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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创业创新平台建设


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人才办 | 待定
产业类别
科研单位 公共服务 现代服务业 产业园
申报条件
本办法所指的“青年人才”是指35周岁(包括35周岁)以下具有一定专业技术和专业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经济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职称或技师可放宽至40周岁(包括40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职称或高级技师可放宽至45周岁(包括45周岁)以下。
注册地在经济区且纳税关系在经济区内的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经济区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引进的青年人才适用于本办法。
支持力度
一、支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构建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完善“众创空间一孵化器一加速器一科技园区”孵化链条。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资金补助。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逐级获得认定的,按照晉级补差方式资助差额部分。
二、基于年度运营情况对孵化器( 众创空间)进行考核,视考核结果,每年给予经济区内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最高15万元、省级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最高20万元运营补助;每年给予经济区内市级众创空间最高10万元、省级和国家级众创空间最高15万元运营补助。
三、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内在孵企业经培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或成功上市并落户经济区的,给予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一定资金补贴。具体标准为:
(一)每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并落户经济区的(含通过三年后重新认定者),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 3万元资金奖励。
(二)每培育一家规模以上企业(国家标准)及规模以上服务业(国家标准)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 10万元补助;每培育一家规模以上企业(国家标准)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器( 众创空间) 10万元奖励。
(三)每培育一家企业成为科创板上市企业的,一次性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 30万元奖励;每培育一家企业成为创业板或中小板.上市企业的,一次性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 50万元奖励;每培育一家企业进入主板上市的,一次性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 100万元奖励。
四、孵化器(众创空间) 内在孵企业、个人或团队参加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按第十一条规定对获奖者进行资金奖励,按照经济区奖励获奖者的20%予以孵化器(众创空间)资金奖励。
五、支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与高校、 科研院所、各类社会组织合作,建设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双创”示范基地。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双创”示范基地的,分别资助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分三年进行资助。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双创”示范基地逐级获得认定的,按照晉级补差方式资助差额部分。
六、鼓励各类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企业主导举办主题论坛、创业大赛、竞技比赛、技术成果交易会、创客集市、作品展览会、专业研讨会、项目路演、文化交流等各类具有影响力的青年活动,给予活动费用10%-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活动前须报经济区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经济区人才办备案。
申报材料
一、申请享受奖补的青年人才 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人才政策奖补申请表(个人)》(一式二份);
(二)个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四)上年度所在单位或个人完税证明;
(五)用人单位提供个人社保缴纳相关证明;
(六)用人单位出具其在经济区工作的相关证明;
(七)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书;
(八)与申报奖补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原则上需提供原件予经济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后返还申报人。
二、申请享受奖补的用人单位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人才政策奖补申请表(用人单位)》(一式二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纳税证明;
(三)法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办公场地购置合同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五)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书;
(六)与申报奖补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原则上需提供原件予经济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后返还申报单位。
项目来源
关于印发《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青年人才引进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http://www.sl.gov.cn/xw/tzgg/202104/t20210413_677886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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