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责任,提高项目组织实施成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清镇市科技发
展战略和规划,以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支持,列市科技计划,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清镇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分为指南发布、项目申报、实地考察、立项审批、合同签订、实施与管理、项目验收环节。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五条 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四类:(一)清镇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二)项目承担单位;(三)项目负责人;(四)项目咨询专家。
第六条 市科技局的基本职责是:(一)编制项目申报指南,负责项目组织、管理、服务和监督;(二)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咨询专家进行分类指导,并进行工作评估和监督;(三)组织验收,对项目资料归档;(四)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或其它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是:(一)承担项目实施的法人主体责任,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对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责;(二)落实项目相关保障条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三)对研发投入设置专账进行明细核算,并负责项目经费、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等管理工作;(四)按要求提交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五)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项目负责人的基本职责是:(一)拟定项目实施方案,安排研究任务分工,检查、督促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按时组织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二)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第九条 项目咨询专家是受市科技局委托,在省、贵阳市科技专家库入库抽取,或具有副高级(或同级别)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项目考察、评审、评估、验收等专业咨询服务人员。项目咨询专家的基本职责是:(一)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个人意见;(二)保守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三)主动回避涉及自身利益及特定关系的项目评审评估等相关事项;(四)遵守省、贵阳市科技专家相关规定。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十条 指南发布。市科技局根据工作职责,结合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及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分析研究、凝练年度科技需求,市科技局组织编制申报指南,明确项目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报条件及要求等,适时向社会发布。清镇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指南内容包括:
(一)支持方向、重点领域及重点内容;
(二)申报要求;
(三)申报主体;
(四)申报时间等。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后,由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清镇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清镇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清镇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机构;
(二)在所申报项目领域,具有一定工作和研发基础;
(三)有健全的内控制度、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近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法律纠纷;
(六)申报主体为企业的,无未结题项目。
第十二条形式审查。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项目重复性、资料完整性、规范性、是否符合政策支持方向。审查通过的予以受理,审查不通过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形式审查结果,确定进入实地考察环节的项目,组织专家开展实地考察。实地考察主要考察申报单位是否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是否具备开展项目相关研发活动的条件并建立经费管理制度,最终形成项目实地考察意见。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实地考察结果,确定进入立项评审环节项目,并组织立项评审。立项评审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组成评审组,对项目按技术领域分类进行评审。技术专家主要对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以及研究方案可行性进行评审,出具技术评审意见;财务专家主要对经费预算合理性进行评审,出具经费预算评审意见。技术评审意见和经费预算评审意见均建议立项的,视为专家组建议项目立项。
第十五条立项审批。市科技局根据立项评审专家意见,经局党组会研究,确定最终立项项目及支持资金。通过评审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进行核查后重新审定,无异议和重新审定通过的项目,统一拟文与市财政局会签。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立项文件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与市科技局签订书面合同,逾期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如项目承担单位对合同约定考核指标及资助金额有异议,造成无法签订合同的,应向市科技局申请放弃项目立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经费拨付。资助在10万元人民币以内(含10万元)的,一次性拨付。
资助在1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内(含50万元)的,立项时拨付支持金额的80%,待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资金。
资助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立项时拨付支持金额的60%,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20%,验收通过后拨付20%。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重大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期间,合同规定的主要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原则上不做变更。
确需变更研究内容、考核指标、项目负责人、项目经费等相关内容的,在立项后半年内提出申请;若需变更项目执行期的,在项目执行到期前至少60天提出申请。变更申请须报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原则上不超过1次,超期提交变更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期间,在不改变合同规定的主要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和科研团队,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合同变更。
(一)合同变更主要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名称及合同中约定的主要研究内容、考核指标、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期(延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项目经费的变更。
(二)项目执行期内,项目合同需要变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清镇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变更申请表》到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根据要求变更内容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在实施期内对项目开展1次中期评估。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规定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或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较大问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将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终止项目实施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项目终止执行:
