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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待定
产业类别
交通/物流/供应链
申报条件
一、船舶拆解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一)从事国内沿海和内河运输的老旧营运船舶,其中沿海货运船舶船龄在20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5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内河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拆解船舶的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签发之日的年限(据实计算,不取整);
(二)船舶为机动船,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证明材料;
(三)船舶所有权清晰,船舶所有人拥有船舶完整的处置权;申请拆解的船舶设有抵押权的,船舶拆解前船舶所有人应与抵押权人协商解除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拆解的船舶为融资租赁船舶或光船租赁船舶的,船舶拆解前船舶所有人应与承租人解除合同并注销相应登记;
(四)细则实施期间拆解完毕,并办理完成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
二、新建燃油动力(含生物柴油动力)船舶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一)应当有符合第五条要求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且新建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与对应的拆解船舶完全一致;
(二)新建船舶应当为沿海或内河运输船舶,申请人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或经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运输。新建船舶应当符合运输市场准入的有关政策,新建内河船舶还应符合标准化船型技术标准;
(三)在细则实施期间,船舶安放龙骨并建造完工(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安放龙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为准),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者证明材料;
(四)新建船舶的总吨大于对应的拆解船舶总吨时,领取的补贴金额按照对应的拆解船舶的总吨计算。根据自愿原则,同一船舶所有人可将其全部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分别合并后对应计算,也可将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单船对应计算。
三、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一)新建船舶应当为沿海或内河运输船舶,申请人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或经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运输。新建船舶应当符合运输市场准入的有关政策,新建内河船舶还应符合标准化船型技术标准;
(二)在细则实施期间,船舶安放龙骨并建造完工(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安放龙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为准),并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者证明材料;
(三)船舶主推进动力应当为液化天然气单一燃料、甲醇单一燃料、氢燃料动力、氨燃料动力、纯电池动力(不含铅酸电池动力)或燃油替代率60%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和燃油双燃料、燃油替代率50%以上的甲醇和燃油双燃料。
支持力度
新建双燃料沿海船舶补贴标准按燃油动力船补贴标准执行。新建内河船舶补贴金额单船不超过4000万元。
申报材料
一、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补贴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细则实施期间向拆解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申请新建船舶补贴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细则实施期间向新建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沿海船舶经营人注册地在北京等,与船籍港所在地不一致的,向沿海船舶经营人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下同。
二、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应当向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补贴资金的,应当在船舶拆解前,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提供《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共有人授权委托书》《申请拆解船舶相关情况承诺书》。拆解完工后,补充提交《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附件3)和《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
(二)申请新建燃油动力船舶补贴资金的,应当在计划建造完工年度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并在建造完工后提交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船舶所有权共有人授权委托书》和对应拆解船舶的《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三)申请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补贴资金的,应当在计划建造完工年度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并在建造完工后提交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船舶所有权共有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补贴资金的,《船舶检验证书》应当由中国船级社执行建造检验后签发;本细则发布之日前由地方船舶检验机构执行建造检验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管。各级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技术规范要求,确认满足技术规范要求方可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项目来源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1/content_70544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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