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与商业化试点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运行范围,是指自动驾驶系统设计时确定的适用于其功能运行的外部环境条件,一般包括:1)道路边界与路面状态;2)交通基础设施;3)临时性道路变更;4)其他交通参与者状态;5)自然环境;6)网联通信、数字地图支持等条件。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贵阳贵安智能网联汽车联席工作组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附件1:关于自动驾驶装备编码与标识的规定.docx

附件2:自动驾驶装备测试项目.docx

附件3:自动驾驶装备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docx

 

附件: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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