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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 待定
产业类别
大数据 5G/移动通信 物联网 电子信息 互联网 航空航天 海洋产业 新能源汽车 医疗器械 生物医药 生命健康 机器人 高端装备 节能环保 生态修复 交通/物流/供应链 农业 文化创意设计 新能源与节能 新材料 高技术服务 军工业 电子商务 建筑业 软件 集成电路 云计算 区块链 人工智能
申报条件
一、支持方向及方式
与省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统筹。
二、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要求
1.不接受中央在黔企业、科研院所作为项目申报单位。
2.申报单位须为贵州省所属的或者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成立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时间计算截至2023年1月1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
3.申报单位应具有完成项目建设相应的设备设施、场地等基础条件,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机构健全,运行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4.申报企业须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有研发投入且按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在管理系统的单位信息中如实填报上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其中,纳入统计部门调查范围的企业,需按照《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已向统计部门报送的上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中的数据为准进行如实填报,并上传附表至管理系统。
5.多家单位联合申报项目的,牵头单位须与参与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各方责任、目标任务、经费分配等,并将完整的合作协议(加盖所有合作单位公章)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项目参与单位为中央在黔企业、科研院所的,不参与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分配。
6.申报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2021年1月1日以来曾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列入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2022版)的单位和项目,均不得申报。各申报单位须提交盖章承诺书,并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
7.以企业为主体申报的项目,自筹资金不得低于申请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经费的3倍,承诺的自筹资金应足额到位,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实际资助额度未达到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
(二)项目申请人要求
1.项目申请人(含主持人与参与人,下同)须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严禁挂名申报,各级国家机关公务员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
2.项目申请人须是申报单位的全职在职人员,需从其实际工作、并有固定劳资和人事关系的工作单位进行项目申报。如确因项目实施需要,需将非本单位全职在职人员作为项目申请人的,须与其签订同项目执行期相适应的兼职聘用合同或合作协议,需明确合同或协议签署时间和约定工作时间、任务等,并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
3.项目申请人已退休或在项目实施期内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则上不得牵头申报项目。如确需申报,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能确保项目可履约实施的承诺材料(如返聘、延迟退休等),并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
4.申报时主持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含科技平台及人才团队建设计划项目)存在到期未验收(含到期申请延期)情况的,不得牵头和参与申报项目。
5.同一项目只能通过一个单位申报或推荐。
支持力度
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材料
1.申请项目存在有前期自筹经费投入情况,且在项目申请书中如实反映的,须上传单位出资支撑材料或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2.以企业为主体申报的,需上传资金配套承诺。
通过“贵州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网址:http://xmgl.kjt.guizhou.gov.cn)在线申报。除特殊要求外,完成网上申报后,无须再报送纸质申报材料。
项目来源
省科技厅关于继续做好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储备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http://kjt.guizhou.gov.cn/xwzx/tzgg_73876/202305/t20230504_795131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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