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农发〔2023〕37号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
为做好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工作,提高我省水产原、良种生产水平,我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办法》,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1月1日
贵州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和《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认定、变更、复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贵州省水产原、良种场认定坚持自愿申请、科学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认定、变更、复查等工作,成立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审定委员会,负责指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原种亲本应来源于国家级原种场或未经人工遗传改良的养殖群体或自然栖息的河流、水库、湖泊的野生群体,良种应来源于国家级良种场或通过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品种、或经省级有关管理部门认定具有优良经济性状的种类或品种;
(二)申请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2年以上申请种类或品种的原、良种繁育工作基础;
(三)取得申请种类或品种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还应提供《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四)养殖场占地面积20亩以上,符合当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有关权属证明),期限自验收之日起不少于10年;
(五)核心亲本保种规模鱼类500尾以上,两栖类200尾以上(蛙类2000尾以上),其他种类500尾以上。
第六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满足一定的环境、生产设施、配套设施、技术、经营管理等条件,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以百分制计分为主,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列入候选名单(打分标准详见附件1)。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贵州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申请表(附件2);
(二)
贵州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验收复核考评表(附件1),自评及佐证材料;
(三)
属于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应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第八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申请及认定。
(一)申请:申请单位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并向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二)县级推荐: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申请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市(州)初审: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合格后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省级审批:省农业农村厅对申请单位材料进行审查后,随机抽取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审定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专家5~7人组成审查小组,开展实地考评,对照《贵州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验收复核考评表》进行考评打分,考评合格的,经省农业农村厅公示7天后,按程序命名公布,有效期5年。考评不合格的,申请单位按照审查小组提出的意见完善后,按本条规定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九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命名规定:贵州省 县(市、区、特区)名 种类(品种)名 省级原(良)种场。省级水产原、良种可根据公布文件按照样式(附件3)制作和悬挂省级原、良种场牌匾。
第四章 任务和职责
第十条 省级水产原种场的基本任务是收集、整理和保存未经人工遗传改良的重要水产养殖种类、新开发利用种类的基础群体,培育生产符合原种种质标准的亲本、后备亲本和苗种。
第十一条 省级水产良种场的基本任务是利用具有优良经济性状并经过审定的选育种、引进种、杂交组合等良种资源,培育、繁育符合相关良种标准的亲本和苗种。
第十二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操作规程和标准组织生产,自觉接受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二)保证水产原种、良种质量,主动申请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积极配合开展水生动物病害监测、重大疫病监测、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
(三)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生产情况反馈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变更和复查
第十三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后,不得擅自变更名称、场地、性质和保种选育种类(品种);确需变更的,应按原程序申请。
第十四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在有效期满前90日提出复查申请,按第三章规定开展复审。复审不合格的,限期3个月改进。到期仍不合格的,不再进行资格复审,并取消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开展不定期检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一)擅自变更单位名称、场地、性质或者保种、选育方向的;
(二)连续两年不按时反馈生产情况的;
(三)
不存在遭遇不可抗力无法恢复生产,或复产后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情形;
(四)
水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
(五)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贵州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验收复核考评表
2.贵州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申请表
3.贵州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牌匾制作要求
附件1
贵州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验收复核考评表
申报单位名称 |
(此栏请务必核实后填写清楚) |
申报单位盖章 |
(无公章此表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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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否决项(10项)(不合格的在右侧空格内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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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种亲本应来源于国家级原种场或未经人工遗传改良的养殖群体或自然栖息的河流、水库、湖泊的野生群体,良种应来源于国家级良种场或通过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品种、或经省级有关管理部门认定具有优良经济性状的种类或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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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2年以上申请种类或品种的原、良种繁育工作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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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得相应种类或品种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还应提供《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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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养殖场占地面积20亩以上,符合当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有关权属证明),期限自验收之日起不少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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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核心亲本保种规模鱼类500尾以上,两栖类200尾以上(蛙类2000尾以上),其他种类500尾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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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存在遭遇不可抗力无法恢复生产,或复产后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情形。(仅适用于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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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承担项目的,无截留、挤占、挪用保种选育专项经费的行为。(仅适用于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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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近2年(含本年度)药残抽检结果合格(未被抽检年份视同合格),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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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无连续两年不按时反馈生产情况或重大事项没有及时报告的行为。(仅适用于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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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于有效期截止或暂缓复查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复查申请。(仅适用于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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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无一票否决项请填写以下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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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 体系 |
具体考核项目 |
分值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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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种场应建在该种类原产地,良种场应建在该种类适宜养殖地区。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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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场区环境整洁,生产区、管理区、生活区合理布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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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源充足稳定,无污染,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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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态环境适宜养殖种类或品种的生长、繁殖和遗传性状的保存。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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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通方便,用电、通讯等配套设施完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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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场区绿化、美化,环境整洁。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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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设施条件 |
1.水、电、热、增氧和投饵等配套设施设备完善、运转正常、维护良好。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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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种苗池、后备亲本池、亲本池、暂养池、疫病隔离区等标识明显,布局合理,比例适当。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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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排水系统分开,有严密的防逃和避免其他品种混入的设施。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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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备养殖尾水处理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养殖用水水质监测,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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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需特殊条件的种类,应具有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设施。(无特殊条件的,可直接得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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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套设施条件 |
