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登记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贵州省就失业管理办法》
二、办理途径
各乡(镇、街道)党务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公共事务服务中心)。
三、办理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城镇常住人员。
四、申请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学校毕(肄)业且未就业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登记。
3.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登记。
4.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登记。
5.复员退伍军人,凭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登记。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人员,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登记。
7.城镇常住人员,凭城镇常住地的居住证明登记。
8.其他失业人员凭相关证明登记。
五、办理流程
由申请人到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村(居)申请,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乡(镇、街道)党务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审核并打印证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王强 联系电话:0851-82522568
二、就业登记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贵州省就失业管理办法》
二、办理途径
各乡(镇、街道)党务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公共事务服务中心)。
三、办理条件
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通过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劳动者。
四、申请材料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2.劳动者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城镇常住人员,须提交其在城镇常住地的居住证明复印件。
4.个体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在其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且还需由本人提供:个体经营者,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相关证明;灵活就业人员,须提供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备注:初次申领《就业创业证》须提交一寸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五、办理流程
由申请人到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村(居)申请,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乡(镇、街道)党务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审核并打印证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王强 联系电话:0851-82522568
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办理依据
《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10〕33号)》
二、办理途径
各乡(镇、街道)党务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公共事务服务中心)。
三、办理条件
1. 城镇女40至 55周岁,男 50至 60周岁内人员(简称“4050”人员)。
2.已领取《残疾证》或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人员。
3.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的劳动适龄失业人员。
4.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5.因土地被征用,失去土地的人员。
6.零就业家庭中的劳动适龄成员。
7.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2)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3)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证》,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本人持《残疾证》的高校毕业生。
(4)学生在校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灾难,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社会扶助对象的高校毕业生。
(5)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
8.难以安置的退捕渔民转为城镇常住人口的失业人员。
9.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处于无业状态的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村转移人员。
10.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在城镇居住且处于无业状态的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人员。
11.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在农村常住且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并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12.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四、申请材料
就业困难人员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可向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贵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3)一寸免冠近照3张。
(4)下列人员还需提供。
1.残疾就业困难人员及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证》,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本人持《残疾证》的高校毕业生应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材料、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2.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困难人员及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应出具正在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失去土地就业困难人员应提供乡(镇)或街道出具失去土地的证明及城镇居民户口(原件、复印件)。
4.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及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应出具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5.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应提供助学贷款证明、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6.在校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灾难的高校毕业生应提供民政部门认定属于社会扶助对象证明、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7.长期失业就业困难人员及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应出具《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8.难以安置的退捕渔民还须提供由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退捕渔民证明。
五、办理流程
由申请人到乡(镇、街道)党务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公共事务服务中心)申请,乡(镇、街道)党务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初审合格后报市就业局复审,并打印证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王强 联系电话:0851-82522568
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一、办理依据
黔人社通〔2020〕207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学校管理工作通知
二、办理途径
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办理条件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本行政区域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宏观规划。具体办学条件应符合《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附件1)及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申请材料
1.筹设批准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
2.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情况报告(验原件交复印件3份)
3.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验原件交复印件3份)
4.单位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3份)
5.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3份)
6.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3份)
7.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验原件交复印件3份)
8.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3份)
9.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验原件交复印件3份)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按照申请材料准备好后交到清镇市就业局培训科,由培训科工作人员进行资料审核,资料审核通过后提交至会议审批,通过后发文公布。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90个工作日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刘培 联系电话:82526824
五、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一、事项名称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第五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在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后,依法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三、办理途径
