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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宗委关于印发贵州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2024-01-26
申报通知:

 

黔民宗发〔2023〕17号

各(市)州民宗委(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培训基地:

《贵州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民宗委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原相关管理办法同步废除。 

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以及中央、省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新时代党和国家对民族工作的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模范省建设的具体要求,扎实推动贵州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衷心拥护“两个确立”,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广泛深入宣传党的民族政策的光辉实践和伟大成就,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成功实践和巨大成就,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各民族和衷共济、和睦相处、和谐发展的生动场景。

第三条  基地要教育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辽阔的疆域是各民族共同开拓的、悠久的历史是各民族共同书写的、灿烂的文化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伟大的精神是各民族共同培育的“四个共同”共同体意识,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四个与共”共同体理念,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增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不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第四条  基地以服务党和国家民族工作,推动贵州建设成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模范省为已任,结合实际,加强民族领域意识形态风险防范,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建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推进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第五条  基地由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民宗委”)命名,是具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功能和意义的重要平台。包括革命历史纪念类、科研教育文博类、旅游景区景点类、社会服务单位类、产业发展企业类及其他类型等6个类别。

 

第二章  推荐申报

 

第六条 基地推荐申报工作坚持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总量控制、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七条  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主题内容鲜明。以“四个共同”“四个与共”“五个认同”的理念为目标,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题教育实践为核心。大力宣传各族人民团结友爱,携手奋进,共同追求美好生活向往,共同守护好民族团结的生命线等内容。

(二)特色优势突出。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下,立足区域、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充分发挥基地在“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扩大影响辐射面。

(三)组织管理规范。有完整的配套设施,规范的管理规章制度,完善的组织实践体系。能积极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教育实践活动,做到教育实践的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规范化。

(四)建设保障有力。制定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具有思想政治站位高、理论素养修养成熟的宣讲人员、讲解员和各族志愿者服务队伍等,能够长期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并能按要求接受省民宗委的指导,完成具体的任务建设内容。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场所或机构、平台,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向县(区、市)、市(州)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申报,由市(州)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统一审核后报省民宗委;省级有关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民宗委。

 

第三章  评审命名

 

第九条  评审命名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突出教育实践功能的原则。

第十条  按照打造精品,注重质量,严格标准的要求,省民宗委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和命名:

(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复审;

(二)开展实地调研考核;

(三)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综合评审;

(四)通过评审拟命名的基地将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五)经省民宗委党组集体研究审定;

(六)对贵州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名单进行公布,并予命名挂牌。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基地要在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题教育实践核心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内容、形式和载体,精心策划组织教育实践活动,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优化提升教育实践功能,充分发挥教育实践基地的引导、支撑和浸润作用,增强实践效果,不断深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基础。

第十二条  基地要制定教育实践规划和工作计划,适时对专(兼)职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提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每年年底,基地要按工作要求将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省民宗委。

第十四条  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省民宗委定期对基地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基地自评与第三方实地评估相结合。原则上基地建设周期为3年,到期后根据考核结果重新命名。

第十五条  省民宗委对基地建设进行指导,并根据实际情况在项目经费、政策保障、创建试点及重大活动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十六条  各市(州)应支持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指导开展教育实践工作,并在经费保障、政策支持、设施配套等方面予以帮助解决。

第十七条  在推荐申报和建设管理过程中,政治方向上出现偏差、工作上弄虚作假、不具备代表性、示范性和创新性的单位,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或撤销命名决定;不能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基地,省民宗委督促其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各市(州)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本级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基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抄送省民宗委。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民宗委负责解释。

 

 

 

贵州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管理,指导培训基地为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模范省发挥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基地”,是省民宗委依托省内具备良好培训条件的党校、社会主义学院、高等院校等机构,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训和人才培养的载体平台。

第三条  培训基地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培训,推动贵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模范省建设和新时代贵州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培训基地要切实履行政治责任和主体责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研究导向,落实党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省民宗委统筹全省培训基地建设和管理,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提供经费资助和项目支持。成立培训基地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民宗委人事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对培训基地的评选、检查和评估工作;

(二)指导各基地建设,结合各基地上一年工作成效、下一年工作计划的可行性预期效果进行综合评估;

(三)对基地实施的项目或开展的重大活动进行指导;

(四)组织基地相关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第六条  培训基地主要职责:

(一)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培训计划和培训课程。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省社会主义学院要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纳入主体班等班次必修课程;

(二)开展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相关的专题培训工作;

(三)开发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相关的培训课程;

(四)培养、培训从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训工作的师资力量;

(五)开展各种形式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等活动;

(六)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训基地建设现实问题研究;

(七)统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训基地的日常运作。

第七条  培训内容主要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中央和省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论与实践,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依法治理民族事务,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风险隐患等。

第八条  培训基地采取集中培训、辅导讲座、在线学习等多种形式,综合运用专题研讨、现场教学、典型示范、案例分析、情境模拟、新时代大讲堂等方式方法,精准有效开展培训。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培训基地采取“统一指导、动态管理、定期评估、综合评定”的原则,切实提高基地建设水平和质量。

第十条  培训基地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和一定行业影响;

(二)具有完备齐全、满足各类培训要求的场地和辅助设施;

(三)拥有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素质较强、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的从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训工作的师资力量;

(四)原则上应当为省市(州)级具有承接大型培训能力的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中华文化学院)、高等院校或其他培训单位(机构)。

第十一条  申报评定:

(一)自主申报。具备申报条件的单位向培训基地工作办公室提交申请。

(二)考察评定。由省民宗委组成考评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评估,通过后发文认可。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经费管理:

省民宗委每年给予培训基地一定的经费支持,主要用于基地建设、日常运行,培训工作相关的项目申报、学术交流、课程开发、教材编纂、教学实践和调研活动等,其中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费不能超过总补助经费的百分之四十,所有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须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10月底前向培训基地工作办公室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基地工作计划,定期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须配合开展检查评估。如在培训基地申报、运行、管理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和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基地资格并追回所涉资金。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工作办公室每年对培训基地进行检查评估,每三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估。检查与考核评估采取书面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六条  基地评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估为优秀的,将加大年度经费支持力度;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继续保留下一轮的基地资格;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基地资格。基地连续两年不报告工作情况,不履行工作职责或职能作用发挥不明显的,评估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基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基地工作办公室。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民宗委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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