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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评估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 待定
产业类别
软件
申报条件
1.企业资格
A) 依法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B) 以软件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C)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研发能力
A)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其中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B)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3.业务收入占比
企业年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年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4.质量保证
A) 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B)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软件研发和服务规范可依据如下方式认证:
a) 企业依据GB/T 19001,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持续有效运行;
b) 企业依据SJ/T 11234或国际CMMI标准,通过了CMMI能力评估;
c) 企业已建立完善的软件研发质量管理体系和信息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运行。
5.产品和服务
A) 软件企业开发销售的软件产品和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应符合我国相关行业标准规范。
B) 软件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软件企业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
b) 软件产品应具备软件测试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或申请评估企业自检报告,或能证明该软件已完成的其他资料;
c)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C) 信息技术服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企业有承接信息技术服务的相关资质或标准;
b) 具备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软件和硬件等设施;
c) 有承接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资质的人员;
d)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企业诚信
A)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遵守行业管理规定、行业公约,自觉维护行业秩序,主动加强行业自律。
B) 企业应对所出具的企业经营财务情况、软件产品等方面的真实性负责。
C) 未发生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严重知识产权侵权。
7.经营环境
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支持力度
待定
申报材料
申报指南待发布
项目来源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评估标准 https://srpg.csia.org.cn/#/site/policyShow/policyDetail?tempId=5e8ee97484a344b18bfed36df834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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