清镇市就业局市场科。
四、办理条件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五、申请材料
1.《贵阳贵安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申请表》,原件2份;
2.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劳动合同),审核原件,复印件1份;
3.办公及服务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
4.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工作章程、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
5.法定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双方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原件1份。
六、办理流程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人到清镇市政务服务大厅自然人号窗口办理;按工作人员提示进行信息核实、备案,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预约。清镇市就业局市场科工作人员予以收件受理,并作办公现场踏勘、审查、决定。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决定予以制证,并通过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颁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刘易 联系电话:82520724
六、清镇市就业见习单位(基地)认定
一、事项名称
清镇市就业见习单位(基地)政策
三、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142号)
2.《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三、办理途径
网上办理:贵州公共招聘网(http://gzggzpw.gzsrs.cn/)
四、办理条件
(一)申报对象: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内部组织机构健全,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且对就业见习工作有积极性;
2.每年度能提供至少5个(含5个)以上在单位内部见习(不含派遣)的就业见习岗位;
3.有负责见习人员管理的工作机构和辅导人员;
4.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
(二)见习对象:
1.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2.16-24岁失业青年(办理失业登记)。
五、申请材料
1.《贵阳市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件);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的正、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件);
3.单位简介及见习岗位需求信息(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件);
4.单位培训条件及管理规章制度(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件)。
六、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依法注册成立、社会责任感强、生产经营正常、管理规范的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劳务派遣类除外)通过贵州公共招聘网(http://gzggzpw.gzsrs.cn/)的“青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板块就业见习线上服务专区进行用户信息注册、实名认证、见习单位认证,提交申请、预约。清镇市就业局市场科工作人员予以收件、受理,并作办公现场踏勘、审查、决定。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决定予以下文,认定申报单位为清镇市就业见习单位(基地)。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刘易 联系电话:82520724
七、清镇市就业帮扶车间认定
一、办理依据
《贵阳贵安就业帮扶车间(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二、办理途径
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办理条件
(一)凡在我省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热心社会公益、履行社会责任,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分散式或家庭作坊式生产企业、劳务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均可申报就业帮扶车间;
(二)就业帮扶车间要有固定经营或生产生活场所,生产经营较稳定,劳动关系和谐;未从事违法、污染及对人体身心有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劳动纪律、车间管理制度健全;
(三)吸纳三类人员就业人数比例达30%或吸纳三类人员就业人数不少于10人,依法签订6个月(含)以上劳务协议且稳定就业3个月(含)以上。
四、申请材料
(一)贵阳贵安就业帮扶车间申报表;
(二)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吸纳“三类人员”职工花名册;
五、办理流程
(一)申报。符合认定标准的经营主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党务政务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所需材料;
(二)初审和考察。乡镇(街道)党务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考察核验,符合条件的报区(市、县)人社部门;
(三)复审和公示。区(市、县)人社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须在政府或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认定和授牌。区(市、县)人社部门对公示无异议的经营主体进行认定及授牌,并报市人社部门备案。同时,将认定的就业帮扶车间信息在政府或部门网站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区(市、县)人社部门认定的帮扶车间,均不能悬挂帮扶车间标识。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王强 联系电话:0851-82522568
八、清镇市就业帮扶基地认定
一、办理依据
《贵阳贵安就业帮扶车间(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二、办理途径
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办理条件
(一)凡在我省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热心社会公益、履行社会责任,符合条件的企业、产业园或人力资源服务单位等经营主体;
(二)就业帮扶基地要有固定经营或生产生活场所,生产经营较稳定,劳动关系和谐;未从事违法、污染及对人体身心有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劳动纪律、车间管理制度健全;
(三)吸纳三类人员就业人数企业不少于20人、产业园不少于60人,依法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稳定就业6个月(含)以上,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力资源服务单位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的,还需每年推荐三类人员就业200人以上,且协助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四、申请材料
(一)贵阳贵安就业帮扶基地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吸纳“三类人员”职工花名册;
(四)与“三类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及“三类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五)产业园还须提供地方政府批准建立和支持产业园的相关文件。
五、办理流程
(一)申报。符合认定标准的经营主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党务政务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所需材料;
(二)初核。乡镇(街道)党务政务综合服务中心须核实申报材料真实性,并查看申报材料中申报主体、生产经营内容、生产经营场地是否符合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报区(市、县)人社部门;
(三)初审。区(市、县)人社部门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核验,实地考察核验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申报主体实际经营内容是否与企业营业执照或批复文件所列经营范围相符,且生产经营总体平稳;
2.申报主体是否已建立安全生产、劳动纪律、车间管理制度,近五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拖欠用工工资、非法用工行为、集团停工等重大事件,近五年无不良征信、违法行为记录以及尚未解决的经济、法律纠纷;
3.申报主体吸纳三类人员就业人数是否达到企业不少于20人或产业园不少于60人,依法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稳定就业6个月(含)以上,且进行就业登记;
4.申报主体职工花名册中体现的三类人员是否在工资名册中有对应的体现,且工资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否有对应的近6个月(含)以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如在辖区内参保的,可通过内部核查);
5.申报主体为人力资源服务单位类别的除满足以上条件外,上年度或本年度工作台账中是否体现推荐三类人员就业为200人(含)以上,且是否有协助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或资料。
以上任一条件不满足的,初审不通过。
(四)复审。区(市、县)人社部门对审核和实地考察核验通过的,出具初审意见,并形成初审报告,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市人社部门复审。市人社部门复审采取实地考察方式进行,实地考察分为实地走访生产经营场地、听取申报主体基地建设情况汇报和人员抽查三个部分,其中人员抽查比例不低于申报主体职工花名册中对应三类人员的80%,抽查内容如下:
1.申报主体提供的吸纳“三类人员”职工花名册中人员是否在岗且在岗比例应不低于80%,未在岗的需说明原因;
2.核查在岗人员的稳定就业时间、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情况、缴纳社会保险情况、领取工资情况。
以上任一条件不属实的,复审不通过。
(五)公示。通过复审的由市人社部门召开会议进行审定,对审定通过的分别在市、区(市、县)人社部门两级政府或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六)认定和授牌。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部门进行认定及授牌,并报省人社部门备案;区(市、县)人社部门对已进行认定及授牌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新认定的就业帮扶基地信息在同级政府或部门网站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帮扶基地,不能悬挂就业帮扶基地标识。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王强 联系电话:0851-82522568
九、清镇市农民工创业示范点创建
