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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G+智慧旅游”应用试点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待定
产业类别
5G/移动通信 科研单位 现代服务业
申报条件
一、试点内容
依托5G网络,充分结合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面向旅游景区、度假区、休闲街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乡村旅游村镇、饭店及民宿、文博场馆、剧院剧场、演艺场所等文化和旅游空间,围绕文化和旅游服务、管理、营销等重点环节和产品供给,开展“5G+智慧旅游”应用创新,探索典型应用场景,推动相关技术、产品、方案等加快成熟,逐步实现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良性发展。试点项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方向:
(一)5G+智慧旅游服务。以提升游客体验为核心,充分利用5G等技术适配更多应用场景,提供个性化、品质化、交互化、沉浸式旅游服务等。推动5G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有效融合、与旅游公共服务平台有机结合,丰富线上服务模式,促进5G+4K/8K超高清视频、5G智慧导览、5G+VR/AR沉浸式体验等应用场景规模发展,满足游客在旅游全过程智慧体验。
(二)5G+智慧旅游管理。充分利用5G等技术,提升文化和旅游信息监测、风险防范、调控疏导、应急处置和高峰期入园的智慧管理能力等。探索5G高清视频监控、5G无人设备自动驾驶巡逻、5G北斗定位等业务的落地应用模式,推进建设立体安防体系建设,以信息化手段推动行业治理现代化,有效提升行业治理效能。
(三)5G+智慧旅游营销。通过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游客画像、消费统计与预测等大数据分析能力,提供营销决策支撑。推动5G新通话、5G消息、5G全景直播等新型业务与旅游目的地营销融合发展,培育5G互动直播、5G+AR直播等新媒体营销手段,拓展营销渠道,使旅游营销更加精准。
(四)5G+智慧旅游产品。加强5G与邮轮游艇、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冰雪装备等旅游装备融合应用的研发与产业化进程。加大5G+乡村旅游、冰雪旅游和邮轮游艇旅游等旅游产品供给。促进基于5G的AI摄像头、VR/AR终端、可穿戴设备等数字化产品与文化和旅游企事业机构等深度融合,促进5G+智慧旅游产品的规模化推广。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包括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基础电信及信息技术等相关企业、科研院所等。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中央企业可为省级分公司)。
(二)鼓励相关单位以联合体方式申报,牵头单位为1家,参加单位不超过3家,牵头单位负责试点项目总体管理和实施,参加单位按照分工配合完成试点项目任务。每个申报主体牵头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个。
如牵头单位为非项目所有方的,申报时需取得项目所有方的书面授权同意,或者项目所有方参与联合申报。
(三)申报的试点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本通知所指的应用试点项目是指5G商用启动以来,符合前述试点目标、试点内容及方向,前期工作准备成熟或已开工建设且2年内能够建设完成的项目,或者是已建成并持续运营的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实施基础好。项目需具备良好的实施基础,具有经过严格论证和批复通过的规划或第三方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的预期建设目标科学合理,具有相关定性和定量指标并可评估可考核。
2.建设主体经验丰富。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具备与项目规模相匹配的成熟专业团队,原则上应具有不少于2个(含)以上的智慧旅游项目的全流程研发、建设、运营案例,经验丰富,委托方、使用对象等评价高。对已建成智慧旅游项目的升级改造,前述条件可适当从宽。
3.5G与旅游融合发展特色鲜明。项目根据实际需要有效利用5G等网络或技术,具有明确的解决方案,能够通过5G等技术的综合运用解决痛点问题,同时防止项目贪大求洋,脱离实际、片面追求技术等。
4.可持续发展能力强。项目的规划建设、设备采购、运营维护等投资科学严谨,总投资规模合理适中。项目通过试点能扩大应用规模、体现赋能价值、提升旅游服务体验、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等实际效果突出,投入产出比合理,延展性强,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备良好的运营机制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对于企业投资的、具有显著经营特征且未来经营收入持续稳定的试点项目优先支持申报。
5.符合网络及数据安全等要求。项目应具备完善的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
支持力度
待定
申报材料
各地推荐项目汇总表纸质版1份、项目申报表纸质版2份、电子光盘1份。
项目来源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5G+智慧旅游”应用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https://www.miit.gov.cn/xwdt/gxdt/sjdt/art/2023/art_c670a03ff44d400bab47760e3a37b8f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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