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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中国和法国科研伙伴交流计划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 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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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一、申报资格要求
1. 本批次指南的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或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单位(附件1)。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及以前,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条件,具有良好的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不得申报项目。
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港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港澳申报人员应爱国爱港、爱国爱澳。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含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3. 本批次指南项目属于“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人员交流类项目,不计入项目负责人申请和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项目总数限项范围(不进行项目负责人限项联合审查),但项目负责人申请和在研的同一国别的人员交流类项目合计不得超过1项。
4. 参与本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批次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本批次项目。
5. 项目申报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6. 项目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我国及各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相关规定。凡开展须事先审查报批的合作活动,例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或种质资源等,项目申报单位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所有必需的手续完备后,项目才可正式立项。
7. 项目具体的申报要求详见附件。
二、相关要求:(1)本交流项目支持中法科研团队围绕同一研究内容开展交流互访。中方每个项目资助科研人员赴法开展科技交流活动,每年资助 7.5 万元人民币,项目执行期2 年,共计资助15万元人民币。经费用于支付入选科研团队人员赴法交流所需国际旅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签证费、保险费。(2)项目实行经费包干制,无需编制预算。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编制项目资金决算。项目无间接费用,派出单位不得截留经费,资助经费应全部用于入选人员短期交流,支出科目仅包括重点专项项目直接费用“业务费”中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3)中方科研团队应至少由3 人组成,包括1 名资深科研
人员(相当于副高级以上职称)、1 名青年科研人员(相当于中级以上职称)和 1 名博士生(或博士后)。项目执行期内,每年应选派项目团队中上述 3 类人员各至少1 名赴法交流至少1次,即项目团队在项目执行期 2 年内应赴法交流至少6 人次。(4)参与每个交流项目的中法科研团队的组成人数应相等或相近,且科研水平相近,并在对方国家交流相同或相近的时长。(5)中方科研团队所在单位须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科研机构(含医院)、高校。
(6)参与交流项目的中方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派出单位从事科研工作的正式人员(具有自然科学、工程技术领域博士学位或具有自然科学、工程技术领域5年以上科研工作经历)或博士生;身心健康,具备良好的英语或法语语言沟通能力;承诺在法国交流期间遵守当地法律,尊重当地习俗。项目负责人应为 1965 年1 月1 日及以后出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报单位须审核中方科研团队人员资格条件并按照模板(详见申报系统)出具相关人员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证明。
(7)法方科研团队所在单位须为在法国境内设立的法人科研机构、高校等;能够为中方科研团队赴法交流的科研人员提供在当地工作交流的必要条件;能够向中方赴法科研人员出具邀请函并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领域方向:所有科技领域(不包括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支持力度
本交流项目支持中法科研团队围绕同一研究内容开展交流互访。中方每个项目资助科研人员赴法开展科技交流活动,每年资助 7.5 万元人民币,项目执行期2 年,共计资助15万元人民币。经费用于支付入选科研团队人员赴法交流所需国际旅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签证费、保险费。
申报材料
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填报。项目专业化管理机构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项目来源
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5年度第二批人员交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20250523/56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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