一、办理依据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2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雁归兴贵”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31号)《清镇市创业平台创建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清人社联发〔2023〕65号)
二、办理途径
各乡(镇、街道)党务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公共事务服务中心)。
三、办理条件
(一)评选原则。清镇市农民工创业示范点认定时采取“一票否决制”和“评估打分制”,即达不到基础条件的一票否决;达到基础条件后评估打分在80分及以上则评估通过。
(二)评选条件
1.基础条件:(1)基础建设: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钢构或其他标准厂房500平方米以上;有水电保障,交通便利通畅。(2)就业吸纳规模:创业就业人数达25人以上,通过就近就地就业增加收入,实现每人年收入超过8000元以上(或6个月以上收入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
(3)经营规模:固定投资额总和100万元以上;年产值50万元以上。
2.开放式条件:(1)企业正常生产,合法经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偷税漏税行为,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产品质量事故发生。(2)所办企业具有较大经济规模,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有较大的经济技术优势和发展潜力。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增加收入作出贡献。(3)消防设施齐全,环境保护到位,治安秩序良好,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4)劳动关系规范,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实施劳动保护,开展员工培训,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四、申请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清镇市农民工创业示范点申报书》;
3.农民工创业示范点工商执照复印件;
4.农民工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农民工创业示范点生产经营场地及面积证明材料;
6.农民工创业示范点带动的就业人员花名册;
7.农民工创业示范点与用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
8.农民工创业示范点申报当年6个月以上的企业工资发放花名册,需要经在乡镇、村两级公示;
9.农民工创业示范点企业管理制度;
10.其他可以证明农民工创业示范点健康运行及业绩的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认真填报《清镇市农民工创业示范点认定申报书》,由乡(镇、街道)党务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实地核查初审评估,并于每年8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报市就业局创业科复核。
(二)复核和评估。市就业局创业科根据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结合实地考察情况,提出复核意见,对复核通过的报市就业局局务会审核同意后,市就业局组织相关专家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审核意见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对评估意见为“通过”的报市人社局进行审议,提出拟认定建议名单。
(三)审定和公示。市人社局对农民工创业示范点进行审定,并对拟认定的农民创业示范点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进行授牌。我市农民工创业示范点名称规范为:清镇市农民工创业示范点。
(四)拨付。经认定授牌的农民工创业示范点,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补助,所需资金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由市人社局向市财政局申请就业补助资金后,拨付到创业示范点银行账户。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张以恒 联系电话:0851-82529036
十、清镇市农民工创业示范园创建
一、办理依据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25号)《贵州省推进农民工创业园建设指导意见》(黔人社厅通〔2014〕370号)《清镇市创业平台创建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清人社联发〔2023〕65号)
二、办理途径
各乡(镇、街道)党务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公共事务服务中心)。
三、办理条件
清镇市农民工创业示范园(基地)认定时采取“一票否决制”和“评估打分制”,即达不到基础条件的一票否决;达到基础条件后评估打分在80分及以上则评估通过。
1.基础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拥有独立的运营管理单位或管理实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规章制度,有专职的管理服务人员,能够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3)农民工创业示范园(基地)按产业类型分为三类:
一产类创业示范基地要求场地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等基础配套设施;入驻返乡创业实体不少于8家,基地入驻率达60%以上,安排从业人员80人以上,创业实体成活率达70%以上;二产类创业示范基地要求场地面积在7500平方米以上,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等基础配套设施;入驻返乡创业实体不少于8家,基地入驻率达60%以上,安排从业人员80人以上,创业实体成活率达70%以上;三产类创业示范基地要求场地面积在3500平方米以上,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等基础配套设施;返乡创业实体入驻比例不低于50%,户数不少于30户,安排从业人员90人以上,创业实体成活率达70%以上。
(4)农民工创业示范园(基地)符合政府规划、安全、环保的要求,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无重大安全事故和产品质量事故发生。
(5)农民工创业示范园(基地)经营规模:固定投资额总和130万元以上,年产值130万元以上。
(6)入驻企业注册地及办公经营场所在示范基地内,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7)入驻企业属新注册创业实体,申请进入示范园(基地)时创业实体成立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2.开放式条件
(1)农民工创业示范园(基地)健康运行,发挥很好的创业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合法经营,无偷税漏税行为。
(2)农民工创业示范园(基地)服务规范,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
(3)农民工创业示范园(基地)发展规划明确,市场定位清晰。
(4)入驻农民工创业示范园(基地)评审程序规范。
(5)农民工创业示范园(基地)建立了有效的企业文化,基地创业氛围浓厚。
四、申请材料
1.《清镇市农民工创业示范园(基地)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农民工创业示范园(基地)简介及法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
3.农民工创业示范园(基地)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农民工创业示范园(基地)生产经营场地及面积证明材料;
4.农民工创业示范园(基地)管理制度及运行情况报告;
5.内设创业服务机构相关规章制度及工作人员名单;
6.示范园(基地)固定投资额总和及年产值印证资料;
7.《清镇市农民工创业示范园(基地)入驻创业实体情况表》;
8.入驻实体创业者系本省农村户籍证明;
9.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农民工创业示范园(基地)入驻审批资料;
11.农民工创业示范园(基地)与入驻创业实体签订的书面租赁协议复印件;
12.招用人员花名册及签订的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复印件;
13.申报之月前3个月的入驻创业实体的工资发放花名册。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认真填报《清镇市农民工创业示范园(基地)申报书》,由乡(镇、街道)党务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实地核查初审评估,并于每年8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报市就业局创业科复核。
(二)复核和评估。市就业局创业科根据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结合实地考察情况,提出复核意见,对复核通过的报市就业局局务会审核同意后,市就业局组织组织相关专家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审核意见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对评估意见为“通过”的报市人社局进行审议,提出拟认定建议名单。
(三)审定和公示。市人社局对农民工创业示范园(基地)进行审定,并对拟认定的农民创业示范基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进行授牌。我市农民工创业示范园(基地)名称规范为:清镇市农民工创业示范园(基地)。
(四)拨付。经认定授牌的农民工创业示范园(基地),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补助,所需资金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由市人社局向市财政局申请就业补助资金后,拨付到创业示范园(基地)银行账户。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张以恒 联系电话:0851-82529036
十一、清镇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建
一、办理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08号)《清镇市创业平台创建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清人社联发〔2023〕65号)
二、办理途径
各乡(镇、街道)党务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公共事务服务中心)。
三、办理条件
(一)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孵化服务功能:
1.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2.协助入驻创业实体享受创业相关扶持政策;
3.免费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专家帮扶等创业服务;
4.提供孵化企业发展的法律、会计、评估、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5.指导和协助入驻创业实体办理开业相关手续。
(二)清镇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接受主管部门管理的内设机构;
2.拥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单位或管理实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规章制度,有素质较高、业务水平较强的专职管理人员2人以上;
3.建立完善的服务管理台账,具有规范的入驻评审程序和退出机制;
4.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可一次性容纳创业实体不少于30家,入驻比率达60%以上,带动就业90人以上。原则上创业实体孵化期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请材料
