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山湖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观山湖区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提高项目组织实施成效,根据《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教〔2021〕152号)、《贵阳市科技局关于印发<贵阳市产业科技支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筑科通〔2021〕8号)文件精神,结合观山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观山湖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观山湖区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区本级财政支持,列入区科技计划,由在观山湖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期限内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观山湖区财政投入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监管、验收、绩效评估等工作。项目资助资金及为组织项目实施而开展的评审、跟踪、验收、绩效评估等项目管理费从区科技局年度部门预算项目“科技研发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科技计划项目体系
第四条 观山湖区科技计划项目由两个基本计划项目(政策引导计划项目、科技人才项目)和一个科技重大专项构成,即:“2 1”科技计划项目体系。
(一)政策引导计划项目。围绕观山湖区产业导向和发展重点,运用财政科技资金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投入科技重点领域,支持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支持围绕观山湖区资源综合利用、人口健康与医疗卫生、生态环境建设与环境保护、城镇化与智慧社区、社会治理、民生改善、乡村振兴、公共安全及防灾减灾救灾、军地、校地科研合作等科技活动;引导企业立足自身创新发展开展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支持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和促进科技与金融相结合;支持提升区域科技服务能力,重点支持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推广、科技评估、科技信息交流、创业孵化、技术市场、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的科技服务机构;支持科普基地建设及能力提升,科普产品研发、科普宣传教育等科普活动;支持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开展的软科学研究。
(二)科技人才项目。以重点人才队伍五年倍增为目标,鼓励、引导观山湖区重点产业领域加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和培育力度,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吸引科技人才在观山湖创新创业,为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做好人才支撑。
(三)科技重大专项。围绕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突出战略导向、突出协同创新,集中力量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着力解决产业技术“卡脖子”问题,推动产业链“建链、补链、强链、延链”,实现产业板块技术进步。
第三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五条 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五类:
(一)贵阳市观山湖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
(二)项目推荐部门。
(三)项目承担单位。
(四)项目负责人。
(五)项目管理专业机构。
第六条 区科技局是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基本职责是:
(一)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二)负责项目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综合管理、监督、评估和组织项目验收。
(三)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咨询专家进行分类指导,并进行工作评估和监督。
第七条 项目推荐部门是指具有项目推荐和管理职能的部门(机构)。主要包括观山湖区区级相关部门、观山湖区行政区域内各镇、街道、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基本职责是:
(一)协助区科技局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项目征集、审核、推荐和管理工作。
(二)对所推荐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
(三)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承担、执行观山湖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合同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任务和目标。
(二)严格执行观山湖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对项目资金进行专档专账明细核算,落实国家、省、市、区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三)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中期检查资料、绩效自评材料等。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报备需要调整的事项。
(五)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
(六)接受区科技局、项目推荐部门和受区科技局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或者是科技人才项目的引进、培养、激励对象,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基本职责是:
(一)拟定项目实施方案,安排研究任务分工,检查、督促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
(二)按时组织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阶段目标任务,按要求报送阶段性成果、重要进展和科技报告等,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及事项。
(三)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是受区科技局委托,按照区科技局制定的项目管理流程规定的职责开展项目管理、服务、监督评估及档案管理等工作的机构,接受区科技局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构成。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设备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发生的费用。鼓励通过共享、租赁、改造、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减少科研项目设备的购置预算。申请新购置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科研仪器设备的,申请单位须同时提交本单位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及共享情况自查报告。
2.业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材料及相关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测试化验加工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燃料动力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业务支出。
3.劳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在校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以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资费标准和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依托单位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项目依托单位为了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绩效支出主要用于项目依托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相关支出。结合不同学科特点,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比例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比例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比例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及决策科学项目,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比例不超过6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比例不超过50%,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比例不超过40%。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调剂。项目实施过程中,可由项目依托单位委托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统筹科目调剂。项目依托单位应完善相应管理制度,规范预算调整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调剂方案,经项目依托单位按本单位项目管理流程核实后实施。
