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管理资助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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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一)资助对象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
(二)资助对象无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行为,资助项目审核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栏目中无记录(资助项目审核时记录已修复或移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除外);其中,“行政处罚信息”记录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至资助项目审核时,超过2年尚未移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不再对其资助申请进行限制。
(三)知识产权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的,只能由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资助申请。
支持力度
(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资助。对获得批准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城市给予一次性资助200万元,试点城市、示范县(园区)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试点县(园区)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获得省政府督查激励的市(州)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县(市、区)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对贵州省县域(园区)经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资助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至城市(县、园区)所在地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规范用于知识产权工作。
(二)国家级示范资助。对获得批准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和科研机构、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的其他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获得批准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
(三)国家级试点资助。对获得批准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和科研机构、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的其他试点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对获得批准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四)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高价值核心专利资助。对经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的贵州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贵州省高价值核心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
(五)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资助。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GB/T 34833-2017《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56002)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给予一次性资助3万元。
(六)“一事一议”项目资助。对本办法未规定、但确需组织实施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项目实际需要进行资助,或参照一般项目20万元、重大项目5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100万元及以上的标准进行资助。
申报材料
(一)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城市(县、园区)、县域(园区)经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应当提交城市(县、园区)政府(管委会)制定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实施方案。
(二)申请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资助,应当提交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以及有效发明专利、授权植物新品种或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件及以上清单(专利代理机构除外)。
项目来源
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的通知https://amr.guizhou.gov.cn/zwgk/xxgkml/jcxxgk/zcfg/gfxwj/202305/t20230517_797758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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