1. 《清镇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
2.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主要包括孵化示范基地建设运行情况,扶持创业优惠政策,创业服务开展以及入驻企业情况等;
3.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规章制度,孵化示范基地制度中要体现持续滚动孵化原则;
4. 运营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情况;
5.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只收取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只收取复印件);
6.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生产经营场地及面积证明材料;入驻创业实体名册、创业实体基本信息以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只收取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只收取复印件);
7. 创业实体与招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复印件;
8. 申报之月前个6个月的入驻创业实体的工资发放凭证;
9. 申报资料真实有效承诺书。
五、办理流程
(一)申报。申请清镇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单位,应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党务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公共事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初审。各乡(镇、街道)党务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公共事务服务中心)、管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进行考核评估,填写《清镇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评估考核表》,于每年8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材料报清镇市就业局创业科复核。
(三)复核和评估。市就业局创业科根据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结合实地考察情况,提出复核意见,对复核通过的报市就业局局务会审核同意后,市就业局组织相关专家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审核意见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对评估意见为“通过”的报市人社局进行审议,提出拟认定建议名单。
(四)审定和公示。市人社局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进行审定,并对拟认定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五)授牌。公示无异议的,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式行文,认定为“清镇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并授牌。我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名称规范为:清镇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对被认定并授牌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创业平台创建补助20万元。补助分三年拨付,授牌后即拨付10万元,之后两年根据考核情况各拨付5万元。)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张以恒 联系电话:0851-82529036
十二、就业信息服务办理
一、事项名称
就业信息服务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 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三、办理途径
1.清镇市就业局市场科;
2.贵州政务服务网(http://zwfw.guizhou.gov.cn);
四、办理条件
求职者想依托清镇市人力资源市场实现就业的,可办理求职登记:招聘单位想依托清镇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布招聘信息的,需办理人力资源市场备案。
五、申请材料
(一)求职登记:
1.求职登记表;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信息发布:
1.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附联系方式);
3.授权委托书1份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办理备案事项时提供)
六、办理流程
(一)求职登记:求职者通过电话、贵州政务服务网或现场到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1号窗口办理即可。
(二)信息发布:招聘单位带申请材料到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1号窗口办理人力资源市场备案即可。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刘易 联系电话:82520724
十三、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一、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执行。
二、办理依据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三、办理途径
由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按月向市就业局申请
四、办理条件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
五、申请材料
新增:
个人提供:申请补贴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 。
申请补贴单位提供:
1.《贵阳市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4份。
2.《贵阳市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花名册》3份。
3.《贵阳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花名册》3份。
4.公益性岗位安置介绍信1份。
5.申请补贴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安置协议1份。
6.公示及公示证明1份。
续拨(申请补贴单位提供):
1.《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4份。
2.《贵阳市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花名册》3份。
3.《贵阳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花名册》3份。
4.减人情况说明1份(没有人员减少不需要提供)。
5.上月银行代发补贴的相关票据1份。
六、办理流程
由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按月向市就业局申请,经市就业局初核后提请市就业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社局局长办公会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就业局财务到市财政局拨款,并将补贴拨付给申请单位或申请人银行账户。各单位收到拨付的补贴后,应及时将公益性岗位补贴发给本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王强 联系电话:0851-82522568
十四、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一、补贴标准
按照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
二、办理依据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三、办理途径
由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按月向市就业局申请。
四、办理条件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
五、申请材料
新增:
个人提供: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
申请补贴单位提供:
1.《贵阳市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4份。
2.《贵阳市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花名册》1份。
3.《贵阳市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3份。
4.公益性岗位就业介绍信1份 。
5.劳动合同(或安置协议)1份。
6.公示及公示证明1份。
续拨(申请补贴单位提供)
1.《贵阳市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4份。
2.贵阳市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3份。
3.减人情况说明1份(无减人则不需提供)。
六、办理流程
由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按月向市就业局申请,经市就业局初核后提请市就业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社局局长办公会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就业局财务到市财政局拨款,并将补贴拨付给申请单位或申请人银行账户。各单位收到拨付的补贴后,应及时将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发给本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王强 联系电话:0851-82522568
十五、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一、补贴标准
按照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三分之二进行补贴,补贴档次最高为100%,超过100%档次的按照100%档次补贴。
二、办理依据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三、办理途径
各乡(镇、街道)党务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公共事务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
1、已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人群。2、灵活就业。3、每月自己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五、申请材料
新增:
申请补贴人员提供: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本人银行开户存折或卡复印件1份。
代申请单位提供:
1.«贵阳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2份。
2.«贵阳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缴费明细表»3份。
3.«贵州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证明表»1份。
4.公示及公示证明1份。
续拨(代申请单位提供):
1.«贵阳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2份。
2.«贵阳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缴费明细表»3份。
3. «贵州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证明表»1份。
4.减人情况说明一份(无减人则不需提供)。
六、办理流程
