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各区(市、县)财政局、各供应商、各金融机构:
为扎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创新,积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贵商易”金融服务模块建设,现就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依据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向提供政府采购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金融机构以中标(成交)中小企业信用、中标(成交)信息等进行综合考量,按便捷贷款程序和优惠利率,提供无财产抵押和无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支持。
(一)工作原则
1.市场主导、政府引导。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供应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主参与;政府有关部门细化具体要求和措施,稳步推进“政采贷”业务的开展;“贵商易”金融服务模块提供“政采贷”业务和技术支持。
2.自主决策、自愿选择。各金融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以及融资额度,并与中小企业供应商签订融资合同;各中小企业供应商自行决定是否参加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并自愿选择合适的融资金融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预金融机构与供应商之间的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
(二)参与主体及条件
1.中小企业供应商。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参与贵阳市政府采购活动,获得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且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及微型企业,其划分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金融机构。指贵阳市内有意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银行金融机构。相关金融机构应在业务开展前与贵商易公司进行对接,并提供相应材料,包括:金融机构基本情况、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具体方案及融资产品、融资业务流程及各环节的办结时间、实施项目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贷款利率及手续费的融资优惠措施等,由贵商易公司收集完整后报送至“政采贷”工作有关部门。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降低融资门槛。以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为限,金融机构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提供无财产抵押和无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支持。
(2)减少融资成本。对办理“政采贷”业务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实行优惠利率,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
(3)加快审批效率。供应商在“贵商易”平台提交融资申请后,金融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及时办理贷前审批程序,同时在“贵商易”指定后台回填有关信息。
3.采购人。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贵阳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基本流程
(一)融资申请。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在获得中标(成交)通知书或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访问“政采贷”业务受理入口:贵商易APP“找资金”下“政采贷”模块,提交融资申请。
(二)审查授信。金融机构登录“贵商易”指定后台查看申请企业融资需求及中标(成交)情况等信息,开展贷前审批。
(三)结果反馈。贷前审批通过的,金融机构与申请企业签订融资合同,同时登录“贵商易”指定后台回填企业授信审批信息。贷前审批未通过的,金融机构应登录“贵商易”指定后台回填审批未通过原因。
(四)账户管理。签订融资合同后,金融机构登录“贵商易”指定后台下载《合同账户确认书》,与贵商易公司、中标(成交)供应商签章后送至采购人。采购人需核实政府采购合同收款账户与“政采贷”融资合同约定的回款账户信息,对合同账户情况确认无误后,签署《合同账户确认书》。
(五)贷款发放。金融机构获取《合同账户确认书》后,根据融资合同约定及时向中小企业供应商发放贷款,同时登录“贵商易”指定后台回填放款信息。
(六)资金支付。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将采购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账户确认书》确认的收款账户。金融机构按融资合同约定扣除企业应还款项。
(七)业务终止。贷款偿清后,金融机构及时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注销登记,业务终止。
三、主要职责
(一)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要对符合“依法合规经营、信用资质良好、经营状况良好、主业突出、负债适度、企业主行为规范”等六条标准的中小企业,积极开展融资业务。加大“政采贷”业务产品宣传,提高审批效率,落实贷款优惠政策,加强风控管理。
(二)中小企业供应商。真实、完整、准确地向金融机构提供融资审查所需材料。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合同后,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三)采购人。
1.协助宣传推广“政采贷”业务,向中标(成交)中小企业供应商普及“政采贷”业务的办理方式。
2.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将资金支付到《合同账户确认书》确认的收款账户。
3.已办理“政采贷”业务的政府采购合同,未经放款金融机构书面同意,任何人员不得和供应商变更采购合同收款账户。
4.配合放款金融机构查询、核验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情况等。
(四)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配合做好政策引导和宣传,提高“政采贷”业务知晓率,协调采购人配合金融机构做好“政采贷”的回款工作,但不得为相关贷款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五)市金融办。协调贵商易公司和政采贷参与金融机构,做好信贷产品上架工作。
(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积极配合推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和“贵商易”平台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信息和采购合同信息数据交换,协助宣传推广“政采贷”业务,创新和拓展宣传渠道,提高“政采贷”知晓率。
(七)贵商易公司。做好参与“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信息管理,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入驻情况和信贷产品上架信息。发挥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供应商做好服务工作,通过技术手段,畅通融资申请审批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宣传落实“政采贷”业务政策,确保信息安全和业务系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提供统计数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采贷”工作协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将“政采贷”工作作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强化宣传引导,共同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二)强化主体责任。供应商弄虚作假获取金融机构“政采贷”融资、逾期无故不还款的,由金融机构按融资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金融机构发布不实信息、虚假宣传或违背服务承诺开展融资的,终止其融资业务合作资格。以上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采购人不配合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供应商开展“政采贷”融资服务、未经金融机构书面同意和供应商私自随意变更已确认的收款账户的,财政部门将视情节对采购人进行约谈并通报。
(三)加强宣传引导。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解决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不足的重要举措,对改善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要统筹资源,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政采贷”政策落实落细。
附件:合同账户确认书
贵阳市财政局 贵阳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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