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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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一、资助对象为贵州省行政辖区内登记注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以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为贵州省内的自然人。专项资助对象有特别要求的,由项目申报通知或政府采购文件确定。
二、 申请资助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资助对象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
(二)资助对象无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行为,资助项目审核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栏目中无记录(资助项目审核时记录已修复或移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除外);其中,“行政处罚信息”记录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至资助项目审核时,超过2年尚未移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不再对其资助申请进行限制。
(三)知识产权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的,只能由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资助申请。
支持力度
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公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融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金额为发行规模的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年按发行规模排序资助不超过3单。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企业按照实际融资比例分享资助金额。
申报材料
一、申请专项资助的资助对象应当按照第十一条规定提交基本材料,同时还应当根据专项资助的不同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一) 资助申请表;
(二) 资助对象主体资格材料;
(三) 知识产权印证材料。
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施资助的,还需提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产品备案系统备案的备案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产品备案系统未正式上线运行前,可以提供发明专利实施承诺书)。
二、申请知识产权运用项目资助应当提交:
申请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的,应当提交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相关印证资料,企业实际融资情况印证资料。
项目来源
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的通知
http://amr.guizhou.gov.cn/xwzx/tzgg/202106/t20210630_688743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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