由就业困难人员按季度向户籍或常住地乡(镇、街道)党务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公共事务服务中心)提请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乡(镇、街道)党务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初审合格后报市就业局审查并提请市就业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社局局长办公会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就业局财务到市财政局拨款,并将补贴拨付给申请人银行账户。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王强 联系电话:0851-82522568
十六、失业保险金申领
一、补贴标准
自申请人提交失业保险金申请当月起,每月发放1611元。根据失业保险缴纳时长判断失业保险金发放时长,即失业保险缴纳满1年发放3个月;满2年发放6个月;满3年发放9个月;满4年发放12个月;满5年发放14个月;满6年发放15个月;满7年发放16个月;满8年发放17个月;满9年发放18个月;满10年发放19个月;满11年发放20个月;满12年发放21个月;满13年发放22个月;满14年发放23个月;满15年发放24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且申请人再就业或再次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时自动停止发放,上一次未领取完毕的失业保险金自动累计到下一次申领中。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
三、办理途径
清镇市政务大厅一楼失业金窗口;贵阳人社通APP。
四、办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五、申请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1)转移至外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除身份证原件资料外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保险接收函;(2)从外地转入至本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除身份证原件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资料外还需提供参保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待遇转移通知单,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及转移月数、金额(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职介补贴)
2.提供本人医保卡或银行卡(存折)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办理流程
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到清镇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失业保险金窗口办理失业保险金;如持有贵阳市医保卡也可下载贵阳人社通APP进行申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办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宋芮 联系电话:0851-82577502
十七、新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一次性补贴申领
一、补贴标准
按每人500元标准落实新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政策实施期限到2025年6月30日。
二、办理依据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一次性补贴兑现工作的通知》
三、办理途径
清镇市就业局
四、办理条件
1.生产经营主体经营正常,新吸纳省外返乡农民工稳定就业半年以上。
2.生产经营主体与省外返乡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申请材料
1.生产经营主体新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一次性补贴申请表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招用人员花名册。
4.返乡农民工身份证明(由人社部门通过劳务大数据平台进行查询,查询不到或信息不一致的由乡镇街道出具身份证明)。
5.招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
6.半年工资发放明细(使用现金发放工资的可使用企业每月发放工资台账,台账须有农民工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
7.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其中,属企业的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属个体工商户的需经其经营负责人签字确认)。
8.社会保险缴纳明细账(单)由人社部门内部核查。
六、办理流程
由各类经营主体向市就业局就业科提交申请→就业科对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就业科审核完毕后提交就业局局务会审议→市就业局局务会审议完毕无异议后提交市人社局局务会审议→市人社局局务会审议无异议后对补贴对象名单进行3-5天的公示→市人社局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申请机构的基本账户。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县(市、区)人社部门对申报的资料进行核实,并对补贴对象名单进行3-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申请机构的基本账户。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王强 联系电话:0851-82522568
十八、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一、补贴标准
急需紧缺工种类初级工、中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30元,高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50元;一类工种初级工、中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20天,高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40元;二类初级工、中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20元,高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30元;三类工种初级工、中级工培训按每人每天100元,高级工培训按每人每天120元。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标准按三类初级工补贴标准的70%执行。
五、办理依据
黔人社通〔2021〕39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效能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
三、办理途径
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办理条件
根据各工种的培训课时要求,学员有就业意愿,培训期间出勤率达到90%以上且考核成绩合格的,可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五、申请材料
1、培训申请表(原件)
2、培训人员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3、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4、就业、创业证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5、代为申请协议(原件1份)
6、培训班级学员花名册(复印件1份)
7、学员签到考勤表(复印件1份)
8、检查记录表
9、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0、就业或创业材料
六、办理流程
乡(镇)、办事处或机构将培训学员资料收集归档以后交来就业局培训科,由培训科工作人员负责审查培训资料,在所有资料均审查无误后拨付补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刘培 联系电话:82526824
十九、培训生活补贴申领
一、补贴标准
线上培训生活费补贴按照每人每天30元计算,线下培训按照每人每天40元计算,原则上每人每年累计享受不超过30天。
二、办理依据
黔人社通〔2021〕39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效能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
三、办理途径
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办理条件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户全程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结束考试合格。
五、申请材料
1、参训学员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2、生活补贴申领表(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3、参训学员花名册(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4、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含单项职业资格证)、培训合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5、发放生活费补贴清单(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6、学员成绩汇总表(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7、培训签到表(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8、开班申请表(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9、检查记录表(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10、享受生活补贴人员类别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11、享受职业技能职业培训生活补助人员公示(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六、办理流程
乡(镇)、办事处或机构将培训学员资料收集归档以后交来就业局培训科,由培训科工作人员负责审查培训资料,在所有资料均审查无误后拨付补贴到申请人个人账户上。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刘培 联系电话:82526824
二十、企业职工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申领
一、补贴标准
支持企业通过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方式大力培养技师、高级技师。对符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条件的取得贵州省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 证书的劳动者,按急需紧缺及一类工种技师每人6000元、高级技师 每人8000元标准;二类工种技师每人5000元、高级技师每 人7000元标准;三类工种技师每人4000元、高级技师每人 6000元标准给予企业或个人培训补贴。
二、办理依据
黔人社通〔2021〕39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效能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
三、办理途径
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办理条件
一年内在贵州省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谁支出培训成本,补贴谁"原则,由企业支出职工培训成本并培养取得证书的,按培养职工取证人数给予企业补贴;由劳动者个人支出培训成本并取得证书的,按证给予个人补贴.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出资申请材料
