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活跃科技服务市场,促进科技创新资源市场化配置,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由贵阳贵安科技主管部门向符合本办法的企业发放的一种有价电子凭证,用于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创新,以及向服务机构购买与其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服务。
创新券的组织实施依托“贵商易”平台作为技术支撑。
第三条 创新券发放总额根据上一年度政策执行情况确定。创新券所需资金来源于贵阳市财政科技资金和贵安新区财政科技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贵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大数据和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贵安新区大数据和科技创新局”)是创新券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创新券政策制定、经费预算、创新券年度发放总额确定、监督指导、编写《创新券年度申报指南》、明确当年度创新券的支持范围、兑付比例、兑付时间等内容。贵阳市各区(市、县、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指导辖区内企业开展创新券申领、使用工作。
第五条 贵阳贵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协调“贵商易”平台提供创新券技术支撑服务,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参与科技创新活动。
第六条 贵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局(以下简称“贵安新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创新券所需资金的预算管理,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贵安新区大数据和科技创新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创新券申领、使用和兑付相关的日常运营服务工作,第三方机构需设立创新券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第八条 “贵商易”平台负责统筹服务机构入驻工作,负责提供系统搭建及运维、风险提示、数据留存分析等保障服务,配合管理中心做好日常运营服务工作。
第九条 市科技局下属事业单位贵阳生产力促进中心、贵安新区大数据和科技创新局负责对管理中心和“贵商易”平台的创新券运营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创新券使用情况的抽查、调研、兑付申请复核以及创新券年度绩效分析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申领对象与服务机构
第十条 创新券的申领对象为在贵阳贵安注册,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企业,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失信黑名单,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当年度或上年度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贵阳贵安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机构,是指为企业提供科技服务的高校、科研院所、服务型科技企业等。服务机构可通过“贵商易”平台申请入驻,经审核后纳入创新券服务机构库。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成立满1年以上;
(二)财务制度健全,有明确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三)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失信黑名单。
第四章 支持范围与额度
第十二条 创新券支持的服务范围包括: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要的企业咨询、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等服务。
第十三条 创新券不支持以下服务:
(一)与研发活动无直接关联的设备租赁、商标服务、财务记账等服务;
(二)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服务;
(三)存在股权关系的企业和服务机构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服务;
(四)同一服务事项已获得贵阳市或贵安新区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
第十四条 创新券额度按照年度预算实行总额控制,根据申领、审核流程,遵循先到先得原则。创新券额度须在当年度使用。
企业咨询类创新券,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金额为5000元。
其他服务类创新券,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核定合同金额的5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具体支持标准见《创新券年度申报指南》。
第五章 申领、使用和兑付
第十五条 创新券的申领
企业在“贵商易”平台注册并申领创新券,经审核后获得当年度的创新券额度。
第十六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兑付
(一)企业咨询类创新券由企业申请兑付。
(二)其他服务类创新券按以下方式兑付:
企业使用创新券向入驻“贵商易”平台的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服务完成后由服务机构申请兑付;企业与未入驻“贵商易”平台的省外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时,服务完成后由企业通过“贵商易”平台申请兑付。
(三)企业或服务机构在“贵商易”平台上提交兑付申请、合同、发票、服务结果证明等相关兑付材料。
(四)贵阳市创新券项目经管理中心审核通过,贵阳生产力促进中心复核报市科技局进行公示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贵安新区创新券项目经管理中心审核通过,贵安新区大数据和科技创新局进行复核、公示后,会同贵安新区财政金融局拨付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企业及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申领、使用和兑付创新券,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骗取创新券财政资金的企业及服务机构,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据《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将其纳入科研失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贵安新区大数据和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http://kjj.guiyang.gov.cn/kjzc/zcjd/202309/t20230922_824690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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