(二)绩效支出需要调整的,可在间接费用范围内自行进行调整。
(三)项目预算总额不变,合作研究单位之间发生预算调剂,或由于合作研究单位变化发生预算调剂的,应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合作协议,报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备案。
(四)预算调整情况应在验收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在项目依托单位内部公开。
第五章 项目立项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项目审查、实地考察、立项评审、立项审批、计划下达、合同签订、经费拨付九个环节。
(一)指南发布。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科技发展规划,总体部署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并面向社会发布征集指南,明确本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和申报方向。
(二)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限内按规定程序填报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申报项目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依法在观山湖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实际办公场所在观山湖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依法在观山湖区登记办公的社会组织、观山湖区区属事业单位、观山湖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揭榜挂帅的项目除外);
2.项目技术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
3.项目课题组成人员结构合理;
4.申报单位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近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法律纠纷。
6.申请科技人才项目,需以“人才 项目”的形式申报。
7.申请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投资额不低于800万元(以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认定的金额为准),申报主体为企业的,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100万元。
(三)项目审查。区科技局就申报条件、申报限制、科研诚信行为、申报材料规范性以及项目与年度研究方向相符性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通过。
(四)实地考察。区科技局根据项目审查结果,确定进入实地考察环节的项目并组织进行实地考察,主要考察申报单位是否正常开展生产经营及研发活动、是否建立研发活动及经费管理制度,是否具备开展项目相关研发活动的条件,形成项目实地考察意见。
(五)立项评审。主要包括专家评审和领导小组评审。
专家评审:区科技局根据项目实地考察结果,确定进入立项评审环节的项目,组织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组成评审组,对项目按技术、人才领域分类进行集中评审。立项评审与预算评审同时进行并单独出具意见。技术评审主要对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以及研究方案可行性进行评审,出具技术评审意见;人才评审主要根据人才近3年内科研成果质量、科技成果转化程度、研究领域与我区产业发展的关联度,提出创新思路和开展创新研究的潜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预算评审主要对经费预算合理性进行评审,出具经费预算评审意见。技术评审意见和经费预算评审意见均建议立项的,视为专家组建议项目立项。
领导小组评审:成立观山湖区科技计划项目考察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见附件,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区科技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直相关部门、各镇(街道)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科技局,由区科技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执行项目评审相关事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印发有关文件由区科学技术局代章。
项目根据实地考察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由领导小组进行再评审,确定最终立项项目及资金。
1.对政策引导计划项目和科技重大专项的评审及资助。由领导小组组长及项目涉及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邀请的其他区直部门进行量化评审,量化评审主要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评审。项目综合得分由专家组评审得分和领导小组成员评审量化评分各占50%组成。具体计算公式为:项目综合得分=专家组评审得分×50% 领导小组成员评审量化评分×50%,综合得分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法保留整数。
根据考察核实、专家评审、领导小组评审情况,由领导小组提出资助建议。
(1)政策引导计划项目,根据专家评审认定的投资额和项目综合得分,给予相应的资助,具体资助如下:
专家评审认定的项目投资额(单位:万元) | 企业得分区间及资助金额 | ||||||
61-66分(不含66) | 66-70分(不含70) | 70-75分(不含75) | 75-80分(不含80) | 80-85分(不含85) | 85-90分(不含90) | 90-100分 | |
50-100(不含100) | 5 | 8 | 12 | 15 | 18 | 21 | 24 |
100—200(不含200) | 9 | 12 | 15 | 18 | 24 | 27 | 30 |
200—300(不含300) | 15 | 20 | 25 | 30 | 40 | 45 | 50 |
300—400(不含400) | 18 | 24 | 30 | 36 | 48 | 54 | 60 |
400—500(不含500) | 21 | 28 | 35 | 42 | 56 | 63 | 70 |
500及以上 | 24 | 32 | 40 | 48 | 64 | 72 | 80 |
注:原则上,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以外的计划项目投资金额不能低于100万元。
(2)对科技重大专项,根据专家评审认定的投资额和项目综合得分,给予最高20%且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其中,项目综合得分低于70分的,转为基本计划给予资助,具体资助如下:
企业科技重大专项支持比例 | |||||||
综合得分 | 61-70分(不含66) | 70-75分(不含70) | 75-80分(不含80) | 80-85分(不含80) | 85-90分(不含85) | 90-100分 | 备注 |
支持比例 | 按基本计划项目予以资助 | 10% | 12% | 16% | 18% | 20% | 最高不超过500万 |
2.对政策引导计划中软科学研究项目和科技人才项目的评审及资助。对根据考察核实、专家评审情况,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原则上,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六)立项审批。区科技局负责立项审批。通过审批的项目在观山湖区门户网站或有关移动端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领导小组进行调查后重新审定。
(七)计划下达。公示无异议和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区科技局报请区政府,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低于80万元的,经区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审批同意后下达,单个项目资助金额高于80万元的,需经区长办公会同意后下达。经批准下达的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项目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八)合同签订。在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共同下达科技计划项目补助资金通知后30日内,由区科技局(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推荐单位(如有)(丙方)三方签订《观山湖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完成合同书签订的项目视为正式立项。项目承担单位因故无法签订合同的,应主动向区科技局提交放弃立项申请,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九)经费拨付。项目资助资金实行分期拨付,立项时拨付区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金额的50%,待项目按期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的50%。项目承担单位为村(居)委会的,须由区科技局、村(居)委会及所属镇、街道签定三方《合同书》。项目资助资金由区科技局先行拨付至镇、街道,再由镇、街道转拨至村(居)委会并对项目资金使用负有监管责任。
第六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的实施期限:
(一)政策引导计划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年。