1、补贴申请表(原件)
2、补贴审批表(原件)
3、申请人员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4、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5.工资流水或社保证明近6个月(1份)
6.企业营业执照和开户许可证(1份)
(二)职工个人出资申请材料
1补贴申请表(原件)
3.申请人员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4.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5.工资流水或社保证明近6个月(1份)
6.个人银行卡复印件
六、办理流程
由申请人到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科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刘培 联系电话:82526824
二十一、企业短平快培训补贴申领
一、补贴标准
培训时间不超过三天,按照培训合格人数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天60元。
二、办理依据
黔人社通〔2021〕39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效能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
三、办理途径
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办理条件
培训结束后组织签到满勤学员参与实操能力测评,测评合格发放培训合格证书,按照培训合格人数给予培训补贴。
五、申请材料
1、培训申请表(原件);
2、培训人员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3、代为申请协议(原件1份);
4、培训班级学员花名册(复印件1份);
5、学员签到考勤表(复印件1份);
6、检查记录表;
7、当月工资银行对账单或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工资发放清册等职工身份证明材料及合作社分红记录、股权证、利益联结协议等合作社社员身份证明材料、工资发放流水或社保缴费证明其中之一;
8、证书复印件
9、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
10、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信息;
六、办理流程
企业开展培训后将培训学员资料收集归档以后交来就业局培训科,由培训科工作人员负责审查培训资料,在所有资料均审查无误后拨付补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刘培 联系电话:82526824
二十二、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
一、补贴标准
急需紧缺工种类初级工、中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30元,高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50元;一类工种初级工、中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20天,高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40元;二类初级工、中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20元,高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30元;三类工种初级工、中级工培训按每人每天100元,高级工培训按每人每天120元。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标准按三类初级工补贴标准的70%执行。根据具体工种国家职业标准建议学习 时长核算。核算方法按规定学时除以8(每日不少于8个课时,每课时45分钟)计算,其中,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培训享受补贴时长不超过20天;取得初、中、高级工职业 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培训享受补贴时长不超过40天。
二、办理依据
黔人社通〔2021〕39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效能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
三、办理途径
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办理条件
根据各工种的培训课时要求,学员出勤率达到90%以上且考核成绩合格的,可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五、申请材料
1、培训申请表(原件)
2、培训人员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3、代为申请协议(原件1份)
4、培训班级学员花名册(复印件1份)
5、学员签到考勤表(复印件1份)
6、检查记录表
7、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流水、社保缴费证明中其一;
8、证书复印件
9、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规定的凭证;
10、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信息;
六、办理流程
企业开展培训后将培训学员资料收集归档以后交来就业局培训科,由培训科工作人员负责审查培训资料,在所有资料均审查无误后拨付补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刘培 联系电话:82526824
二十三、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领
一、补贴标准
企业开展急需紧缺工种类培训、一类工种初、中级工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为每人每年6000 元;二类工种初、中级工为每人每年4500元,高级工为每人每年5000元;三类工种初、中级工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高级工为每人每年4500元。
二、办理依据
黔人社通〔2021〕39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效能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 黔人社〔2019〕8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指导意见
三、办理途径
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办理条件
培训补贴按培训后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数100%拨付,对完成培训但未能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60%补贴,对未完成培训的不予补贴。
五、申请材料
1、申请备案表(含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计划);
2、学徒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训协议、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4、学徒名册;
5、代为申请协议;
6、劳动合同复印件、参保缴费记录;
7、学员签到考勤表;
8、检查记录表;
9、培训补贴申请表;
10、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1、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
12、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规定的凭证;
13、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信息;
六、办理流程
培训机构或企业将培训学员资料收集归档以后交就业局培训科,由培训科工作人员负责审查培训资料,在所有资料均审查无误后拨付补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刘培 联系电话:82526824
二十四、职业技能培训证书直补申领
一、补贴标准
1、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其他企业职工,“五类人员”、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取得我省初级(五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600元;取得我省中级(四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900元;取得我省高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200元。
2、建档立卡脱贫户和易地搬迁户劳动力取得我省汽车驾驶员驾驶执照的(不分驾照类别),补贴标准为1500元。
3、劳动者取得我省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且工种在黔应急〔2020〕28 号文件范围内,按最高每人每证不超过600元给予补贴。
二、办理依据
黔人社通〔2023〕31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技能人才培养政策分层次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和《贵州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应急〔2020〕28 号)
三、办理途径
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办理条件
凡具有我市户籍的“五类人员”、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或者我市范围内就业的外来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财政供养人员除外),以及我市企业职工,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通过自学或个人缴费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劳动者个人职业培训补贴。
五、申请材料
1、证书复印件1份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半年工资流水或者社保证明(需要加盖企业公章)
4、贵阳市职业培训证书直补申请表1份
5、本人农业银行卡复印件1份
六、办理流程
持申请材料到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场填写贵阳市职业培训证书直补申请表,工作人员受理后预计30个工作日拨付补贴到申请人账户上。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刘培 联系电话:82526824
二十五、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办理
一、补贴标准
初级证书1000;中级证书1500;高级证书2000
二、办理依据
黔府发〔2023〕12号文
三、办理途径
清镇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保大厅社保窗口
四、办理条件
企业在岗职工(失业保险金颁证当月累计缴纳一年以上的),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年内申报的。
五、申请材料
本人效银行卡原件(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贵阳银行、贵州银行、中国银行、农商银行、贵州农信、邮政银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身份证;
六、办理流程
持本人银行有效账户(银行卡号);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身份证到清镇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保大厅社保窗口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现场:现场办结(待遇发放一般为次月月底)
十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宋芮 联系电话:82577502
二十六、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一、补贴标准