1.有资料室、实验室、标本室、药物及饲料仓库。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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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备开展养殖种类病害监测的条件。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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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水质检测仪器设备和监测系统。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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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病死生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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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生产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或处理设施设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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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
1.场长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5年以上水产养殖管理经验。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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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水产养殖、遗传育种等相关专业知识,有苗种繁育生产工作经验。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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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场中级以上、初级水产技术人员和技术操作工人占全场职工的比例分别在8%、15%和30%以上。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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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聘用或配备职业兽医或乡村兽医负责病害防控工作,履行兽药处方等制度,根据需要配有质量检验员、档案管理员及生产记录员等。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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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与高校、科研院所或技术推广单位签订长期技术协议,并聘有高级职称的水产技术专家为技术顾问。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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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科学合理的保种方案、良种选育技术路线,并不断完善。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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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定期对职工进行保种、良种选育技术及质量安全教育培训。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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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质量管理条件 |
1.亲本来源清楚、记录齐全。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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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亲本质量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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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亲本种质符合有关标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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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备测定原、良种保种数量、外部形态与生长等的条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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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落实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近2年未发生重大水生动物疫病。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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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立亲本定期更新制度、生产记录制度、保种选育记录制度、用药记录制度。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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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经营管理条件 |
1.建立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技术、质量、档案、销售、培训、考核等各项制度。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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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饲料、药品等生产投入品存放、保管制度。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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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销售记录、售后服务制度,提供养殖技术咨询和服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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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定有年度生产计划和工作目标,并有年度总结。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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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近2年未发生重大渔业安全生产事故。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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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获得省级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等称号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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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具有自主创新品种或省级以上相关品种科技成果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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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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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考评满分100分,考评总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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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审查小组 |
姓名 |
单位 |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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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贵州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申请表
申请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及电话:
电子邮箱:
技术依托单位:
填表日期: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制
基 本 情 况 |
原良种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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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良种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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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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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格:省级原种场£省级良种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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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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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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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种生产许可证批准单位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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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滩涂养殖证批准单位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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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滩涂养殖证批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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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属证明及签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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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规模 |
总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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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财政投资万元;自筹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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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单位简介、环境、生产设施、配套设施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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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良种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原种或良种名称、来源,亲本保存与供应、苗种生产与销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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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身队伍建设状况(主要包括人员构成、员工技术职称等级及占比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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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技术方案(主要包括核心选育种技术、保种技术及规范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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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及生产经营状况简介(主要包括苗种质量管理、生产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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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依托单位简介、资质情况及合作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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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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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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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贵州省原、良种场审定委员会评审结论: 组 长: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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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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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贵州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牌匾制作要求
1.尺寸:长60cm*宽40cm;
2.材质:钛金拉丝(金黄色),外加木质边框(褐色);
3.打印方式:UV打印;
4.字体要求:“贵州省xxxx省级x种场”字体方正魏碑,居中,黑体,黑色,96号;“授予:XX公司”“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及“年月日”字体为黑体,黑色,48号;日期为阿拉伯数字,字体为TimeNewRoman,黑色,48号。
5.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牌匾示例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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