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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中国和芬兰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 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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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一、申报资格要求
1.申报本次“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的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以下简称内地单位),或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单位(附件1)。
申报本次“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台项目的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内地单位。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及以前。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3.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4.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课题负责人可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课题)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对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其他重点专项项目(课题)互不限项,但其他重点专项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申报此类不限项项目;对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台项目,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其他重点专项项目(课题)以及“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非港澳台项目(课题)互不限项,但其他重点专项项目以及“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非港澳台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申报此类不限项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的申报和在研上述两类不限项项目的总数限为1项。项目骨干的申报和在研上述两类不限项项目的总数限为1项。
同时,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只能主持1项“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含上述不限项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和在研“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含上述不限项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只能主持1项“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台项目(含上述不限项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和在研“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含上述不限项项目)。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25年6月30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6. 港澳单位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港澳申报人员应爱国爱港、爱国爱澳。
7.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8.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9.“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必须与国外合作单位就本次项目申报签订合作协议。
项目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我国及各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相关规定。凡开展须事先审查报批的合作活动,例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或种质资源等,申报单位必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所有必需的手续完备后,项目才可正式立项。
合作各方对未来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归属有明确约定或意向性约定,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的有关条款(须附知识产权协议或意向性协议、备忘录、证明信或在中外合作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
10. 中方单位务必与外方合作机构和人员明确以下几项要求:外方项目牵头人不得就同一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与国内不同单位合作多头参与申报,其作为外方项目牵头人申报项目和参与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已作为受聘于内地的外籍科学家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的,不得再作为外方人员参与申报。
11.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项目申报指南。
二、中国和芬兰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国际合作司与芬兰共和国芬兰国家创新资金署关于中芬科技创新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领域方向:
一、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包括但不限于:
(一)绿色和可持续能源,包括:
1. 智能电网技术;
2. 清洁能源生产技术;
3. 可再生能源;
4. 高能效系统和流程;
5. 废物转化为能源和生物能源的生产(例如生物燃料和沼气)。
(二)绿色和可持续交通,包括:
1. 车辆和移动机器的电气化,包括绿色和智能解决方案;
2. 绿色智能交通和出行服务。
(三)绿色和可持续制造,包括:
1. 制造业的碳中和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绿色和智能工厂、资源和能源高效生产流程、能效测量研究、评估方法和信息管理系统,制造企业能源柔性调控、工业园区能源价值链管控、制造企业能源和碳排放精益管控,以及改善整个制造流程的能源控制;
2. 用于优化制造流程的智能制造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高度自动化、数据驱动生产、生产优化和支持制造业可持续发展的先进解决方案;
3. 以加强环境保护和提高生产效率为目的的制造测试和测量解决方案。
(四)绿色和可持续建造,包括:建筑建造行业的碳中和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木构建造、绿色智能建筑、健康建筑技术、低碳加热制冷技术设备、可持
续建筑材料、建筑高效电气化。
(五)绿色和可持续产业园,包括:碳减排解决方案,包括系统规划、清洁能源数字解决方案、数字与传感器测量和监测技术、分布式能源生产、能源效率、
可再生能源、废弃物处理与能源转化。
二、循环经济
包括但不限于:生物和循环经济,具体包括:
1. 可持续生物基材料包装;
2. 塑料和纺织品回收;
3. 废物处理与回收;
4. 其他材料(如:金属)处理与回收。
三、健康与老年科技包括但不限于:
(一)数字健康
1. 人工智能辅助的医学影像技术,人工智能用于药物研发、病理学研究,人工智能用于预测和诊断,人工智能用于精准医疗;
2. 心血管和脑血管疾病预防和治疗;
3. 改善医院运营和管理的数字工具;
4. 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监测;
5. 以提高诊疗效果为目的的健康数据处理和解释。
(二)老龄科技
1. 康复设备;
2. 用于家庭护理的健康监测;
3. 智能技术用于支持从事老年人护理的护理人员和医生;
4. 改善护理院运营的数字工具;
5. 对老年人友好的技术产品和设备。
(三)体外诊断(IVDs)
1. 分子与免疫诊断;
2. 即时检测(POCT)。
(四)生命科学领域
1. 精准医疗;
2. 早期诊断;
3. 癌症治疗和护理;
4. 药物研发。
支持力度
拟支持项目数:不超过15个。
共拟支持经费:6000万元人民币。
申报材料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评审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ervice.most.gov.cn)填写并一次性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课题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严禁弄虚作假。
——推荐单位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报送。
——项目专业化管理机构在受理项目申报后,组织形式审查,并开展首轮评审工作。首轮评审不需要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结合磋商协调情况,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进入下一轮答辩评审。对于未进入答辩评审的申报项目,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项目专业化管理机构组织进入答辩评审的项目进行答辩评审。申报项目的负责人通过网络视频进行报告答辩。根据专家评议结果,结合磋商协调情况,择优立项。
项目来源
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2025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20241105/56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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