(一)申请终止。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按合同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执行期内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终止申请表,并参照项目验收材料格式递交相关资料,由市科技局参照项目验收形式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形成项目终止评估意见。
(二)强制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项目强制终止:
1.超期6个月以上不提交验收申请的;
2.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3.经查实,存在科研不诚信行为的。
项目申请终止的,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经费审计情况及评估情况,收回已拨付经费中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项目尾款不予拨付。项目强制终止的,市科技局向承担单位下达项目强制终止通知,全额收回资助资金。拒不退回资助资金的,市科技局将通过法律程序追回。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验收时间。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满前至少30天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材料:
(一)《清镇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清镇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自评价报告》;
(三)财务决算及经费使用支撑材料,包括项目经费决算表或专项审计报告等:
1.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不含5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提供项目经费决算表、经费核算明细账、支出明细表、主要财务原始凭证复印件、结余经费使用说明等。项目经费包括科技资金和自筹经费(以合同书为准);若有参与单位且获科技资金的,需提供经费拨付凭证。要求匹配自筹经费的需提供自筹经费到位的支撑材料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2.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审计内容包括审计时间范围、科技资金(支出明细需单独列出)以及合同书约定的经济指标,若有参与单位且获科技资金的,也须在审计报告中体现。
3.用科技资金购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单台套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需提供仪器设备的清单、发票复印件等支撑材料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 验收资料审查。市科技局在收到验收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验收的项目验收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情况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退回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所缺失的材料或存在的问题一次性告知,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后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重新提交。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验收,项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合同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合理性、规范性,自筹资金到位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结题”三种。
(一)验收通过。原则上完成合同书考核指标的85%以上为“通过”。
(二)验收不通过。发生以下情形的,按“不通过”处理:
1.非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合同书考核指标85%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3.未按相关要求报批或报备,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考核指标、研究内容等重大事项的;
4.存在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或票据,虚列支出,以表代账应付财务验收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
5.首次验收未通过且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二次验收申请的;申请验收的项目验收材料形式审查不合格退回后未重新提交的;不配合验收以及其他非不可抗拒因素等导致项目到期超6个月未完成验收的;
6.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又不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7.项目实施期间,对科技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监督管理过程中指出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8.项目研究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的;
9.其他不符合国家、省、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情形的。
(三)结题。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能完成合同书考核指标的或已经勤勉尽职仍不能完成合同书考核指标的,市科技局按照验收的规定,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按“结题”处理。
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能完成合同书考核指标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在项目实施期间提出项目结题申请,陈述不可抗拒因素情况,说明已开展的工作、已购置设备仪器、经费使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知识产权等情况。
已经勤勉尽职仍不能完成合同书考核指标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在项目到期后3个月内提出项目结题申请,陈述已履职尽责的情况,说明已开展的工作、已购置设备仪器、经费使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知识产权等情况。
第三十条 首次验收未通过且不涉及违规行为的项目,在3个月内作出改进和补充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验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的验收资料胶装成册一式二份送市科技局;完善验收手续后,验收材料由市科技局存档一份,其余返还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项目尾款的,按项目拨款程序进行。有以下情况的,不再拨付尾款:验收未通过的项目、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未办理验收手续的项目、终止的项目、结题的项目。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置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局适时发布“科技不诚信名单”,并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一)项目验收中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组研究人员等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科技局查证属实后将相关法人及自然人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二)市科技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专家开展项目实地考察、立项评审、项目评估、项目验收等科技咨询服务活动,不得违反国家、贵州省和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科研诚信等相关规定。
(三)专家在项目实地考察、立项评审、项目评估、项目验收等科技咨询服务中存在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等现象的,市科技局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报请上级科技部门退出专家库等处罚,并宣布意见无效。项目验收工作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违法线索的,及时移交相应部门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进行最终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立项并正在实施期内的项目遵照本办法执行,原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