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各旅游行业协会:
现将《2023年贵州省“引客入黔”团队旅游及营销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组织旅行社、景区相关单位按照要求做好奖励申报工作。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6月14日
2023年贵州省“引客入黔”团队旅游
及营销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和视察贵州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旅游业在疫后经济恢复发展中的先行引领作用,更有效地调动旅游企业开拓入黔旅游客源市场的积极性,持续推动全省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24时止。
第二条 奖励资金在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按照“优先申请,优先审核通过,优先发放”的原则进行发放。核定预算内奖励资金发放完毕后,不再接受新提出的申请。
第三条 奖励实行申报制,评审和兑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四条 组织贵州省域以外客源到贵州省境内旅游,且在贵州省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旅游企业。积极主动开展宣传,对贵州文化和旅游带来正向传播效应的在贵州省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旅游企业和旅游景区营销单位,可申请旅游宣传奖励。
第五条 申请奖励的旅游企业和旅游景区营销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连续守法诚信经营且近三年内在业务经营、财务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无不良记录,没有违反国家财税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三)近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以罚款及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舆情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六条 为避免组团和地接业务的旅游企业重复申报,申请旅游包机(含切位)、专列、自驾游专项奖励的单位为具体承担在贵州地接任务的旅游企业。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七条 为鼓励旅游企业积极组织贵州省域外客源来黔旅游,设置旅游包机(含切位)、专列、自驾游、会奖旅游(MICE)专项奖励和年度地接奖励。
第八条 为鼓励旅游企业积极开展宣传和营销,设置旅游宣传奖励。
第九条 为鼓励旅游企业积极开发文旅融合、康养运动、研学旅行等体验性强品质高的旅游新产品,设置新产品开发奖励。
第四章 奖励条件
第十条 旅游包机(含切位)、专列、自驾游、会奖旅游(MICE)专项奖励。
(一)旅游包机(含切位)奖励
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24时止。
1.贵阳龙洞堡机场进港: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国内贵州省外40人(含)以上的旅行团,从贵州省外乘坐航班进港贵阳龙洞堡机场来黔旅游(游客从省外同一航站出发乘坐同一航班入黔),该旅行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低于3晚且单趟游览贵州省内境内至少2个4A级(含)以上的景区,按每架次该旅行团每人60元奖励给予旅游企业。
2.贵州支线机场进港: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国内贵州省外70人(含)以上的旅行团,从贵州省外乘坐航班进港省内支线机场来黔旅游(游客从省外同一航站出发乘坐同一航班入黔),该旅行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低于3晚且单趟游览贵州省内境内至少2个4A级(含)以上景区的,按每架次该旅行团每人60元奖励给予旅游企业。
3.港澳台地区直航: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30人(含)以上持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游客,乘坐航班在贵州省境内进港来黔旅游(游客从境外同一航站出发乘坐同一航班入黔),该旅行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低于3晚且单趟游览贵州省内境内至少2个4A级(含)以上的景区,按每架次该旅行团每人200元奖励给予旅游企业。
4.日韩及东南亚国家直航: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20人(含)持所在国护照或长期生活在日韩或东南亚国家的中国侨胞,乘坐航班在贵州省境内进港来黔旅游(游客从境外同一航站出发乘坐同一航班入黔),该旅行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低于3晚且单趟游览贵州省内境内至少2个4A级(含)以上的景区,按每架次该旅行团每人300元奖励给予旅游企业。
5.洲际直航: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15人(含)以上持所在国护照或长期生活在国外的中国侨胞,乘坐航班在贵州省境内进港来黔旅游(游客从境外同一航站出发乘坐同一航班入黔),该旅行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低于3晚,按每架次该旅行团每人400元奖励给予旅游企业。
6.联程中转航线: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港澳台地区或其他国家20人(含)以上持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所在国护照或长期生活在国外的中国侨胞,乘坐从境外到中国境内第三地联程航班在贵州省境内进港来黔旅游(游客从境外同一航站出发乘坐同一航班到中国境内第三地同一联程航班入黔),该旅行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低于3晚,按每架次该旅行团每人200元奖励给予旅游企业。
(二)旅游专列奖励
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24时止。
1.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国内贵州省外游客500人以上乘专列,或组织300人以上包车厢来黔旅游(从同一省乘坐同一车次入黔),列车在贵州省境内车站入站,且游客在贵州省境内三星级酒店(或同等档次住宿设施)及以上住宿,给予旅游企业如下奖励:
时间为1晚的且游览贵州省境内至少1个4A级(含)以上景区的,给予旅游企业每车次2万元奖励,包车厢1万元奖励;
时间为2晚的且游览贵州省境内至少2个4A级(含)以上景区的,给予旅游企业每车次3万元奖励,包车厢1.5万元奖励;
时间为3晚的且游览贵州省境内至少3个4A级(含)以上景区的,给予旅游企业每车次4万元奖励,包车厢2万元奖励;
时间为4晚的且游览贵州省境内至少4个4A级(含)以上景区的,给予旅游企业每车次5万元奖励,包车厢2.5万元奖励;
时间为5晚(含)以上的且游览贵州省境内至少4个4A级(含)以上景区的,给予旅游企业每车次6万元奖励,包车厢3万元奖励。
2.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从香港或澳门游客300人(含)以上包车厢来黔旅游(从香港直达或从香港、澳门出发经第三地乘坐同一联程火车入黔),列车在贵州省境内车站入站,且游览贵州省境内至少2个4A级(含)以上景区的,在贵州省境内三星级酒店(或同等档次住宿设施)及以上住宿时间至少为3晚的给予旅游企业每车次5万元奖励。
(三)组织自驾游奖励
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24时止,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25台(含)且50人(含)以上的自驾车辆队伍,从贵州省外驾车来黔旅游(从同一城市出发入黔)或抵达贵州租用车辆(贵州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或从外地将车运送至贵州),从贵州同一地出发,在贵州全程自驾旅游,车队在贵州住宿时间为1晚的,给予旅游企业每台车100元的奖励;车队在贵州住宿时间为2晚的,给予旅游企业每台车200元的奖励;车队在贵州住宿时间为3晚的,给予旅游企业每台车300元的奖励;车队在贵州住宿时间为4晚的,给予旅游企业每台车400元的奖励;车队在贵州住宿时间为5晚(含)以上的,给予旅游企业每台车500元的奖励。
