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区属平台公司:
为切实做好南明区招商引资工作,营造良好的投资创业氛围,《南明区招商引资政策十条措施(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4月25日
南明区招商引资政策十条措施(试行)
第一条 适用对象和条件
(一)本政策适用于符合南明区产业发展方向,且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南明区范围内的有健全财务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招商引资企业,主要为新引进的省外投资企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禁止和限制的行业、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企业及房地产企业除外)。
(二)享受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在南明区正常经营期限不得低于二十年,在此期间迁出南明区的,企业已享受的所有支持资金须全额退还。
第二条 企业开办支持
(一)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首次在南明区成立控股或全资企业,且年度对本区实际经济贡献在100万元(含100万)至200万元之间的,经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若年度对本区实际经济贡献达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则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
(二)国内排名前30位或国际排名前100位的细分行业龙头企业(机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外贸企业首次在南明区成立控股或全资企业,且年度对本区实际经济贡献达200万元以上的,经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认定,给予企业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
第三条 重点产业支持
(一)对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新引进企业,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第四条 经济贡献支持
新引进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年度对本区实际经济贡献达100万元以上的,经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认定,以其对本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两年分别按60%、50%给予产业支持,后三年按40%给予产业支持。
第五条 企业成长支持
新引进企业享受完五年经济贡献支持政策后,年度对本区实际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增长达5%-15%、15%以上的,经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认定,分别按其对本区实际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20%、40%给予奖励支持,支持期限3年。
第六条 企业上市奖励
(一)对在境内主板上市的南明区企业,一次性奖励1400万元;在创业板、科创板、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南明区企业,一次性奖励1150万元;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南明区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南明区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注册地迁入南明区的省外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上市公司,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注册地迁入南明区的香港联合交易所、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公司,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由省、市、区三级给予资金奖励。
(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南明区域内企业,企业上市后给予基金管理人最高500万元奖励,其中投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给予基金管理人奖励300万元,投资成长期企业给予基金管理人奖励200万元,多家股权投资基金领投的按比例分配奖励;股权投资基金引入贵阳贵安区域外企业落户南明区,企业上市后给予基金管理人奖励500万元,通过上市辅导验收、证监会同意注册、完成上市发行后分别给予领投基金管理人1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奖励。由市、区两级给予资金奖励。
第七条 产业用房支持
(一)租赁本辖区标准厂房且自用的新引进企业,年度对本区实际经济贡献达每平方米150元到225元之间(不含225元)的,前三年给予50%的租金补助,后两年给予25%的租金补助;年度对本区实际经济贡献达每平方米225元到300元(不含300元)之间的,前三年给予75%的租金补助,后两年给予35%的租金补助;年度对本区实际经济贡献达每平方米300元及以上的,前三年给予100%的租金补助,后两年给予50%的租金补助。租赁标准厂房为区属国有公司所有的,扶持期内可以考虑给予企业缓交租金一年的支持。
(二)租赁本辖区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新引进企业,年度对本区实际经济贡献达每平方米360元到540元之间(不含540元)的,前三年给予50%的租金补助,后两年给予25%的租金补助,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年度对本区实际经济贡献达每平方米540元到720之间(不含720元)的,前三年给予75%的租金补助,后两年给予35%的租金补助,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年度对本区实际经济贡献达每平方米720元及以上的,前三年给予100%的租金补助,后两年给予50%的租金补助,年补助金额不超过7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为区属国有公司所有的,扶持期内可以考虑给予企业缓交租金一年的支持。
第八条 高管人才支持
新引进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年度对本区实际经济贡献达100万元以上的,其高管(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最多不超过10人)年度个人经济贡献在3万元及以上的,以其个人经济贡献区级实得部分为参照数,给予五年100%的奖励支持兑现至企业。
第九条 社会化招商奖励
对于事前与南明区招商业务主管部门有约定的招商引资机构,成功引进符合南明区“一主一特”(电子信息制造、生物科技制造)产业,且投资方实际投资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在项目正式投产运营一年内,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招商引资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附则
(一)对南明区经济贡献大,且战略性、引领性强的项目,经区政府研究,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优惠政策。
(二)本政策与国家、省、市、区已出台政策重复或同一事项适用于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若因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原则上企业年度所享受的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年度对本区实际经济贡献总额。
(三)新引进企业在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后,达到本政策中相应支持和补助条件的,由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评审认定后报区政府审批,并按审批情况予以兑现。
(四)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间若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修订。《南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南府办通〔2018〕8号)《南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南府办通〔2018〕6号)自本政策印发之日起废止。本政策由南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南明区招商引资政策十条措施实施细则
2.企业申请报告模板
3.资料真实性承诺书模板
4.不迁离南明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承诺书模板
5.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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