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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评估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待定
产业类别
科研单位
申报条件
一、评估复核范围
已核定的220家实验室(见附件1)。
二、评估复核内容
(一)基础条件。实验室应在被核定产品门类领域具备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的质量专业设施条件、健全的管理机制以及高水平的人才队伍。
1.设备设施先进性居于行业前列;
2.产品检测能力通过第三方认可;
3.管理制度机制健全;
4.具有稳定的管理和技术团队,拥有本领域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专业人员队伍,硕士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比例占50%以上;
5.具有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二)创新能力。实验室应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取得一定的创新成果。
1.拥有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新技术、新设备、标准、规程、规范等创新成果;
2.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利用技术创新提升服务质量,推动优质供给能力有效衔接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
3.在先进质量标准研制验证、检验检测与试验验证方法创新、仪器设备研制验证、质量技术研发应用、质量分析评价和改进等方面取得一定的创新成果。
(三)服务成效。实验室专业服务能力应居于领先地位,服务成效较为明显。
1.技术服务能力、水平和成果等方面在被核定产品门类领域稳居行业前列,具有一定的国际影响力;
2.能够为企业提供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检验检测、诊断评价、分析改进等“一站式”质量技术服务;
3.能够为行业提供标准研制、标准验证、中试验证、质量人才培训、质量技术交流等服务;
4.能够为政府部门提供产品质量状况分析评估、先进质量控制技术发展趋势跟踪、重点领域质量风险动态监测、质量政策建议等决策支撑服务。
(四)禁止行为。原则上,具有以下情形的不予通过复核:
1.因弄虚作假、检验或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
2.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产品开发、生产,或参与其检验的产品经营活动;
3.未经批准,以核定的实验室名义参与社会组织的商业活动,或擅自对外披露委托任务信息,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4.不按规定上报年度业务发展报告和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或不能按规定要求完成委托任务;
5.接受可能对检验公正性产生影响的资助;
6.违反相关规定,以核定的实验室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7.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露、窃取企业技术秘密,造成严重后果;
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支持力度
评估复核结果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属实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实验室进行复核确认。未按要求报送材料的实验室将不再保留。未通过评估复核的实验室需在复核结论公布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报送,仍未通过评估复核的实验室将不再保留。
申报材料
实验室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工作,通过质量品牌公共服务平台(www.miitqb.cn)“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评估复核申报表(模板见附件2),结合实际重新提出符合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产品门类名称建议,并提供相应附件及证明材料。
项目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评估复核工作的通知 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tz/art/2024/art_0817d42842a746e1ab4b36e2da1544b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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