(四)会奖旅游(MICE)奖励
从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24时止,旅游企业组织会奖旅游团队规模在300人(含)以上,且在黔入住四星标准(含)以上酒店或同等标准住宿设施,在贵州停留时间在3晚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规模在300人基础上每递增100人(含),奖励资金在10万元的基础上递增2万元。
第十一条 年度地接奖励
1.根据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执法平台系统统计,从2023年3月1日起到2023年10月31日止,年度地接旅游人数排名前10名的旅游企业(数据一致的可并列),给予一次性年度地接奖励。第一名给予3万元奖励,第二名给予2.5万元奖励,第三名给予2万元奖励,第四、五、六名分别给予1.5万元奖励,第七、八、九、十名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
2.从2023年3月1日到2023年10月31日止,年度入境旅游地接人数按照港澳台、亚洲、欧美及其他国家三个类别,每个类别排名前3名的旅游企业(数据一致的可并列),给予一次性年度地接奖励。第一名给予5万元奖励,第二名给予3万元奖励,第三名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旅游宣传奖励
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在新媒体平台(抖音、快手、微博、微视、微信、小红书、B站等)企业账号上发布专题宣传贵州文化和旅游无版权纠纷视频作品或图文,围绕贵州“吃、住、行、游、购、娱”以及弘扬长征文化、宣传少数民族习俗节庆、非遗传承、旅游线路等方面内容进行正能量传播,作品数量达到30个以上,且其中一个作品在一个新媒体平台上最高点赞数超过20万人次的,给予奖励2万元;作品数量达到60个以上,且其中一个作品最高点赞数超过30万人次的给予奖励4万元;作品数量达到90个以上,且其中一个作品最高点赞数超过50万人次的给予奖励6万元。
第十三条 新产品开发奖励
(一)季度奖励
在“贵州旅游 一码游贵州”平台上设置“贵州旅游新玩法”新产品的专门业务版块,旅游企业分别按照生态康养、文旅融合、户外运动和研学旅行四大主题之一,“春夏秋”销售季度策划推出在贵州落地接待服务的文旅新产品,经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和“贵州旅游 一码游贵州”平台审核认定后,上线专版专栏销售。对每个销售季度企业上线的产品数量在10个以内。在该版块上线且销售新产品的企业,按生态康养、文旅融合、户外运动和研学旅行四大主题分类,每一类分别在春季3月8日—5月31日;夏季6月3日—8月31日;秋季9月3日—10月31日按销售额进行排名,春夏季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秋季销售额在60万以上,对每一类销售额排名前三的旅游企业进行奖励。第1名3万,第2名2万元,第3名1万元。
(二)宣传奖励
从2023年3月8日至10月31日,对生态康养、文旅融合、户外运动和研学旅行四大主题每一类销售额总排名前三名的旅游企业,由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授予“旅游创新”企业称号,当年11月在贵州省内主流媒体上对其所提供的贵州旅游新产品进行集中宣传。
第五章 申报时间
第十四条 旅游包机(含切位)、专列、自驾游专项奖励,按照一团一申请的方式,申报时间为在2023年10月31日之前,接待旅游包机(含切位)、专列、自驾车的旅行团行程结束后60天内。逾期视为放弃奖励,不再受理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年度地接奖励,根据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执法平台系统统计数据,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排名前10名的旅游企业在收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按照该办法实施细则要求的纸质材料递交给第三方审核机构。奖励名单将在11月份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第十六条 旅游宣传奖励申报时间为11月1日至10日止。逾期视为放弃奖励,不再受理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新产品开发奖励,递交策划的新产品申请上线截止时间分别为3月5日,5月25日和8月25日。每个销售季度前3名旅游企业在收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按照该办法实施细则要求的纸质材料递交给第三方审核机构。奖励名单将分别在6月,9月和11月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第六章 申报程序
第十八条 旅游包机(含切位)、专列、自驾游专项奖励和年度地接奖励的旅行社需在发团前登录贵州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执法平台系统,如实填报旅游团队信息,并将所有填报信息完整截图留存备查。如在团队系统超期填报或延期报送计划,则所填报旅游团队信息作废,不纳入奖励申报统计范畴。
第十九条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核实。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旅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邮寄(以邮戳或快递单收寄时间为准)、当面送达任一种方式将申报材料送至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具体申报材料清单见该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第三方机构收到并确认资料齐全后(资料不全的电话一次性通知申报企业补全),向申报旅游企业出具资料受理确认书,并在收齐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向申报旅游企业反馈审查结果。资料不齐并拒绝补全,或未能在指定时间前按要求补全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审查报告,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后将在厅官网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旅游企业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并备注所申请的奖项名称。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省财政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经费预算安排,在公示期满1个月内向符合奖励的申报企业兑现奖金。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对奖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审查结果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复审,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应当书面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充分必要的佐证材料。省文化和旅游厅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各方反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参见《2023年贵州省“引客入黔”团队旅游及营销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由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贵州中企联合信用认证有限公司 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金融大厦20楼4号 备案号:黔ICP备202404003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