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食药安委,开发区管委会,市食药安委各委员单位:
《贵阳市食品安全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食药安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人民政府食药安委
2023年5月6日
贵阳市食品安全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科学高效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专家库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作用,提高政府决策水平和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专家库是指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委)组建的食品安全专业咨询组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专家库的组建、运行以及相关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专家库成员职责
第四条 食品安全专家库成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了解、掌握国内外食品安全领域的最新动态,分析研判食品安全形势,及时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参与研究、制定贵阳市食品安全发展战略和规划,开展食品安全有关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工作,为制定和修改食品安全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等提供咨询和专业意见;
(三)组织或者参与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活动,针对食品安全问题向社会表达专家意见,针对食品安全舆情热点积极通过科普方式为公众释疑解惑;
(四)参与贵阳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及食品安全总体形势分析工作,提出食品安全重点领域监管措施咨询意见,为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问题提供技术支持;
(五)为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执法案件判定的科学性评估、重大食品事件的危害性评估等提供专业意见和技术指导;
(六)承担或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科研课题攻关,参加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调研活动,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七)参与食品安全信息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专家访谈、专家论坛、现场咨询、专题讲座等工作,针对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特别是热点、难点问题为百姓答疑解惑,及时澄清不实信息,维护社会稳定,承担食品安全培训授课任务,参与编辑食品安全信息刊物等;
(八)积极参与市食药安委组织的专项整治、风险防范、网络建设、调查研究、事故查处等各项活动;根据需要列席食品安全方面的有关会议;
(九)承担市食药安委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专家成员在履行上述职责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程序,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对自身行为、言论和提供的意见、建议负责。
第三章 专家聘任和解聘
第六条 专家成员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及食品监督管理机构等从事食品科研、食品检验检测、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监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食品安全专家聘期为2年,可以连续聘任。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和充实。
第七条 入选专家库的成员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能够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食品相关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食品行业生产实践、检验检测、研究工作5年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取得较为显著的工作成绩。(监督管理方面的专家及非技术机构的专家可不受专业技术职称限制,但从事食品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
(三)熟悉国家、省、市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等,了解食品安全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熟悉所从事的食品行业专业领域状况,能客观公正地提出相关工作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
(五)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分析能力和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七)经单位同意,本人自愿接受聘任,愿意遵守本办法,并接受派遣外出执行任务或承担本职工作之外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采取单位推荐、本人同意的原则。市食药安办负责对被推荐的专家进行审核,提出建议名单,经市食药安委领导同意后,颁发聘书。
第九条 聘任专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推荐。市食药安委各委员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单位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在本人同意的基础上进行专家推荐。被推荐人应填写《贵阳市食品安全专家库专家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和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食药安办。
(二)遴选。市食药安办对专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推荐人选进行审查遴选,征求相关意见后,按程序报市食药安办有关会议审议批准,列入专家库。
(三)聘任。入选食品安全专家库的人员名单经市食药安委主任、副主任审批同意,由市食药安办向入选专家颁发聘书并通知所在单位或组织。
第十条 专家聘任期满,需要继续聘任的,由市食药安办审查专家工作记录和考核意见,符合规定的重新颁发聘书。聘任期满未续聘的自动解除聘任。出现下列情形,市食药安办按程序报请审批后,有权在聘任期内对专家予以解聘:
(一)不遵守本办法规定;
(二)连续两次无故缺席专家委员会相关会议或连续两次不接受工作任务;
(三)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过错或失误,影响恶劣;
(四)以专家身份从事不正当经营活动;
(五)未经授权,私自泄露政府有关涉密信息;
(六)其它与专家委员会成员身份不符的评论或行为。
第四章 遵守工作守则
第十一条 专家应遵守下列工作守则:
(一)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并对市食药安委、市食药安办负责;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保守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未经许可和授权不得擅自发布参与调查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执行调查、调研等公务和参加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时,不得为当事人转移或减轻事故责任而提供有失公允或错误的意见;
(五)参加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责任追究时,若有工作、亲属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六)参加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现场,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及早说明原因;
(七)不得以市级食品安全专家名义从事违法活动。
对违反工作纪律并造成影响的,市食药安委将取消其市级食品安全专家库专家资格,解除聘任关系,并通知本人和推荐单位。
第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受市食药安委及其办公室委托或指派参加调查、分析、评估、鉴定等工作时,不得泄漏在工作中获知的国家涉密信息和企业商业秘密。未经委托和指派单位批准,不得对外公布有关工作结论。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 根据专家在决策咨询、项目研究、风险交流、科普宣传等工作方面的业绩,经市食药安办推荐,市食药安委主任、副主任审定后,由市食药安办每年给予表现突出的专家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专家库工作的开展由市食药安委办统筹调度,需专家对重要或重大食品案件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的,由办案机构填写食品案件专家提供专业意见(建议)申请表,按程序审批后报市食药安办统筹推荐,原则上提供2-3名专家参与案件评审。
第十五条 专家劳务费、技术资料费、课题资助费、调研补助费由市食药安办从年度经费中列支,并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食药安办负责组织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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