见习生活补助费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即1890元*60%/人/月),人身意外伤害和伤残医疗商业保险补贴标准为“不超过300元/人”。
二、办理依据
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142号)
三、办理途径
网上办理:贵州公共招聘网(http://gzggzpw.gzsrs.cn/)
四、办理条件
(一)申报对象:
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的清镇市就业见习单位(基地)。
(二)申领条件:
就业见习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见习人员期满或离岗后,见习单位在贵州公共招聘网服务专区上对该人员进行终止操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补贴申报页面提供相关资料信息申请办理一次性拨付。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申报及未办理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的,不予纳入见习政策补贴享受范围。
五、申请材料
1.贵州省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加盖公章原件3份);
2.贵州省青年就业见习生活补助发放明细账单(加盖公章原件3份)和每月发放的银行回单(加盖公章原件1份);
六、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清镇市就业见习单位(基地)通过贵州公共招聘网(http://gzggzpw.gzsrs.cn/)的“青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板块就业见习线上服务专区进行就业见习补贴申报、提交申请信息。
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审核、公示,对审核成功、公示无异议的给予补贴拨付。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刘易 联系电话:82520724
二十七、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一、补贴标准
1.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1月19日期间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单位及个人缴纳部分。
2.在2019年11月20日后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吸纳高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
二、办理依据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兑现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筑人社通〔2020〕60号) 二、关于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执行。(一)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1月19日期间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单位及个人缴纳部分。(二)在2019年11月20日后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吸纳高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
三、办理途径
清镇市就业局市场科。
四、办理条件
1.凡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1月19日期间 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即执行〔2017〕4号文件)。2.凡在2019年11月20日后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经济组织吸纳高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即执行〔2019〕119号文件)。
五、申请材料
1.贵阳市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4份;
2.贵阳市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需请社保部门审核)3份;
3.吸纳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3份;
4.吸纳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3份;
5.劳动合同复印件3份;
6.企业吸纳就业时为应届毕业生,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现为初次企业吸纳就业的承诺书3份。
六、办理流程
由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市就业局市场科审核。待材料审核完毕,符合补贴条件的继续提交市人社局相关会议审议,审核符合要求的将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拨付给申报主体。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刘易 联系电话:82520724
二十八、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一、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费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第八条.(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办理途径
清镇市就业局市场科。
四、办理条件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五、申请材料
1.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4份;
2.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3份;
3.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3份;
5.毕业生个人银行卡复印件3份;
6.毕业生灵活就业证明复印件3份。
六、办理流程
由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市就业局市场科审核。待材料审核完毕,符合补贴条件的继续提交市人社局相关会议审议,审核符合要求的将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拨付给申报主体。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刘易 联系电话:82520724
二十九、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领
一、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办理依据
《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黔府发〔2023〕12号)
三、办理途径
清镇市就业局市场科。
四、办理条件
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五、申请材料
1.《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3份;
2.《企业吸纳毕业年度或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表》3份;
3.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其中,属企业的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属个体工商户的需经其经营负责人签字确认)3份;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5.劳动合同复印件3份;
6.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各3份。
六、办理流程
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市就业局市场科审核。待材料审核完毕,符合补贴条件的继续提交市人社局相关会议审议,审核符合要求的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拨付给申报主体。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刘易 联系电话:82520724
三十、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经济组织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领
一、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经济组织给予8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三、办理途径
清镇市就业局市场科。
四、办理条件
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经济组织每吸纳一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8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五、申请材料
1.《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经济组织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3份;
2.《企业吸纳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表》3份;
3.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其中,属企业的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属个体工商户的需经其经营负责人签字确认)3份;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5.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含高校毕业生的联系电话)3份;
6.劳动合同复印件3份;
7.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证明3份;
8.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各3份;
9.属于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经济组织的资质证明 3份;
10.其它印证资料3份。
六、办理流程
由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就业局市场科审核。待材料审核完毕,符合补贴条件的继续提交人社局相关会议审议,审核符合要求的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拨付给申报主体。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刘易 联系电话:82520724
三十一、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申领
一、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给予500元/人的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
二、办理依据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发〔2021〕11号);《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兑现脱贫人口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和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实施细则》(清人社通〔2021〕100号)。
三、办理途径
清镇市就业局市场科。
