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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贸易企业认定


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待定
产业类别
贸易
申报条件
一、民族贸易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民族贸易县内登记注册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该法人企业主营业务(依据工商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是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或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
(三)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或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的销售额占该法人企业全部销售额60%以上。少数民族特需品指《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2014年版)》中所列商品。
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仅指日用百货(各种棉、麻、毛、丝、皮等天然纤维和人造纤维的纺织品、服装、鞋帽;各种皮革、橡胶和塑料制品;簿、册、纸张、笔等各种文教用品以及玩具、体育器材和工艺美术品;钟表、照相机、缝纫机、自行车、日用五金;各种家用电器,搪瓷、陶瓷、玻璃器皿、铝制品等)及日用杂品,农业生产资料(农膜、农药、农用化肥、农作物种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畜禽、牧草种子、食用菌菌种、兽药、农用大棚设备、小型农机含零配件及滴灌设施、水产苗种、渔药、渔机渔具等),药品、书籍。
二、民族贸易企业的认定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为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直接服务的原则。在民族贸易企业认定过程中,要始终坚持服务于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和增收致富,切实解决民族贸易县中出现的买难卖难,特别是卖难的实际困难。
(二)权责一致的原则。强化民族贸易企业认定中的责任,认定结果要符合条件,权责匹配、管理到位,并经得起各种专项检查和审计。
(三)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民宗工作部门负责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的申请资料收集、登记工作,会同同级财政、人行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开展实地查看、核实,对符合申报民族贸易企业条件的,向市(州)级民宗、财政、人行工作部门申请;市(州)级民宗工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行负责本辖区内民族贸易企业申报工作的指导、汇总、审核、推荐工作;省民宗委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开展最终评审和认定工作。
支持力度
待定
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请书;
(二)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基础档案;
(四)法人企业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报告中须明确“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销售额占该法人企业全部销售额比例”)
(五)企业上一年度销售产品分类清单复印件;
(六)法人企业大门照片、经销商品照片及其他相关材料。
项目来源
省民宗委省财政厅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http://mzw.guizhou.gov.cn/zfxxgk/fdzdgknr/zcwj_5623240/gfxwj/202011/t20201110_651327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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