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能源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预拨2023年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并清算2022年资金通知》(财建〔2023〕12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190号)规定,结合各地2022年非常规天然气抽采利用情况和此前的预拨资金情况,现下达2023年中央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资金20021万元,(具体详见附件1、2),包括清算2022年奖补资金6773万元、预拨2023年奖补资金13248万元。该资金为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功能分类科目列2023年“2119999其他节能环保支出”。
二、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190号)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请各地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相关企业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的日常管理,及时掌握有关企业开采利用动态,确保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数据真实准确和补贴资金安全有效。
四、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要求,请各级财政部门、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强化绩效目标监控,做好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双监控。
2.2023年中央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煤层气开发利用)预算项目明细表
3.2023年中央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页岩气开发利用)预算项目明细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能源局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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