(二)科技重大专项、科技人才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及合同规定的主要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原则上不做变更,若确需变更相关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约定的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以上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报区科技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原则上不超过1次。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间,在不改变合同规定的主要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和科研团队,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区科技局备案。
第十七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按合同实施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区科技局审核后作出终止项目的决定,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若科技人才项目中项目负责人发生工作变动,且所在单位在观山湖区范围内的,经所在单位与原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一致,能够继续开展原申报项目,由原项目承担单位向区科技局提出变更申请,审批通过后可继续执行的,项目费用转到现所在单位;协商不一致,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原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区科技局申请终止项目,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对在研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区科技局采取中期检查评估方式(实施周期为一年以内的一般项目无需中期检查),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进行1次中期检查,并出具中期检查意见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规定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或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较大问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区科技局将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终止项目实施等方式处理。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最迟应在合同约定项目执行期满2个月内向区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未按期提交验收申请的,尾款不再拨付;超期6个月以上不提交验收申请的,原则上按项目强制终止处理。因受重大因素影响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应在合同约定项目执行期结束前1个月书面向区科技局提出项目合同执行期变更申请,经区科技局审批同意后执行,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最多延期1次。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观山湖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要求将验收资料报送区科技局统一受理,并进行资料的形式审查,合格后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合同规定的主要研究内容,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合理性、规范性,自筹资金到位情况等。其中,考核指标需第三方鉴定评估的,需附有效的第三方评估意见。经费使用情况、自筹资金到位情况等具体要求如下:
1.资助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需提供财务决算报告,并附上项目主要开支(80%以上)原始发票单据复印件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2.资助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需提供省财政厅批准成立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应包含国拨资金的支出情况及自筹或配套资金的支出情况。审计所需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承担。
3.项目投资主要经费(70%及以上)已经过区财政评审或按照区政府采购的流程和要求使用的。可不再委托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但仍需提供区财政评审结果和项目决算报告,并附上项目主要开支(80%以上)原始发票单据复印件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将完整、规范的验收资料送区科技局进行审查合格后进行验收。项目验收由区科技局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原则上由不少于5人的技术、财务专家组成,技术验收与财务验收合并进行。
第二十三条 验收意见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
项目已按照合同书规定要求综合完成70%以上考核目标和任务(若涉及税务指标,可按项目实施的具体年度税务政策进行折算),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给予通过验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一)合同规定单个考核指标完成程度低于50%。
(二)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三)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提供虚假验收材料的。
(五)其他不符合通过验收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拨付项目尾款;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区科技局将项目作验收终止处理。
第八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五条 每年末,区科技局会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当年立项且仍在实施的项目推进情况、资金投入情况进行整体评估,对当年已结束实施的项目推进情况、资金投入情况进行逐个评估。主要评估内容为:技术攻关形成的知识产权、新产品等成果,企业通过项目实施实现转型升级、发展情况,或社会治理、民生发展、乡村振兴等开展应用性研究成效。科技个人发展成长情况,带动行业科技创新创业发展情况。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终止分为申请终止、验收终止和强制终止三种类型:
(一)申请终止。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按合同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执行期内向区科技局提交项目终止申请表,并参照项目验收材料格式递交相关资料,由区科技局参照项目验收形式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形成项目终止评估意见。
(二)验收终止。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由验收委员会提出终止项目实施意见。
(三)强制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执行强制终止:
1.超期6个月以上不提交验收申请的。
2.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3.经查实,存在科研不诚信行为的。
项目强制终止的,区科技局向承担单位下达项目终止通知,全额收回资助资金。项目申请终止、验收终止的,区科技局根据项目经费审计情况及验收(评估)情况,收回已拨付经费中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项目尾款不予拨付。拒不退回资助资金的,区科技局将通过法律程序追回。
第二十七条 区科技局适时发布观山湖区“科技不诚信名单”,并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在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相关单位和个人列入观山湖区“科技不诚信名单”:
(一)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中拒不退回资助资金的。
(二)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的。
(三)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资料、文献、注释、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五)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研活动审批等。
(六)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二十八条 列入观山湖区“科技不诚信名单”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取消3~5年直至永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同时不予享受观山湖区科技所有政策奖励,且不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观山湖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立项并正在实施期内的项目的后续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自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日,原《关于印发<观山湖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观府发〔2018〕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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