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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建


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待定
产业类别
产业园
申报条件
(一)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孵化服务功能:
1.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2.协助入驻创业实体享受创业相关扶持政策;
3.免费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专家帮扶等创业服务;
4.提供孵化企业发展的法律、会计、评估、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5.指导和协助入驻创业实体办理开业相关手续。
(二)清镇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接受主管部门管理的内设机构;
2.拥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单位或管理实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规章制度,有素质较高、业务水平较强的专职管理人员2人以上;
3.建立完善的服务管理台账,具有规范的入驻评审程序和退出机制;
4.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可一次性容纳创业实体不少于30家,入驻比率达60%以上,带动就业90人以上。原则上创业实体孵化期最长不超过3年。
支持力度
公示无异议的,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式行文,认定为“清镇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并授牌。我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名称规范为:清镇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对被认定并授牌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创业平台创建补助20万元。补助分三年拨付,授牌后即拨付10万元,之后两年根据考核情况各拨付5万元。)
申报材料
1. 《清镇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
2.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主要包括孵化示范基地建设运行情况,扶持创业优惠政策,创业服务开展以及入驻企业情况等;
3.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规章制度,孵化示范基地制度中要体现持续滚动孵化原则;
4. 运营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情况;
5.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只收取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只收取复印件);
6.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生产经营场地及面积证明材料;入驻创业实体名册、创业实体基本信息以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只收取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只收取复印件);
7. 创业实体与招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复印件;
8. 申报之月前个6个月的入驻创业实体的工资发放凭证;
9. 申报资料真实有效承诺书。
项目来源
清镇市就业创业政策 https://www.gzqz.gov.cn/zwgk/zdlygk/jycy/202403/t20240304_838816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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