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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认定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 待定
产业类别
农业
申报条件
(一)认定对象
1.经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建设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
2.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及地方相关部门建设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以及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3.建有农业种质资源保护设施,具备保护能力,开展资源保护工作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和企业等。
(二)基本条件
申请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认定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单位机构要求。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场地场所要求。保护农业种质资源省内为原产地,有固定 的办公和保护场所,所在地及附近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病发生 史。其中,活体保存的农业种质资源需设在原产地或与原产地自然生态条件一致或相近的区域。
3.布局规范要求。库(场、区、圃)布局合理,保护场所与办公区、生活区隔离分开。要配备监测、生理、生化、遗传及保存技术研究等设施设备,其中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还应设置兽医室、隔离舍、无害化处理、粪污排放处理等场所,防疫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
4.专业团队要求。具有稳定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专业团队, 具备相应的农业种质资源保存技术规范。直接从事保种工作的技 术人员需经专业技术培训,掌握种质资源保护的基本知识和技 能。根据保护规模,综合性保护单位总人数应在15人以上,单 一农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总人数应在5人以上。其中,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50%以上,有明确的岗位职责。
5.负责人要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依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
6.规章制度要求。具备较完善的制度规范。申请单位具有较 完善的农业种质资源管理、人员培训与考核、档案管理、安全管 理等制度,能够根据贵州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统一安排,进行调整、完善和提升。
7.经费要求。申请单位能够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正常开展提供持续稳定的经费保障。
8.其他要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支持力度
对认定的省级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和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进行授牌。
申报材料
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均可提出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的证明材料;
(3)畜禽种质资源需要有系谱、选育记录等材料;
(4)畜禽种质资源保种场和活体保种的基因库还应当提交《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项目来源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省级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和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认定工作的通知http://nynct.guizhou.gov.cn/xwzx/tzgg/202302/t20230224_782958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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