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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待定
产业类别
产业园
申报条件
一、认定范围
产业园选取特定的区域范围,由所在地政府(地市级)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允许多区联报(一园两区或三区,原则上不超过三个区),总规划面积原则上小于60平方公里。
二、申报条件
(一)选址合理、四至范围及界址点坐标明确,基础及配套设施良好,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二)承接产业转移具备一定基础与规模,至少已经形成1个以上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主导产业,对本地产业集聚发展具有一定带动作用。
(三)具备加工贸易发展潜力,对本地加工贸易和对外贸易发展的作用和贡献持续增强,创新引领能力持续提升。
(四)与东部地区结对共建产业园,加强产业对接、人才交流等合作。支持探索与欧美日韩、港澳台等国家(地区)合作共建,积极承接国际先进制造业转移。
(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已经或拟在土地、资金、税收、产业基金等领域出台针对性优惠政策。
支持力度
待定
申报材料
(一)产业园所在地政府(地市级)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请示(正本)。
(二)加工贸易产业园申报信息表(见附件2)。
(三)产业园加工贸易发展现状及潜力展望。需说明近5年(不足5年的,根据实际情况报送)加工贸易发展基本情况、产业链供应链状况、转型升级成效、发展潜力以及主要作用和贡献等。
(四)产业园建设实施方案。需说明总体概况、基础条件、目标定位、重点产业、空间布局、管理运营、政策资金保障措施等(见附件3)。
(五)合作共建机制建立情况(如有)。需提供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书复印件,以及共建阶段性成效等。
(六)产业园所在地市级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合规审查证明。
项目来源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h/redht/202104/202104030501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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