四、办理条件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组织三类人员(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搬迁人口)就业、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按照每人500元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人社部门通过政府购买输出成果的方式,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申请材料
1.《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申请表》;
2.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其中,属企业的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属个体工商户的需经其经营负责人签字确认);
3.劳动合同复印件;
4.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及以上的相关证明;
5.三类人员(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搬迁人口)身份认定材料。
六、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和市场主体提出补贴资金申请报清镇市人社部门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市人社局相关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人社部门将审核后的资金拨付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2.财政部门在30日内将审批通过的补贴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拨付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按规定拨付企业(个体工商户)。
3.县级人社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三类人员联系电话进行抽查,其中,人数在30人以内(含30人)的全部抽查,人数大于30人的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抽查。经审核合格后不符合条件或抽查不合格比例(不合格人数除以抽查人数)达到15%以上的,不予兑现补贴并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理由。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刘易 联系电话:82520724
三十二、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一、补贴标准
对首次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区(市、县)外省内就业的三类人员给予500元/人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首次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省外就业的三类人员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二、办理依据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发〔2021〕11号);《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兑现脱贫人口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和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实施细则》(清人社通〔2021〕100号)。
三、办理途径
清镇市就业局市场科。
四、办理条件
首次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三类人员(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搬迁人口)在区(市、县)外省内就业每人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500元,省外就业每人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1000元。采取先输后补(即先输出就业后进行补贴)的方式进行补贴。
五、申请材料
1.《清镇市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报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乡(镇)党务政务综合服务中心或街道社会事务部对接乡(镇、街道)扶贫办、民政局等部门进行人员身份鉴定;
3.就业的企业(单位)提供的发放3个月以上(含3个月)收入证明。
六、办理流程
1.三类人员(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搬迁人口)首次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外地,并实现稳定就业,回乡后由本人提供资料,到村(居)委会盖章后由村(居)委会收集统一交乡(镇)党务政务综合服务中心或街道社会事务部,乡(镇)党务政务综合服务中心或街道社会事务部初审并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清镇市人社局复审。
2.清镇市人社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乡(镇)党务政务综合服务中心或街道社会事务部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复审,并通过电话核查方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进行不低于50%的抽查。复审通过的,按程序将补贴拨付到申请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刘易 联系电话:82520724
三十三、脱贫劳动力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贴申领
一、补贴标准
1.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在万元以上(以申报时上一年度收入统计信息为准)的脱贫劳动力补助标准为500元/人/年;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在万元以下的低收入脱贫劳动力(以申报时上一年度收入统计信息为准)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年。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每年可申报一次。
二、补贴对象
全省脱贫劳动力(含脱贫不稳定户劳动力、边缘易致贫户劳动力、突发严重困难户劳动力,下同)。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年龄在16周岁以上,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的脱贫劳动力。
2.截止申报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日,已在贵州省外连续稳定务工达3个月以上。
3.本年度未申请享受过脱贫劳动力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
三、办理依据
根据《贵州省乡村振兴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脱贫劳动力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以及《贵阳市乡村振兴局 贵阳市财政局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脱贫劳动力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四、办理途径
由村(居)收集申请资料。
五、申请材料
1.外出务工就业证明。原则上能提供务工证明的均需要提供务工三个月以上的相关证明。对确实无法出具务工就业证明的申报人员,村(居、社区)“两委”在通过核实外出务工信息准确(跨省务工三个月以上)的基础上,出具外出务工证明。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开户银行卡复印件。
六、办理流程
村(居、社区)按季度组织集中申报,村(居、社区)3个工作日完成资料收集核实,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乡镇(街道)核查无误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审定后传递至市人社局,人社局将确定拟发放的人员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农业农村局。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刘易 联系电话:82520724
三十四、其他农村劳动力新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贴申领
一、补贴标准
新跨省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黔籍农村劳动力,每人可发放不超过1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助。
二、补贴对象
新跨省务工且稳定就业 3 个月及以上的黔籍农村劳动力。
三、补贴依据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省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劳动力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贴和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管理办法》(黔人社通〔2022〕86号)
四、办理途径
清镇市就业局市场科。
五、办理条件
新跨省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黔籍农村劳动力。
六、申请材料
1.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企业招用劳动合同或就业证明或3个月以上的工资发放证明、补贴申请表。
七、办理流程
由符合条件个人或机构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就业局市场科审核。待材料审核完毕,符合补贴条件的继续提交人社局相关会议审议,并对补贴对象名单进行3-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个人和机构的银行账户。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刘易 联系电话:82520724
三十五、吸纳三类人员稳定就业一次性补贴申领
一、补贴标准
对吸纳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易地搬迁人口(以上简称三类人员)就业的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就业帮扶车间、小微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可按照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吸纳三类人员稳定就业一次性补贴。
二、办理依据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筑人社通〔2021〕67号
三、申报材料
1.《吸纳三类人员稳定就业一次性补贴申请表》;
2.《三类人员就业情况表》;
3.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其中,属企业的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属个体工商户的需经其经营负责人签字确认);
4.通过银行发放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凭证原件(备核)、复印件,含三类人员联系电话;
5.劳动合同复印件;
6.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证明;
7.确认为三类人员的身份认定材料;
8.其它印证资料。
四、办理流程
在生产经营主体所属乡(镇)党务政务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公共事务服务中心进行申请,经乡(镇、街道办)审核后上报就业局市场科复核,审核符合要求的将补贴拨付至生产经营主体。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刘易 联系电话:8252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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