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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贵阳贵安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4-01-02
申报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安新区各部门、单位,直管区各乡镇、街道:

为进一步规范贵阳贵安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经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将《贵阳贵安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贵阳贵安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

2023年1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贵阳贵安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贵阳贵安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贵阳贵安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贵阳贵安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或上级补助资金由本级实施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类型的项目和市委、市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贵安新区管委会明确由本级审批的项目。

第三条 在贵阳贵安新建、改建、扩建等类型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竣工验收及备案,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内容已经建成完工、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必须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相关手续。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由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部门组织住建、环保、消防、人防、水保等部门进行。审批部门可委托下级部门或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前,需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开展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工程审计等。

第二章 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七条 竣工验收应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相关批准文件、阶段验收意见、专项验收意见、财务决算审核意见、工程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

第八条 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经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完成,试运行达到要求,满足设计、生产、使用等相关要求;

(二)环境保护设施、消防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人防、水保等已完成,并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备案文件;

(三)已取得工程验收备案文件,财务决算和工程审计报告通过审查;

(四)竣工验收资料齐备。

第三章 申请、受理与验收

第九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竣工验收请示;

(二)项目单位对竣工验收内容和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三)项目各阶段批复文件、投(融)资计划文件和资金下达文件;

(四)项目阶段验收结论文件、专项验收结论文件、工程验收备案文件、工程财务决算及审核意见、工程审计报告等;

(五)项目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营单位针对项目竣工验收出具的结论材料。

第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申报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报材料满足条件的,直接予以受理。验收部门审查材料通过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项目开展验收,验收时间应提前与项目单位沟通确定。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单位应准备完整的竣工资料备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要求的资料;

(二)经过批准的各阶段勘察、设计文件及审查合格材料;

(三)工程用地文件、规划许可文件、工程建设许可文件;

(四)项目招投标文件及公示资料、项目相关合同(设计、勘察、监理、施工、运营等)、项目设备清单表、竣工图等资料;

(五)项目单位的日常建设管理资料;

(六)竣工验收时验收组要求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应成立验收组,竣工验收组设组长一名,由组织验收部门人员担任;设副组长二名,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代表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如邀请专家参加,参与专家不得与项目被验收单位存在相关关系。

项目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营单位等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得参加验收组。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组主要职责:

(一)听取项目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营单位对项目竣工验收的情况报告;

(二)检查项目施工质量、设备运行、安全生产等现场情况,听取各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定意见;

(三)检查项目工程财务决算及竣工决算情况,听取审计单位的审计意见;

(四)检查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环保、消防、人防、水保等设施是否满足验收要求;

(六)检查竣工验收资料是否达到验收要求;

(七)明确未完成工程清单和完成期限以及责任单位;

(八)研究工程建设遗留问题和试运营期间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九)提出验收意见并由验收组成员签字。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程序:

(一)项目单位按程序向组织验收部门提交申请并按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要求提交验收资料;

(二)提交资料符合要求的,组织验收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会议时间、地点及参会人员名单、验收组名单等;

(三)组织验收部门现场召开竣工验收会议,现场听取各参建单位汇报项目情况,现场检查项目建设是否满足相关建设要求;

(四)有遗留问题、未完成工程或存在问题需要进行整改的项目,由组织验收部门出具整改鉴定书,并要求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参建单位按整改鉴定书要求进行整改;

(五)整改后,由项目单位提交整改报告,报告中需对照整改鉴定书逐条逐项进行回复,并附整改前后现场照片及相应技术资料;

(六)项目通过验收后,由组织验收部门下达竣工验收合格鉴定书。

第十五条 对规模较大、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竣工验收程序由组织验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将验收工作分为初步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 对于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单位要在竣工验收合格鉴定书印发后3个月内,办理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相关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省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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