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筑府发〔2020〕8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贵安“强省会”五年行动科技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发〔2021〕13号)、《中共贵阳市委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贵阳贵安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22〕1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加快建设科技创新体系,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聚焦贵阳贵安重点产业搭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加强贵阳贵安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阳贵安产业技术创新中心是指由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龙头企业等单独或共同建设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其功能主要包括:
1.当好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参谋。充分发挥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在相应领域的学科优势、人才优势和信息优势,为贵阳贵安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相关产业技术引进、交流合作、项目落地等方面提供专业的咨询意见,为决策提供科学支撑。
2.认真梳理产业链上的创新需求。全面摸排产业链上企业的技术需求,找准制约贵阳贵安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瓶颈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或建议。摸清有关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相关产业领域内的研发能力和科技成果清单,促进创新要素对接。
3.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发展。基于产业链的“两图两库两池”研究成果,提出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的合理化意见建议,并以产业技术创新中心为载体积极开展招商引业和招才引智,补强产业链条、打造产业集群、构建产业生态。
4.围绕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新服务。以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为产业链上企业或相关园区内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中试终试、众创众包、资讯推送、管理咨询、人员培训和融资对接等科技创新的公共服务。
5.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技交流合作。充分彰显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公益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属性,定期组织产业链上企业、相关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开展产品展览、成果展示、学术研讨、产学研合作等形式多样的交流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贵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贵阳市科技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贵安新区经发局”)是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批准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调整和撤销。
2.在本级财政科技资金中安排保障产业技术创新中心资助经费。
3.指导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与运行,赋予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在推动产业创新发展方面智囊团的作用。
第四条 贵阳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对申建产业技术创新中心有关单位的实地考察、建设方案的评审、制定评审阶段评分标准和绩效评估阶段的评价指标、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审批、合同签订、资金拨付、绩效评估等的有关事宜;贵安新区经发局相关内设机构负责在贵安新区辖区内申建的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全流程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 各区(市、县)、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产业特色和优势,负责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申建事项的推荐上报,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做好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贵阳生产力促进中心为产业技术创新中心日常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
1.围绕农业、7大工业产业(电子信息制造、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磷化工、铝及铝加工、健康医药、生态特色食品)、旅游业等重点产业方向发布组建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的通知,并指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主体单独或共同建设产业技术创新中心。
2.制定全市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管理运行机制。
3.负责对各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的日常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和服务。
第三章 条件与建设
第七条 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定位清晰。符合农业、7大工业产业和旅游业等产业领域及发展方向,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名称、建设内容和考核指标明确。
2.保障到位。有能满足需要的办公场所、科研条件、仪器设备,健全的管理和运行机制,拥有相应的科研、管理和财务团队,主要负责人及成员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创新服务工作。
3.方案可行。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设计科学合理、经费来源及预算实事求是,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论证充分,拟采取的措施切实可行。
第八条 申请建立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单位需拥有一定的科技创新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能为产业链上企业提供创新服务。为产业链上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中试终试、众创众包等;检验检测资质及服务能力效果;帮助企业构建创新体系、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2.围绕产业开展招商引业。围绕强链补链延链和拓宽产业幅,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打造良好产业生态引进上下游企业或关联企业到贵阳贵安落地,特别是引进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3.培养产业技术人才和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产业技术创新中心能聚集高端人才、先进技术、优质服务等创新要素的情况,促进科技人才的自由流动,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4.促进优秀科技成果在贵阳贵安快速转化。能摸清产业链上科技成果的现状、建立健全畅通科技成果供需对接的机制,能够加速优秀科技成果快速转化并实现产业化,并能形成典型案例。
5.能够组织开展有影响力的科技交流合作活动。组织举办的活动层次、规模,对推动产业创新发展有重要意义,能够把产业技术创新中心打造成为有影响力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平台。
6.能够规范合理使用资金。建有财政科技资金专户或专账,严格按照财政科技资金的相关规定使用资金,能够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
第九条 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的申建及批准:
1.申请。符合某领域产业技术中心建设条件的相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独或联合向贵阳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出建设申请,并提供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2.受理。贵阳生产力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建设单位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解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报贵阳市科技局党组研究。
3.评审。经贵阳市科技局党组研究同意后,贵阳生产力促进中心及时将申请材料、建设方案等相关资料转交给贵阳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由贵阳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会同申建单位所在区(市、县、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赴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并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评审。申建单位在贵安新区的,由贵安新区经发局按程序受理和推进。
4.批准。通过现场考察和评审,贵阳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提请局党组会研究,拟批准建设的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正式批准其建设XXX产业技术创新中心。
5.撤销。批准建设的单位未按照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功能定位开展建设工作的,按程序撤销其建设资格。
6.其他。原则上某一产业领域,只建设一个产业技术创新中心。但针对贵阳贵安某些重点产业细分领域较多的实际情况,也可以根据其细分领域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批准建设多个产业技术创新中心。
第十条 合同签订及款项拨付:
经正式批准建设的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由贵阳市科技局与申建单位签订合同,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考核指标、违约责任等,作为建设期满组织评估验收的法定依据;合同签订后即拨付第一笔资助款项。申建单位在贵安新区的,资助经费由贵安新区经发局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XXX产业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中心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须经技术专家组论证提出意见,报贵阳市科技局或贵安新区经发局审批。
第四章 支持措施及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对批准新建的产业技术创新中心,贵阳市科技局或贵安新区经发局给予100万元财政科技资金资助,专项用于支持中心建设、发展和运营。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经费使用严格按照贵阳贵安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获批建设当年拨付60万元;运行1年后由贵阳市科技局主管的业务处室组织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通过评估验收的第二次拨付40万元。
对评估结果未达到合同约定考指标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产业技术创新中心资格;对已拨付的资金进行全面审计,视情况予以全部或部分收回,后续资金不再拨付。
第十三条 绩效评估紧扣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功能定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内容的完成情况和成效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对成立运行满2年以上(含)的产业技术创新中心,每年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运行效果较好的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申报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给予倾斜支持;优先推荐申报贵阳市“123”计划科研创新平台、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优先推荐申报贵州省重大科技专项、创新平台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项目。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贵阳市科技局(贵安新区经发局)和贵阳生产力促进中心报告运行情况,并提交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已经获批的产业技术创新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称号:
1.在申请、检查、考核、执行情况报告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同时纳入科技不诚信名单;
2.累计2年未按时上报年度工作报告的;
3.建设主体自行要求撤销其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称号的;
4.建设主体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违规、违纪行为的;
5.建设主体被依法终止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科技局和贵安新区经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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